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推動法理台獨的目的論與方法論(中) 陳水扁推動法理台獨的目的論與方法論(中)

陳水扁在指示民進黨政策會具體研擬「新憲」版本的同時,大搞各種「法理台獨」的小動作,為正式推動「法理台獨」製造輿論氛圍。這些小動作,包括廢除任務型「國大」,「終統」、「廢止國統綱領」,在「一階段憲政改革」中完成「公投入憲」,推動「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及「以台灣名義加入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組織公投」,並意圖將之與「大選」綑綁進行,推動「正名」、「去蔣化」及「去中國化」運動,推動「正常國家決議文」並擬將之「公投」等。

三、陳水扁實施「公投綁大選」的附加價值意圖

陳水扁為了為推動「法理台獨」掃清政治障礙,於今年四月間指令「總統府」、「行政院」和民進黨全力推動修改《公民投票法》。其目標是:一、「公投」與「總統」選舉合併進行亦即「二合一」,最理想的是「公投」、「立委」選舉與「總統」選舉合併進行亦即「三合一」;二、「公投」的議題是「追討不當黨產」及「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三、降低「公投」提案連署人數,最好為一百人;四、爭取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

民進黨當局為何要積極推動「公投綁大選」?表面上的理由,是可以節省社會成本,避免勞師動眾。但其心中的密底算盤卻是,「公投綁大選」可以提高投票率,而高投票率將會有利於綠營候選人的選情。實際上,二零零四年「總統」選舉過後,民進黨內部曾有過總結,認為陳水扁在「連宋配」高民調的極不利情勢下仍能險勝,因素固然很多,但「公投綁大選」卻絕對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因素。如果不是「公投綁大選」,也如果「公投」的議題不是頗能打動中間及淺綠選民人心的「反飛彈」,是催促不了那麼多的「潛在選民」出來投票的。而這些選民的投票抉擇,往往是傾向於民進黨。民進黨當局吃過這個「甜頭」,當然是必會食髓知味。

其實,民進黨當局那麼熱衷於搞「公投」,還有一個「能做不能講」的理由,就是要藉著「公投」,炒熱某些能體現民進黨政治價值觀的議題,從而促使在全社會中「深化」這些議題,使之成為「全民共識」。因此,他們求的是「公投」的過程。當然,「公投」的目的能夠達到,固然是好,但即使「公投」議題通不過,只要能在「公投」過程中炒熱「公投」議題所要宣揚的某種理念並使之在民眾中「深化」,就「賺翻」了。今次「公投」的兩大議題中,「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就是要透過「公投」將之成為「全民共識」,在向聯合國和國際社會施加「民意壓力」的同時,也是要將在「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議題釋透出來的「台獨」意識,在台灣民眾中「深化」及「固化」下去。而「追討黨產」議題則是要污名化國民黨,從而產生讓選民拒絕投票給國民黨候選人的效果。

同樣道理,陳水扁不顧「修憲」的高「門檻」注定了「修憲」難以成功,及進行「法理台獨」「修憲」將會與白宮的關係搞僵,及必會惹來對岸的強大政治、軍事壓力,但仍還是樂此不疲,明知不可為也要為之,就是他深知「過程」比「目的」更重要的法則。--在推動「修憲」的過程中,將「憲改草案」中所主張的「法理台獨」理念炒熱,使之「深化」到部份民眾的思想意識中去,進而「固化」為他們的政治價值觀。

四、「制憲」未成陳水扁另闢蹊徑推動變相「法理台獨」

從目前情況看,陳水扁的「公投新憲時間表」根本不能實現。這不單止是受制於「立法院」三分之二的高門檻,而且還受限於「修憲公投」的程序時間表。實際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通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按此規定,即使是獲得朝野高度共識的不涉「統獨」、「兩國論入憲」的一般「修憲案」,也必須在明年三月中下旬實施「公投綁大選」日之前的半年,亦即今年九月中下旬之前公告。而第七屆「立法院」的第五會期已於六月十五日結束,第六個會期亦即最後一個會期將於九月一日開始。即使是現在就將「憲法修正案(草案)」提交「立法院」,「立法院」也不可能趕得及審議的了。由此可以斷定,陳水扁的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日實施「新憲」的「公投新憲時間表」,已經徹底破產。也就是說,在陳水扁的任期內,以「公投制憲」方式推動「法理台獨」,已是根本不可能。為此,日前有幾位「極獨」份子就表示,陳水扁八年任期最大的遺憾,就是未能以「公投新憲」方式宣佈「台灣獨立」。

然而,民進黨人向有「遇到紅燈繞道走」、「遇到黃燈搶道走」的習慣。既然「公投新憲」一時實現不了,就另闢蹊徑,尋找其他可行方式推動「法理台獨」。也正在此時,游錫(方方土)在民進黨「總統」初選中提出以「正常國家決議文」來替代「台灣前途決議文」的設想,及初選失敗後又以黨主席身份正式啟動「正常國家決議文」的起草工作,成立起草小組,就使一心追求「法理台獨」的極「獨」份子受到啟發,認為這是比「公投新憲」更具誘惑性,因而是較易實行的「法理台獨」方式。這是因為,「公投新憲」的「法理台獨」性質過於明顯,不但遭到島內「求和平、求穩定、求發展」政治力量的反對,而且也引起中國大陸以至包括美國在內的世界各國的警惕。再加上「修憲」的「門檻」過高,即使是過得了「立法院」這一關,也過不了「公投」這一關。但以「公投」方式通過「正常國家決議文」則是明顯不同,因為在台灣島內,即使是不贊成「台獨」的群眾,對「正常國家」卻有所渴求,對台灣走不進國際社會頗為懊惱。每當有「邦交國」投向北京懷抱,或是台灣當局被攔阻於國際會議門外時,就連國民黨人的心情,也幾與民進黨人相似。正因為如此,倘是進行「正常國家決議文」公投,並設法在付諸公投之前修改「公投法」以降低公投「門檻」,該「決議文」能獲通過的機會甚高。而且,由於「決議文」不同於「憲法修正案」,按「公投法」規定,其提出無須經過「立法院」,只須由公民連署即可。而近日民進黨進行的「追討不當黨產」及「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連署,所徵集到的連署人數已超過法定所需人數。而倘「正常國家決議文」能獲「公投」通過,按照「主權在民」原理,等於是「住民公決」台灣地區是「正常國家」,亦即是「法理台獨」了。雖然在程度上是不如「公投修憲」,但也聊勝於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陳水扁任內未能實現「公投新憲」的遺憾「缺失」。因此,盡管陳水扁在開始時對「正常國家決議文」有不同看法,指出不能抵觸「台灣前途決議文」,但到游錫(方方土)實質操作「決議文」時,陳水扁也就默不作聲,實際上是樂見其成了。

(中,這是作者在「第十六屆海峽兩岸關係學術研討會」上發表的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