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偉坤議員在立法會一般性審議「工會法案」時指出,內地、香港和台灣的工會條例,不但沒有賦予權利去為工會提供額外的保護,更不存在法案中提及的「命令罷工」、「集體談判」這些對抗僱主的激烈條文。從而一針見血地揭穿了「工會法案」中的「命令罷工」條文內容,其實是要挑動勞資對抗、干擾社會和諧。
誠然,「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澳門居民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既然是「自由」,那就是多元雙向的,亦即澳門居民既有參加罷工的自由,也有不參加罷工的自由。澳門居民享受這兩方面的自由,是不能以政治或行政手段去壓制或強迫的。但「工會法案」卻賦予工會團體「命令罷工」的權力。「命令」也者,按《現代漢語辭典》詮釋,是「上級對下級有所指示」,及「上級給下級的指示」。所謂「一切行動聽指揮」,「有令即行,有禁即止」,故命令是必須執行、不可抗拒的。在軍隊及警隊中,違抗命令還是一種罪行,必須予以軍法懲處。既然如此,工會所享有的「命令罷工」權力,是僅對工會會員有效,還是其效力及於全體在職工人?如果有工人或工會會員認為自己享有「不參加罷工」的自由,不參加工會團體「命令」的罷工活動,是否算作「抗令」?倘答案是肯定的話,工會團體將會對他施以甚麼樣的處罰懲戒?按常理,工會能作出的最高處分,是開除會籍而已。倘有工會向其施以超逾「開除會籍」的處分,如罰款甚至是限制其擇業權等,是否釀成侵犯他人的基本人權?
鑑此,「工會法案」向工會團體賦予的「命令罷工」的職責(實際上是權力),是不適當的,應當將之修正為「發動、組織罷工」。而且,也應有適當的條款,與「工會法案」的第三條「入會自由」中的「所有勞工均有不受任何歧視地加入及退出代表其所在行業工會團體的自由」的規定互相呼應,允許工人甚至是所屬工會會員,享有不受任何歧視及脅迫地不參加罷工的自由。
或許,提案議員高天賜會以其「理由陳述」中所引用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結社自由與保護組織權利公約》等國際公約,來反駁徐偉坤議員所指的內地、香港、台灣的工會條例並無「命令罷工」之類的條文內容之說。實際上,高天賜議員在「理由陳述」中,是開宗明義地聲稱,「工會法案」的擬制,除了是源自「澳門基本法」所賦予的居民權利之外,更是來自上述三個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實際上,在一般人的意識中,西方政治往往賦予人們極大的人權保護。這個說法對並不熟悉國際公約的居民來說,也就有可能會被「唬」住了。
但且慢。我們翻閱了上述三個國際公約,通篇都未見工會擁有「命令罷工」權力的規定。其中,前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所規定的,是廣泛的基本人權。即使是與工會權力直接相關的《結社自由與保護組織權利公約》,其實質內容也只是:一、規定工人和僱主(注意:僱主也享有同等的權利)均不須經事先批准,有權建立自己選舉的組織,有權加入自己願意加入的組織,公共或行政當局不得干涉或阻礙此項權利;二、每一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國均承擔義務,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證工人和僱主自由地行使組織權利。
相反,《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國際公約》的第八條,對「罷工權」倒是這樣表述的:「有權罷工,但應按照各個國家的法律行使此項權利」,絕無任何「命令罷工」的字眼甚至是意涵。該條條文還進一步規定,「本條並不授權參加一九四八年《結社自由與保護組織權利的勞工組織公約》的締約國採取足以損害該公約中所規定的保證的立法措施,或在應用法律時損害這種保證」。
「罷工權」,泛指受僱傭勞動者在勞動爭議不能解決時可依法用停止工作的方式與僱主對抗的自助性權利。「罷工」,有狹義和廣義兩種解釋。狹義指勞動法意義上的罷工,即一個企業內的全體或多數受僱人,為了維持、改善勞動條件或者獲得其他經濟利益的目的,與僱主發生爭執而又不能協商解決時所採取的共同停止其勞動的舉動;廣義的則除包括勞動法上的罷工之外,還包括政治罷工、革命罷工等。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國一般對受僱人及其工會組織由於勞動爭議而發生的罷工,均立法予以保護,同時也對合法罷工的舉行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限制:一、對人的限制。法律規定許多行業的受僱人(例如公務員、海員、鐵路服務人員、各種公用事業職工等),不能參加罷工。二、在罷工程序上加以限制。一般由法律規定,在仲裁進行階段,不許採取罷工手段(也不許資方採取關廠等手段)。《西班牙集體勞資爭議處理法》除規定了合法罷工的條件和程序限制以外,還規定,工會一方在決定罷工前應舉行工人不記名投票表決是否罷工。《日本勞動關係調整法》規定,內閣總理大臣對於與公益有關或與規模大、性質特殊的事業有關的勞資糾紛,有權作出緊急調整決定;緊急調整公佈之日起五十日內不能採取罷工、關廠等對抗行為。《波蘭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則規定,在勞動爭議沒有經過依法談判、調解、仲裁程序時不得宣佈罷工,處理爭端的機構可以用裁決方解決爭端時不得舉行罷工。工廠的工會機構在取得多數職工以秘密投票方式表示同意罷工的決定並徵得上級工會機構同意之後方可宣佈罷工。另又規定,在軍事單位、隸屬於國防部和內務部的國營企業、國防工業工廠,隸屬於內部務的機關和監獄、消防以及其他與國防和安全有直接關係的工作崗位上就業的人員,國家行政機構的工作人員,輸油輸氣管理服務人員,電視和電台的工作人員,陸路運輸和航空運輸服務人員等,均不享有罷工權。
因此,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不但沒有「命令罷工」這麼一回事,相反,有些國家的法律還要求工會倘發動罷工必須先由工會會員秘密投票決定是否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