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二合一選舉將會遇到技術及程序障礙

本欄日前分析指出,台灣地區「中央選舉委員會」將下任「總統」、「立委」選舉的投票日分別定為明年三月二十二日和一月十二日,雖然符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相關規定,但卻因「立委」選舉投票日臨近春節,既將會對選民的生活造成滋擾,又有可能會使候選人參戰分心,而且更嚴重的是,兩個選舉的投票日過於接近,既不符合節省社會成本和簡化選舉原則,又使輔選人員疲於奔命。而且,因為「總統」選舉的投票日期未有挪前,就使已經決定移後的「立委」選舉投票日,顯得頗為兀凸。

這種事實狀況,也為藍綠「立委」所深刻感受。因此,藍綠「立委」都有意推翻「中選會」的決定,要求「中選會」將「總統」、「立委」選舉合併進行。當然,這個要求必須「師出有名」,就是可節省約十五億元的社會成本。--據以往實踐經驗,舉辦一次全島性的選舉活動,「中選會」及各民政機關的經費預算都多達十五億元。兩次選舉合併進行,就可在投票所設置、選務人員安排方面,節省一半的成本。但其實藍綠雙方都有自己的「密底算盤」:「二合一」選舉可以藉著「總統」候選人的高人氣,起到「母雞帶小雞」的作用,把黨籍「立委」候選人的選情哄抬上去。

實際上,「二合一」選舉加上「公投綁大選」,最早就是陳水扁的策略謀劃。陳水扁希望能藉著「公投綁大選」,激發民進黨的支持者都出來投票,並刺激中間選民的「本土意識」,讓他們將票投給民進黨籍的候選人。至於「二合一」選舉,則是藉著「總統」候選人來發揮「母雞帶小雞」的作用,拉抬民進黨籍「立委」候選人的選情。

但是,一向與陳水扁存有「瑜亮情結」,並希望能抓住成為民進黨「總統」參選人的機會,以展現其與除水扁「不一樣」,走出一條屬於自己的路的謝長廷,卻不是這麼想。本來,在民進黨「立委」初選中,支持謝長廷「勁敵」蘇貞昌的「十一寇」紛紛落敗,而「謝系」參選人除謝欣霓等少數幾個人外,大多數獲得參選「立委」資格,謝長廷是不用擔心「母雞帶小雞」會益了其對頭派系人士的。但似是謝長廷發現在獲得「立委」參選權的民進黨籍人士中,有若干位是諸如「三寶」之類的形象欠佳者,因而不希望「總統」選舉與「立委」選舉合併進行,以免因這些人的欠佳形象,而使自己的形象也連帶受損。因此,他表達了反對「二合一」選舉的意見。

按民進黨的傳統,是「總統候選人最大」。既然謝長廷是民進黨推選的「總統」參選人,民進黨內的各項選戰部署,當然是以謝長廷的意願為主。陳水扁要想做「太上皇」插手干預,也不得不有所顧忌,以「尊重候選人意願」作下台階。因此,在「總統」、「立委」選舉是否合併進行的問題上,應是謝長廷贏了一局。而「中選會」也根據謝長廷的意見,決定「總統」、「立委」選舉分開進行。但是,在此之前,「中選會」已迎合陳水扁「二合一」選舉的意見,將「立委」選舉投票日比以往慣例挪後了一個多月,以便於與計劃比以往慣例向前移挪的「總統」選舉投票日進行合併。但在謝長廷示意之下,「總統」選舉投票日未作前移,這就形成了已經延後的「立委」選舉投票日,與「總統」選舉投票日相距甚近的畸象。這也正是藍綠「立委」有意將之推翻的重要原因。

不過,要推翻「中選會」的決定,將會遇到如下的幾個技術和法定程序的障礙:其一、「中選會」作出「總統」、「立委」選舉分開進行的決定,是經合議制議決。現在要「中選會」自行翻盤,並不符合民主政制原則。除非是「立法院」臨時會能趕及通過《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再由新的「中選會」去推翻舊制「中選會」的決定。但鑑於「中選會組織法」自今年一月付交院會表決後,民進黨「立委」多次以「肢體衝突」阻礙表決的事實,這次「臨時會」未必能及時通過「中選會組織法」。

其二、「中選會」曾去函五個主要政黨,徵詢他們對是否主張「二合一」選舉的意見,但無一政黨提出此主張。而目前主張「二合一」選舉的,是藍綠「立委」的個人意見,代表不了政黨主張。

其三、按照《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新一屆「立法院」的任期由明年二月一日開始。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則規定,「立委」選舉必須在其現任「立委」任期屆滿(明年一月三十一日)十日前亦即一月二十一日之前進行。因此,「中選會」所決定的一月十二日投票日期,已可說幾乎是「臨界日期」,至多只能再往後移挪七天(本是九天,但須顧及到投票日必須安排在星期六,故是七天)。但與此同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又規定,各項公職選舉的投票日,必須提前半年「公告」。倘是「立委」選舉挪後至一月十九日進行,「中選會」至遲就必須在七月十九日「公告」。但按目前情況看,新的「中選會」根本不可能在七月十九日之前成立。為此,現屆「中選會」以帶有挪揄口氣說,可考慮先將「立委」任期延長兩個月。這種說法,首先就抵觸了「憲法」關於「立委」任期的規定,其次是違背了當初選民們在投票時的「任期委托」,根本不可行。

其四、理論上,在「立委」選舉不可再往後延移之下,「總統」選舉可以往前挪移,以作遷就。實際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只是規定,「總統」選舉必須在任期屆滿(按:五月二十日)前三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但就無作「上限」規定,故在理論上可以提前幾個月進行。倘此,「總統」選舉往前挪移至一月十二日,與「立委」選舉合併進行,並不抵觸「選罷法」的規定。但問題是,提前四個多月進行「總統」選舉,對「留守總統」將會形成較大的困擾,尤其是由在野政黨的候選人當選為甚。看來,不但是陳水扁本人不願因此而提前「跛腳」,而且「中選會」也不敢得罪陳水扁。當然,倘「立法院」臨時會能通過「中選會組織法」,而依法由按政黨比例產生的新「中選會」,必是泛藍委員過半並掌握主導權,而作出將「總統」選舉投票日向前挪移的決定,那又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