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進行網絡管理立法加強網絡監管 有必要進行網絡管理立法加強網絡監管

日前,針對有人將校園性虐視頻資料上網傳播的事件,立法會議員和學聯等團體都作出呼籲,要求當局加強網絡監管。而電訊管理局長陶永強也對此作出了正面回應。當然,澳門作為法治地區,要進行監管,就必須立法,尤其是這牽涉到對言論自由的規範管制,而規限居民基本權利的立法權是屬於立法機關的專有職權,而不能重犯「以行政法規取代法律」的錯誤。因此,有關監管網絡的問題,不但需要以立法的形式來實現,而且應由特區立法會來完成立法。

其實,澳門地區的互聯網缺乏監管,早已為社會人士所詬病。實際上,早在澳門回歸之初,就有網民假冒「董建華」、「何厚鏵」之名,發表宣揚「香港獨立」、「澳門獨立」的言論,甚至是叫囂要「刺殺」國家領導人。當時,本欄就曾予以揭發並批判,並呼籲政府有關部門予以嚴格監管。但可能是缺乏法源依據,也可能是當時未有設立相應機構,未見當局有任何實際行動。更令人感到當局失職失責的是,有關警政機關竟然未對此明顯是屬於刑事違法行為進行追緝。結果,令到某些或是缺乏法律意識,或是刻意煽動刑事犯罪的網民,在互聯網上的言論更是「口沒遮攔」,以至有網民以「陳老太」之網名,煽動縱火焚燒電單車。由此此時恰好社會上發生了幾宗電單車被縱火事件,警政機關終於行動了,查緝了「陳老太」,這才使網上減少了衝撞法律的言論。但近來,又死灰復燃。尤其是在「歐文龍事件」爆發後,網上經常有見指名道姓或捕風捉影指責某某人「貪污」的言論,以小道消息或主觀臆測代替事實,倘無證據支持,實質上已形成誣陷誹謗,應是屬於《澳門刑法典》上所指的「侵犯名譽罪」。由於當局監管不力,有意無意地放任縱容,終導致發生了有人將校園性虐錄影資料「擲上網」的事件,而且在網上流傳了兩個多星期,在校方報警後才見警政機關「做(口野)」。但已流傳了兩個星期的錄影資料,已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本來,網民在網絡上發表言論及影象資料,是屬於基本人權之一的言論自由,也是實施輿論監督的一種形式。但是,任何自由權利都不可能是絕對的、毫無限度的,人們在享受言論的自由和權利時,必須注意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和他人的人格尊嚴,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利益和其他居民的合法的權利和自由。如果濫用言論自由權利,違反法律,不僅將在道德上遭到譴責,還可能導致違法乃以犯罪行為的發生。

目前,澳門地區互聯網上的言論出現的失管失控情形,主要有如下幾種:一是傳播虛假消息,捕風捉影,以假亂真,以訛傳訛;二是侵犯居民或法人的人格尊嚴及隱私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居民、法人的名譽權;三是進行危害社會公共秩序的煽動;四是傳播色情、淫穢信息。而且,有愈發嚴重的趨勢,有時打開本地網站的「論壇」,不但是其所張貼的網文,質量難以與澳門以外地區的「論壇」的貼子相比,而且也充滿了浮躁、偏激戾氣,甚至是有觸犯法紀之嫌。如果不盡早立法監管,澳門的某些互聯網站,有可能會成為作案犯罪行為的「助燃器」。

近年,許多國家和地區都紛紛就網絡監管進行立法。比如,英國透過《黃色出版物法》、《青少年保護法》、《健康製品法》、《禁止濫用電腦法》、《3R安全規則》等法律,懲處利用電腦和互聯網絡進行犯罪的行為。德國聯邦議會通過了《信息和通訊服務規範 法》和《電腦數據保護法》,並根據發展信息和通訊服務的需要對《刑法》法典、《傳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等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補充。中國內地則先後頒佈了《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互聯網信息管理辦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法律及行政規章,並修改《刑法》,增加了對電腦信息系統犯罪的規定。

澳門特區也宜借鑑這些經驗,進行網絡監管立法。當然,網絡立法是一項系統工程,其知識含量高,技術要求嚴,需要嚴密論證其操作上的可行性,及嚴格區分言論自由與犯罪行為。否則,就會成為一低空文。在進行立法監管的同時,也應設立相應的監管機構,必要時由警政機關設置「網警」,經常巡邏網絡,及時發現不良以至惡劣訊息,及時予以刪除,倘是屬於觸犯法律的,則予以偵查追究。或許,政府也可成立類似「網絡心戰室」之類的機構,對網民發表的一些對政府政策有所誤解甚至是曲解的言論,以「跟貼」形式進行解釋、澄清,避免形成負面言論「一邊倒」,並及時消解謠言,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