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還是在於制定立法法明確劃分立法權限 關鍵還是在於制定立法法明確劃分立法權限

澳門特區終審法院對一宗上訴案作出有利於特區政府的裁決後,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昨日發出「新聞稿」,表示尊重終審法院的裁判,並強調特區政府將一如既往地秉持遵守「澳門基本法」和維護法治的原則。「新聞稿」又指出,將按照既定的工作計劃,於短期內將「訂定澳門特區立法權限」法案提交行政會討論,並於其後送交立法會審議。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的這個表態,頗為得體。既沒有既往那種近似「行政獨大」的霸氣,也按奈住了對得直的欣喜心情,更沒有對以往的批評意見和中院判決反唇相譏。這種不卑不亢、實事求是的態度,有利於日後行政與司法的合作,更有利於創造良好氛圍,俾澳門特區的「立法法」得以及早、順利地通過,以填補澳門特區法制建設上的一個重大漏洞,避免行政、立法、司法之間的矛盾和磨擦。

實際上,特區政府對終審法院的判決採較為冷靜、抑制的態度,是正確的。這是因為:其一、終審法院判決政府在一宗逾期逗留案件的上訴案得直,並不等於終審法院對其他幾宗類似上訴案也作出同樣的判決。畢竟,這宗上訴案的司法及法理爭議較少,而其他的類似上訴案,有的涉及較為複雜的法理問題,終審法院所作的裁決是否亦對政府有利,仍存在著不確定因素。其二、盡管終審法院的這個裁決,是以「澳門基本法」和《行政訴訟法典》、《民事訴訟法典》等法律為依據,並參考了中國內地、葡國及法國等大陸法體系國家的「憲法」而作出的裁決,但無可諱言的是,終審法院的判決,可以說是費煞苦心地在維持澳門特區法治形象與特區政府管治權威之間,努力作出平衡,為了避免傷害特區政府而多少有點「對不住」中級法院和整體法治形象。實際上,若干法學界人士就對此裁判有一定程度的保留。此種裁決,偶爾為之還算勉強,但如果所有政府的上訴案都是如此判決,特區法治形象和司法權威也就「玩完」。

實際上,終審法院「裁決書」的那句核心詞語:「基本法規定特區可制訂獨立行政法規」,其實是「亞媽是女人」那麼簡單的道理,從來沒有人提出過懷疑。而幾宗上訴案的關鍵之處,是在於立法權限劃分的問題。正如「裁決書」所言,「澳門基本法」明確規定,只有立法會才擁有立法權,故不論是行政長官、政府和行政會均不可以制訂法律;但「澳門基本法」同樣亦規定行政長官可以制訂行政法規。不過,基本法中沒有任何條文規定哪些屬法律事項,哪些屬行政法規的事項。(澳門)亦沒有任何總體性規範去確定立法會保留的立法職權或行政長官保留的規範職權。正因為如此,才產生了行政與司法的衝突,並潛伏了行政與立法的矛盾,從而催生了這幾宗「行政法規違法」的上訴案。

然而,這種司法觀點,僅是就基本法和澳門法律體系本身的範疇而言。既然終審法院「裁決書」指出合議庭亦曾參考了中國「八二憲法」和其他大陸法體系國家的「憲法」,從立法學的角度及法理學的觀點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性質、立法權限及法律效力是很清楚的。如再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就更明確了:由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亦即全國人大制訂如下法律:一、國家主權的事項;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三、民族自治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罰;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六、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九、訴訟和仲裁制度;十、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而由最高國家行政機關亦即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所制訂的行政法規,則包括: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比照中國「八二憲法」、「立法法」的規定和葡國「憲法」的相關規定,中級法院當初所作出的「行政法規違法」的裁決,是有其法學上的道理的。但由於正如終審法院「裁判書」所言,由於「澳門基本法」除對私有財產權、居民權利義務、稅收、犯罪和相應的刑罰處罰等是規定由法律來規範之外,其他的立法權限未作明確界定,而澳門特區本身又沒有制定「立法法」,這就導致產生了界限模糊,以致使行政當局自覺不自覺地以行政法規來代替法律。

正因為如此,當二零零零年三月第九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後不久,本欄就於同年四月二十六、二十七日(按:一月十四日至四月二日期間,本報因被法院「查封」而被迫停刊),以《澳門特區有必要制定一部「立法法」》、《再論澳門特區有必要制定一部「立法法」》為題,指出基本法對澳門特區立法權限劃分不清,澳門本身也沒有制定一套劃分立法權限的法律制度,有可能會造成日後行政與立法之間的矛盾磨擦,故有必要制訂特區的「立法法」。二零零二年政府推出《中短期法規草擬及修改計劃清單》時,本欄又指出,「清單」中沒有為「立法法」立法的計劃,是一個缺憾,應將「立法法」納入「清單」之內。但可惜我們已被「污名化」,人微言輕,有益有建設性的建議成了「烏鴉咀」。在發生「行政法規違法」事件後,本欄又一而再、再而三,嘮嘮叨叨地鼓吹制訂「立法法」:《應將制定立法法列為法制建設第一要務》、《制定立法法以健全法制推進依法治澳》、《從公地規章被判違法看制訂立法法的迫切性》、《從中級法院司法裁決書看制定立法法的必要性》、《制訂立法法與使違法規章合法化雙管齊下》……等。

現在,特區政府明確地宣佈,將於短期內將「訂定澳門特區立法權限」法案提交行政會討論,並於其後送交立法會審議,總算是亡羊補牢,猶未晚也。否則,再堅持「行政獨大」、「行政霸道」,總有一天會爆發類似一九八四年「追認法令」的政治風暴,到時就不可收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