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集團果然要搞「台灣獨立公投」

本月十七日,本欄以《警惕陳邱集團將會發動非制憲法理台獨公投》為題報導,在選戰正式開打之後,被喻為「新潮流戰略之神」的邱義仁,還將會有更「辣」的招數拋出。除了是發動「討黨產公投」、「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並實施「公投綁大選」之外,據說在最後關頭,還將會製造事端,發動主旨為「正式宣佈台灣獨立」的「防御式公投」。而「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只不過是這個「宣佈台灣獨立公投」的「預演」而已。

本欄的這一報導,昨日得到了證實:民進黨主席游錫(方方土)表示,中國若授引《反分裂國家 法》反制「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案」,他將建請陳水扁發動「防御性公投」,不排除「宣佈台灣獨立」等「公投」議題。他還針對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謝長廷日前在美國宣示當選後不會推動「統獨公投」的說法,聲稱謝長廷不推動,他可以推動。

由此看來,民進黨當局確是有在明年「總統」大選中,以「公投綁大選」的手法,推動實施以「宣佈台灣獨立」為主題的「防御性公投」的計劃。實際上,這個計劃早就在邱義仁及其助手幕僚構思之中,並進行了沙盤推演。只不過是,他們當時所設計的由陳水扁發動「防御性公投」的藉口,或是派出軍隊冒充台灣漁民騷擾大陸沿海,引誘政策水平較低的解放軍或武警低級軍官「打響第一槍」,然後就開動宣傳機器,聲稱是「共軍打過來了」;或是將收買島內黑社會團伙,傷害藍軍的知名民意代表,刺激「紅衫潮」再起並作「天下圍攻」,陳水扁就可製造謠言是「中共第五縱隊已潛入島內作亂」,從而發動「防御性公投」。並以「共軍打過來」或「中共第五縱隊入侵」,違背「大陸不武,台灣不獨」的默契為由,將「防御性公投」的題目訂定為「宣佈台灣獨立」。

而昨日游錫(方方土)所聲稱的他將建請陳水扁發動以「宣佈台灣獨立」主題的「防御性公投」的藉口,則是倘若北京將「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案」定調為「分裂國家的行為」,並以啟動《反分裂國家法》反制。他說,北京若確實如此定義,將是對台灣「主權」的一種傷害,企圖片面改變台海現狀,民進黨將會建請陳水扁發動「防御性公投」,以展現台灣反對「中國併吞」的決心。

盡管邱義仁與游錫(方方土)設計的發動以「宣佈台灣獨立」為主題的「防御性公投」的藉口有所不同,但「國安」體系與民進黨中央兩造人馬策謀在「總統」大選中實施「公投綁大選」,並發動以「宣佈台灣獨立」為主題的「防御性公投」,卻是「想到一塊了」。這就折射了民進黨當局確是有發動「非制憲」式的變相「法理台獨」公投的打算。

其道理很簡單,就是要製造台海緊張,以便火中取栗,爭取勝選,以保住民進黨政權不失,達至「永續執政」之目的,及防避「政黨輪替」後,新政權將會清算陳水扁等人的貪贖罪行。但也存在著陳水扁要向「台獨」基本教義派「交代」的個人因素。這是因為,陳水扁在二零零四年競選連任「總統」時,曾宣佈了要在他的第二個「總統」任期內完成「公 投新憲」、實現「法理台獨」的「時間表」。但由於第七次「修憲」對未來「修憲」程序設置了頗高的「門檻」,而且在交付全民公投複決之前還須有一個為期半年的「公告」期,因而無論是從主導「公投新憲」的實力上,還是走完「修憲」程序所需的時間上,都已注定了在明年五月二十日陳水扁卸任之前,無法完成其「公投新憲」的計劃。為此,他必然會借助發動「防御性公投」這道「巧門」,以「非制憲」的形成推動變相「法理台獨」公投,以在卸任時完成其「歷史功業」。

要遏阻陳水扁的這一圖謀,就必須「解鈴還須系鈴人」,由當初提案《公民投票法》案,設計了「防御性公投」條文的國、親兩黨黨團,搶在陳水扁正式啟動「防御性公投」之前,提案修改《公民投票法》,刪改其第十七條,並挾其在「立法院」的過半優勢,將之通過。

其實,國、親兩黨在嚐到了自己釀造的「巧門」苦酒之後,也早已向「立法院」提出了含有刪改第十七條條文內容的《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甚至其中蔡正元等五十七人和李慶華等四十四人分別所提的法案,就是專攻第十七條:「蔡案」的題目是《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李案」的題目則是《公民投票法第二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其中「蔡案」是「修改」。其「提案說明」是:「公民投票法」是「主權公民」的體現,具有化解重大爭議,促進整合及建立公民意識等正面功能。由於現行「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對於「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規定過於籠統,易產生為一黨一己之私而舉行公民投票,進而獲得政治利益的流弊,爰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參酌「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總統發佈緊急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規定由「總統」提出公民投票事項,經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後交付公民投票,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事項即不能交付公民投票。

「李案」則干脆「刪殺」。其「提案說明」則是:「若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時」,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總統」可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佈緊急命令,若將此重大急迫事項要由公民投票決定,不僅緩不濟急,若公民投票與以否決,恐將出現更多流弊,爰刪改條文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