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戒嚴二十年警總構陷辦案作風仍遺存

就在台灣地區官民以各種形式紀念「解戒」二十周年之際,司法領域卻爆出了一宗類似當年「戒嚴」時期實施「白色恐怖」機關「警總」強「屈」訴訟當事人的醜聞,而且這位訴訟當事人還是代表在野陣營參加「總統」選舉,因而充滿政治敏感性的馬英九!幸好,畢竟台灣地區已經「解戒」了二十年,司法機關已根本不可能「隻手遮天」,辯護和監督機制發揮著制約平衡的作用。否則,馬英九的這個「死貓」,就是吃定了。

有關檢察官候寬仁在對馬英九「特支費案」重要證人吳麗洳偵詢時,偵訊筆錄記載與現場錄音出現重大差異,甚至意思完全相反的事實經過,本報今日另有報導,此不再贅。不過,回頭想來,馬英九從被檢察官傳喚到上庭接受庭審時,一再指出檢察官的偵查疏失,如第一次傳喚時,沒有通知馬英九帶同律師,致使他作為訴訟當事人的辯護利益受損,及檢察署對他本人的「特支費案」是快速偵查,但對民進黨「四大天王」同樣涉及的「特支費案」的偵查則是一拖再拖等,都沒有受到法官的注意。現在,由於爆發了檢察官「筆實不錄」的醜聞,法官總也應該有所警悟了。實際上,昨日代表公訴方的檢察官黃惠敏在法庭內高聲抗議辯方將偵訊筆錄與錄音對照內容提供給媒體時,審判長就一再喝停。這固然是維持法庭秩序及尊嚴之舉,但也不無不屑檢方玩弄司法,及要追補自己過去忽略了馬英九對檢方的投訴之意。單就從審判長這一「小動作」而可知,起碼是在該案的訴訟手法方面,法官的同情面已傾向於馬英九。

實際上,檢察官候寬仁對「特支費案」證人的偵訊筆錄不實的手法,頗有當年戒嚴時期「警總」無法無天,構陷無辜的影子。盡管在程度上有輕重之分,但其「構陷」性質都是一樣的。當年,許多後來成為「政黨輪替」後的政權新貴的「黨外人士」,包括呂秀蓮、姚嘉文、張俊宏、陳菊等,都吃過這種裁贓屈構的苦頭。如今,多年的媳婦終於熬成了婆婆,其所控制的檢調機關,竟又以當年構陷他們的手法,去屈陷無辜者。這樣做,不要說是在司法公正方面是站不住腳,即使是在司法道德方面,也是十分可議的。

確實,由於這宗「特支費案」的被控方,是代表在野陣營參選「總統」的馬英九,政治敏感度甚高,為避免予人「司法迫害」、「政治打壓」印象,司機機關在對其進行偵審過程中應當高度審慎嚴謹;再加上馬英九向來予人「潔身自愛」形象,向其控以「貪污」罪名,必引發社會強烈反應,故檢察官在偵訊過程中,更應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規範行事,不能以個人既定成見來代表法律,更不能以「自由心證」來代替事實證據。而且,也不宜單獨偵訊,控檢方應有兩名以上檢察官,辯方也應有律師陪同。但候寬仁卻是「單槍匹馬」偵訊,首次傳喚時也不通知馬英九帶同律師(故致使馬英九以為是「證人」身份而不是「被告」身份,而放鬆了心防),但候寬仁卻應做的都沒有做,不應做的卻都做了。如果這不是他一貫以來的辦案粗疏作風(按:候寬仁過去所偵辦過的幾宗轟動一時的大案,後來都被法院判決無罪,甚至「監察院」決議也列舉了「九大缺失」)使之的話,那就是他充當了民進黨當局的「司法打手」,刻意要「煮死」很有機會勝選的馬英九,以捍衛民進黨的執政江山及陳水扁的身家性命。

人們常說,司法是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守護神。而從候寬仁以筆錄不實來構陷馬英九的動作來看,台灣社會的這最後一道守護神已經崩潰,司法公信力也已被「玩完」。尤其是候寬仁所採「先射箭後畫靶」做法,嚴重抵觸「無罪推定」的國際司法原則和國際人權標準,但台灣當局卻要搞甚麼「人權外交」,甚至是要將對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批准書送交聯合國秘處存檔,這豈非是絕大的諷刺?!

候寬仁「筆錄不實」醜聞被爆光後,無論是在法庭上的攻防戰角度上,還是在民間和政壇上的觀感和輿論方面,都對馬英九頗為有利。然而,馬英九仍不能高興得太早,因為檢方的瑕疵固然可以使自己得分,但那只是屬司法程序的問題,亦即自己只是爭得了程序正義。而法官是否作出判決無罪的關鍵,還是在於對「特支費」性質的界定,亦即「特支費」是否屬於「公費」的問題,這是屬於實體正義的問題。有時,程序正義出了問題,當然是會導致案情翻盤,但如果得不到實體正義的支持,基礎還是不牢固,隨時會被再翻過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