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三十一日,當台北地方法院最後一次開庭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馬拉松式開庭激辯近十四個小時,至深夜十一時歸束前,檢察官卻突然「把握最後機會」,當庭提出五十五年前就存在的八項「新證據」,要求增列馬英九另涉「背信罪」。此舉引發辯方強烈抗議,就連審判長蔡守訓也大表不悅:「今天都要言詞辯論終結,檢察官你們這樣子的動作,是什麼意思?」據此,有人分析認為,檢方是對能否將馬英九入罪並無信心,因而才匆忙提出所謂「新事證」,以圖「補強」自己檢控馬英九的「罪證」,既是要「咬死」馬英九,也是要掩飾自己胡亂起訴馬英九,尤其是被揭露候寬仁曾變造證人供詞的窘態。為此,人們都普遍對馬英九能獲判無罪表達樂觀,也有媒體預告馬英九將被宣判無罪。但經冷靜過後,當時曾研判馬英九將可獲判無罪的國民黨內專門跟進馬英九「特支費案」的專責小組,卻認為檢方此舉是一個大陰謀,極有可能會使馬英九喪失參選資格。為此,昨日國民黨內迅即又籠罩著濃重的陰影。
實際上,檢方在法庭議論終結之時才最後拋出五十五年前的「新證據」,表面上看,頗有「多此一舉」的意味。其一、既然檢方當初在「起訴書」中,並未對馬英九具體求刑,相反還要求法官予以輕判,為何卻要在法庭辯論的最後一刻,才突然拋出「新證據」,而這還是台灣當局一九五二年對「特支費」的有關規定?這豈非對「起訴書」不敢肯定馬英九是否有罪的心態,來了個自我否定?其二、檢方起訴馬英九已有半年之多,法院開庭審理也已有兩個多月,為何此前檢方一直沒有拿出這些「新事證」,直到法院辯論結束時才來個「突然襲擊」。在過去的半年間,檢方豈非都在睡覺?其三、雖然檢方在「起訴書」中,並未對馬英九具體求刑,但依其所起訴的「貪污罪」,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及得併科六千萬元以下罰金,這也正是當初王金平「放料」說馬英九倘被判十年以上徒刑將喪失參選資格的「法理依據」。檢方後來要求加控的「背信罪」,最高刑罰才是五年徒刑,低於「貪污罪」的量刑標準,況且檢方也沒有具體求刑。這是否意味著檢方擔心以「貪污罪」起訴馬英九將無法令法官予以採信,而只得「被迫」加控量刑標準比「貪污罪」低的「背信罪」,以作「補強」?
正是基於上述的分析,使到包括國民黨內負責跟蹤「特支費案」專責小組在內的人們,都對馬英九被判無罪充滿樂觀,好幾家媒體也作出了「宣判無罪」的預測報導。
然而,事情並沒有那麼簡單。檢方改控馬英九「背信罪」,顯然是看中了《刑法》和《刑事訟訴法》中,「背信罪」是二審定讞;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背信罪」即使是被判緩刑,也不得登記作「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特點,要趁在明年一月「中選會」接受「總統」參選人登記之前,讓法院二審判決馬英九有罪,以剝奪他的參選資格。
實際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限制資格。而涉及馬英九「特支費案」的,則有如下幾項:第二款「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第五款「犯前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於緩刑期間者」;第六款「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
按照上述規定,馬英九倘是被法院以「貪污罪」治罪,只有兩種情況才被剝奪參選資格:一是「判刑確定」。但「貪污罪」是三審定讞,而以台灣地區的司法實踐,根本不可能在明年一月「中選會」接受參選人登記之前,走完三審程序;亦即馬英九即使一審、二審被判「貪污罪」有罪,只要刑期在十年以下,並不妨礙他的參選資格。二是馬英九在一審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必將被剝奪參選資格,這就是王金平當初的「懮慮所在」。但從馬英九的「案情」及「歷史共業」的背景看,馬英九即使被判「有罪」,其刑期也不可能高於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否則,必會引發選民暴動。因此可以說,若法官是以檢方最初所檢控的「貪污罪」來治罪馬英九,是難以對馬英九實施「一判弊命」的。因此,馬英九才敢於信心滿滿地宣佈,即使一審被判有罪,也將參選到底。
但「背信罪」則不同,雖然它的量刑標準比「貪污罪」低,但與「貪污案」是三審定讞不同的是,它是二審定讞。陳水扁倘施加壓力,法院完全可以趕及在「中選會」辦理參選人登記手續之前,完成二審程序。更重要的是,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第五款的規定,馬英九倘二審被判「背信罪」有罪定讞,即使是尚未執行刑期,或是被判緩刑,也已喪失了參選資格。而國民黨內研判,法院很可能會秉承陳水扁旨意,以「背信罪」判決馬英九一年輕刑並予以緩刑。--「一年輕刑」但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是為了剝奪馬英九的參選資格;「緩刑」是避防引發選民暴動。而且,此時國民黨也已趕不及另行提名候選人了。
當然,法官是否屈服於陳水扁的壓力,或是否採信檢方「突然襲擊」提出的五十五年前就存在的「新事證」,仍是未確定之數。但不管如何,從檢方突然另加控馬英九「背信罪」看,檢方已從當初的未必有心要「咬死」馬英九,轉向一心要封殺馬英九參選之路了。對此,不可掉以輕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