初評新澳門學社提出的民主政制發展方案 初評新澳門學社提出的民主政制發展方案

「新澳門學社」日前公佈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民主政制發展方案》。該「方案」從民主政制發表方向、行政長官選舉、立法會選舉、加強立法會監察權力、設立分區直選的市政機構、諮詢組織引入界別直選等六個環節,提出了該學社對澳門特區未來政制改革方向的全面、系統、完整的具體建議。其中不乏合理可行的真知灼見。

「新澳門學社」這個「方案」,可以說是既堅持了該學社一貫的追求民主政制改革的既定立場及某些具體構想建議,也接受了社會上的一些批評意見並對其此前的一些構想建議進行了調整。比如,關於「雙普選」問題,包括筆者在內的不少論政者曾指出,「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這就決定了澳門特區立法會必然存在著不是經選舉產生的委任議員。因此,「新澳門學社」所追求的「雙普選」,並不夠準確完整,至少是在「立法會議員全面普選」方面,不符「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對此批評意見,「新澳門學社」顯然是聽進去了,故在「方案」中,就新增了「第六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待條件成熟,可考慮修改《基本法》,規定立法會議員全部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一人一票直接選舉產生」的內容。這等於是在客觀上承認了其「立法會議員全部普選產生」的建議,並不符「澳門基本法」的規定。而為了達到「雙普選」的目標,就必須修改「澳門基本法」。另外,在《逐步增加直選議席的立法會選舉改進方案》中,也有「倘若在澳門佔人口少數的葡萄牙後裔居民不能憑選舉進入立法會,則以委任形式讓在澳門葡萄牙後裔居民參與立法會,亦未嘗沒有道理」的文字表述,這也從某個角度承認了委任議員制度的合理性。

又如,直至最近,「新澳門學社」都在積極鼓吹設立「分區議會」制度。包括筆者在內的若干社會人士則指出,「澳門基本法」並無類似「香港基本法」的「區域組織」的設計,故設立「分區議會」之說,並不成立。不過,澳門特區現時所設置的「民政總署」,並不符合「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市政機構受政府委托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有關上述事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的規定。「方案」顯然是注意到了這兩種批評意見,因而在放棄了該學社此前的設立「分區議會」建議的同時,引援「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提出了「設立分區直選市政機構」的新建議,並將之定位為「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

然而,即使如此,「方案」仍然存在著重大「盲區」。誠然,可以透過修改「澳門基本法」,來達到取消委任議 席,達至全面普選之目的。但必須指出的是,「澳門基本法」關於「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的規定,其立法法源依據是「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第三部份的第一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因此,要實行立法會議員全部普選產生,只是修改「澳門基本法」並不足夠,還須修改「中葡聯合聲明」。而眾所週知,「澳門基本法」是國內法,要進行修改,只須按照「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即可,亦即可由中國自己「搞掂」。而「中葡聯合聲明」是雙邊國際協議,並已遞交聯合國秘書處備案。因此,要修改「中葡聯合聲明」,光是中國自己是不能「搞掂」的,還必須徵得葡國的同意,並與之簽署確認修改的雙邊協議,並送交聯合國秘書處補充備案,這可是一項「國際工程」,牽涉面甚廣,並不易操作。

何況,連「新澳門學社」自己也承認,「倘若在澳門佔人口少數的葡萄牙後裔居民不能憑選舉進入立法會,則以委任形式讓在澳門葡萄牙後裔居民參與立法會,亦未嘗沒有道理」。這就顯示,「中葡聯合聲明」之所以為澳門立法會議員的產生方式,設計了一個「多數成員由選舉產生」的機制,其中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要照顧葡萄牙後裔居民。在此情況下,要求葡國政府同意修改「中葡聯合聲明」,相信是難過登天。即使是採「方案」提出的「把立法會保留的委任議席明確規定為委任葡裔居民代表的議席,或者在修改基本法實行立法會全直選的基礎上設立由葡裔居民選舉產生的議席」的建議,也有疑問。因為前者本身就抵觸「新澳門學社」關於「立法會議員普選產生」的訴求,而後者則可能是葡國政府仍不放心,堅持要保留委任議席設計,使葡裔居民參與立法會得到基本法律制度上的保障。

其實,「中葡聯合聲明」和「澳門基本法」保留委任議席的設計,除了是考慮保障葡裔居民的參與權之外,還考慮到澳門立法會不但是民意機構,更是澳門特區唯一的立法機關。必須保證立法質量,以加強澳門特區的法制建設,維護澳門特區的法治形象。因此,必須保留若干委任議席,以便於針對在經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可能缺乏法律界出身或立法所需的其他專業界別人士時,透過委任方式予以彌補。實際上,無論是回歸前後,委任議員的甄選方向,除了是葡裔居民(本身就是法律界人士)之外,就基本上是循法律及其他專業人士方向物色。就此而言,保留委任議員,還是有必要的。

「方案」在放棄了「分區議會」之後,建議設立「分區直選市政機構」。表面上看,其「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的定位,符合「澳門基本法」有關「市政機構」的規定。但「方案」中的「通過直選,擔當代議人」的文字表述,卻又與「非政權性」的規定有所抵觸。這是因為 ,根據政治學的原理,「代議制」是由選舉產生的代表民意的機關來行使國家權力的制度。它是一種間接民主的形式,通常以議會作為代表民意的機關。也就是說,「代議人」組成的民意機關是權力機構,亦即由選舉產生的市政議會,並非是「非政權機構」。因此,「通過直選,擔當代議人」這一句文字,仍是露出了要透過「分區議會」或「分區市政議會」來搭建「第二級政權」的馬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