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單和歐文龍事件暴露澳門法制建設漏洞 黑名單和歐文龍事件暴露澳門法制建設漏洞

日前特首何厚鏵在回應有關美國政府連續兩年把澳門列入人口販運問題報告「第二觀察名單」問題時,有一句話堪可玩味。他說:「對於人口販運問題,特區政府應該重視。過去雖然重視,但亦要承認有些工作做得不足夠,關鍵在於未有及時適當立法,各部門間的協調不足」。

好一個「關鍵是在於未有及時立法」!過去許多「涉外事件」都表明,澳門特區對於自己作為一個「對外開放城市」,卻對涉外立法認識不足,以至難以「與國際慣例接軌」。且不說,美國賭商獲得澳門賭牌後,就向澳門特區施加「反洗黑錢立法」壓力,但澳門特區「聞風未動」。直到爆發「匯業銀行事件」後,才急匆匆地立法,以作「補鑊」了,就以這次美國政府第二度將澳門列入人口販運問題報告「第二觀察名單」事件為例,本來在去年澳門特區首次被列入「黑名單」後,澳門特區就應對此作出積極正面的回應,進行針對此問題立法的行動,以堵塞澳門特區執行有關國際公約的漏洞,也是堵住「世界警察」美國政府的咀巴。但很遺憾,直到最近公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二零零七--二零零九年度公共行政改革路線圖》,仍未將回應執行相關國際公約、禁制人口販賣問題進行立法,納入「路線圖」。這也就難怪,何厚鏵會大嘆一句,「關鍵在於未有及時適當立法」了。

實際上,負有相應職責的政府部門,其實已不是第一次「掛一漏萬」了。記得當年在提出《中短期法規草擬及修改計劃清單》時,本欄就已指出,與四十三萬(當時數字)澳門居民息息相關的《道路法典》,就沒有納入這個「清單」之中,成了法律改革工作的「漏網之魚」。另外,由於「中國澳門」是「WTO」的成員體,也有必要制訂《政府採購法》,以與「WTO」的《政府採購協定》相銜接,符合「中國澳門」作為「WTO」成體的身份地位。這不但是關係到提高澳門特區在國際貿易市場上的形象的問題,而且也是關係到反貪倡廉、預防弊案,增強政府採購的透明度,實現採購行政公平、公正、公開,維護澳門特區政府廉政形象的問題。

在法律改革辦公室成立後,所採取的第一項研擬法案行動,就是編制《道路交通法》草案。由此可見,這份「清單」確是有脫離澳門特區實際所需之處。至於《政府採購法》至今仍未進行立法,就更應為「歐文龍案」的發生負上一定的責任。這是因為,《政府採購協定》是「WTO」的諸邊協定之一,它的其中一項重要內容,是政府工程必須公開招標,並應成立「政府採購委員會」主持其事,而且在招標過程中,必須公開發表「遊戲規則」,公開法規政策的任何變化等。為因應這些規定,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二 十九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並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納入「政府採購法」的「相關法律」名單。

「歐文龍事件」的發生,固然是出自許多主客觀原因,但澳門的法制建設不健全,在「政府採購法」及「招標投標法」方面存在法律漏洞甚至是法律真空,則是令到歐文龍有可乘之機。但可惜我們人微言輕,有關方面未有重視及吸納我們關於為《政府採購法》立法的建議。否則,「歐文龍事件」或可避免發生,即使是已經發生,也不會如此的肆無忌憚、為所欲為。

這應怪誰?前一段時間,在發生行政法規被司法機關裁定「違法」的事件時,有人振振有詞地聲稱,澳門特區實施「行政主導」,行政機關也享有立法權。這正是一派胡言。且不說它歪曲了「澳門基本法」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及「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的立法權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的規定,而且也是曲解了「行政主導」的原意。實際上,「行政主導」是區別於「三權分立」、「內閣制」等政制設計而言,其主要精神體現在「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行政機關「提出法案、議案」,及第七十五條立法會議員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同意」的規定方面,而非是某些人所理解的「行政獨大」及所表現出來的「行政霸道」。而主責「立法事務及司法行政事務」的行政法務司司長,對於至今仍未能負起為執行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政府採購協定》立法而研擬法案的職能,應當為澳門特區被美國政府列入「人口販運觀察名單」和「歐文龍事件」的發生,負上一定的責任。

還有,在已經發生了兩次「五一」遊行,暴露了頒佈於十四年前的《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已經跟不上形勢發展,有許多灰色地帶,既未能很好地保障「澳門基本法」所賦予澳門居民的基本人權,又未能有效地維護社會安定秩序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基本權益,早就應該進行修訂。但遺憾的是,「路線圖」卻是患了「政治嗅覺閉塞症」,對此竟無動於衷。這不是「無所作為」、失職失責,又是甚麼?!

有關修訂《集會權與示威權》法律所牽涉到的問題,明日再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