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當局再次「炒」熱「潘基文退約」話題。該話題說的是,台灣當局為了「拓展國際空間」、「向國際社會發聲」,在今年初陳水扁向國際衛生組織秘書長陳馮富珍親筆致函,要求將台灣納為國際衛生組織的正式會員,但遭陳馮富珍拒收並將之退回的同時,「行政院」將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送交「立法院」履行「批准」手續。「立法院」朝野「立委」無異議通過「批准」後,再由陳水扁簽署,由台灣「外交部」聯合國工作小組委托瑙魯駐聯合國代表團,代為轉交給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要求將該「批准書」存放在聯合國秘書處。但在三月下旬,潘基文將該「批准書」退件給瑙魯,理由是按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不具有聯合國會員身份,因而不能接受該「批准書」。此事經呂秀蓮「發現」後,向陳水扁作了報告,並去函美國,要求對方與潘基文交涉,著其澄清聯合國第二七五八決議的內容。呂秀蓮在出訪前夕還聲稱在過境美國時,將向美國交涉此事,並準備要「打國際官司」,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本月五日,本欄曾以《台當局要打國際官司不具訴訟當事方資格》為題,駁呂秀蓮的謬論。
呂秀蓮在外訪過境美國過程中,並未見到要見的美國官員,使她的「交涉」計劃落空。為此,她在返回台灣後,以接受《中國時報》專訪的名義,再次大「炒」此話題,一來是表達對潘基文的不滿情緒,二來也是要再次強調她在「扁政府」中的「聯合國及國際組織事務」的主導地位。
實際上,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呂秀蓮就每年都到聯合國大會鬧場,表達了「台灣重返聯合國 」的主張。為此,她曾向媒體炫耀說,後來國民黨執政的台灣當局正式進行推動「重返聯合國」活動,還是她施加壓力下促成的。陳水扁上台後,鑑於呂秀蓮並不滿足於位高無權的「備位元首」,自怨自艾地自稱為「深宮怨婦」,為了能讓她有一點兒「事」做,就順水推舟地讓她負責處理聯合國及國際組織事務。陳水扁的用意是很明顯的,一方面,明知台灣要推動加入聯合國和國際組織,比登天還難,因而讓呂秀蓮主持該項事務,就可讓她將過剩的精力耗費在這裡;另一方面,倘若在呂秀蓮發揮唐吉訶德式的傻勁之下,工作有所進取,也有益無害。
呂秀蓮接此「重任」後,結合自己另外也被陳水扁委任為「總統府人權小組」的召集人,也曾真的有模有模有樣地推動起履行批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手續的工作來了,計劃在「立法院」通過對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批准書後,將之送交聯合國秘書處存檔。這樣做,一方面將會極大地滿足呂秀蓮多年來所熱衷的對聯合國及國際組織事務以及人權工作的興趣,另一方面也可衝撞聯合國的大門,配合民進黨當局的「外交」政策。
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是於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九日在紐約開放簽字的。當時,台灣當局仍然是聯合國的成員,故其駐聯合國「大使」也在這兩個國際公約上簽署,並送回台北,建議由「立法院」批准後,送交聯合國秘書處存放。但由於當時蔣介石實行威權獨裁統治,甚至是大搞白色恐怖,其所作所為並不符合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各項規定,尤其是在「全民普選」、「選擇制度權」、「言論自由」等方面,因而就此拖了下來。幾年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盡管後來台灣地區的人權狀況已趨近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但卻因為已不具聯合國的會員身份,而喪失了成為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締約方的機會。
在今年初發生了聯合國秘書處「退件」事件之後,據說台灣當局的「國安」、「外交」等部門曾對此進行檢討,發現《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是在台灣當局被驅逐出聯合國之後的一九八零年三月十日開放簽字的,台灣當局以此來作為挑戰聯合國的「武器」,確實是「理不直氣不壯」。而回想到呂秀蓮曾主持過的推動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完成批准程序的工作的往事,使他們感覺到,今後在繼續進行以「批准」國際公約來作「敲門磚」,敲打聯合國及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大門」的工作時,還是應以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台灣當局被驅逐出聯合國之前,台灣當局曾經簽署的國際公約為主。按照台灣當局的邏輯,既然當時代表中國在這些國際公約上簽署的,是「中華民國」的代表。現在,「中華民國國會」就仍享有批准這些國際公約的「正當性」。
比如,當時代表中國在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簽署的,都是「中華民國」的代表。盡管後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也都簽署了這兩個公約,全國人大常委會亦已批准了其中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將「批准書」送交聯合國秘書處保存,但至今尚未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樣,台灣當局就大有「文章」可做,可以台灣地區已實現這後一個國際公約所主張的多項政治權利,如組黨結社自由,公共事務參與權等,可搶在北京之前向聯合國遞交「批准書」並要求秘書處存檔。當然,一些「中華民國」代表曾經簽署的國際公約,即使後來北京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履行了批准程序,台北仍可以「中華民國」曾簽署了這些國際公約為由,照樣向聯合國遞交「國會批准書」,包括《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公約》在內。
據說,台灣當局曾經簽署但尚未履行「國會批准」手續的主要國際公約,除上述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外,還有《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等。估計,在明年初「總統」大選前,台灣當局將會密集地上演此種「大戲」。當然,如果藍軍「立委」不予配合,也就只能是徒呼(口荷)(口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