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說明仍未能完全收到釋疑效果 政府的說明仍未能完全收到釋疑效果

經過上周五澳門立法會主席曹其真和一些議員對政府代表施予的「震撼教育」,政府代表終於從當初的傲慢、輕疏中清醒了過來,表現得較為謙遜謹慎起來了。昨日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所發特區政府就《關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法案的說明,及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在立法會大會上的表態,就有了較為尊重立法會的表現。

當然,「說明」在很大程度上,是針對曹其真主席和一些議員,以及社會輿論的質疑,作出的「答辯」。尤其是其中的澳門特區制定類似「立法法」的法律制度,是否「合憲」,「法案」過於簡單籠統,法律的權限為何只針對限制居民的權利和自由,行政法規的保留事項等問題,嘗試作出可以為議員們接受的解釋。另外,也悄俏地糾正了此前「諮詢了各有關部門的意見」以至是「深入聽取及分析社會各界意見」的誇大不實之詞,將之修定為「徵詢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避免再「授人以柄」。

但即使如此,「說明」仍無法解決以下的幾個疑問:

一、《 關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的創制權問題。雖然說,按照「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特區政府享有向立法會提出法案的權限,但類以「立法法」的《關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並不是一般的法律,而是特別法的法律,亦即是屬於澳門特區的基本性法律。無論是按照國際慣例,還是內地「立法法」的規範,應是由立法會掌握提案的創制權和主導權。即使鑑於為規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權限立法的迫切性,及立法會議員本身對草擬該類法案的草擬能力並不強等客觀因素,特區政府「自告奮勇」地承擔了研擬此「規定」法案的任務,也應在擬制的過程中,與立法會進行充分的溝通,就立法原意、立法宗旨、法案內容等認真徵詢立法會的意見。但是,政府專責小組卻並沒有這樣做,相反還將立法會晾在了一邊,甚至是在向立法會提案後,要求在幾天之內就進行引介法案,乃以一般性審議、表決,予以「強塞」之感,至少是予人不尊重立法會的印象。

這是圍繞著《關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立法過程中,最受非議之處,也是將「行政主導」視作為「行政霸道」的另一種形式的表現,更是曹其真主席震怒的主要原因。但「說明」卻完全迴避了此問題,不但是完全沒有歉疚之意,也沒有「Say Sorry」一聲,連為何要這樣做,也不作一句解釋。隱約之間,傲慢之情仍未有完全消退。

二、仍未能完全解決法律位階的問題。「說明」聲稱,「法案」在處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關係問題上,已明確了法律優先原則,具體列明了兩者的位階(「法案」第二條)。但「法案」第二條的條文內容,卻是「如法律與行政法規就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的,須適用法律規定,即使行政法規的生效後於法律」。按照此條文內容,只是當法律與行政法規發生衝突時,才強調法律位階的問題,而不是將法律是上位法,行政法規是下位法,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當作是一般性、普遍性的規範。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是以明確直接的表述,來規範法律位階問題的。其第八十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而在第八十七條中,還明確規定了下位法不能違反上位法的原則。這就使「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的原則,全面滲透到所有的社會政治生活中去,而不是待到法律與行政法規發生衝突時,才去強調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

三、仍無法解釋「法案」中「澳門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限制」本身就含有抵觸基本法之意的問題。「說明」解釋說,該條文內容是根據基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而擬制。然而,基本法此一條文的表述方式,是正面表列;而「法案」的表述方式,卻是負面表列。實際上,並不是澳門居民的所 有基本權利和自由,都是可以限制的。比如,「澳門基本法」第三章中所列明的「無罪推定」原則,名譽權,住宅不受侵犯權,在澳門特區境內遷徙的自由,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信仰自由,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選擇職業和工作的自由,向法庭提起訴訟的權利,得到司法補救的權利,對法院起訴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權利,從事教育、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婚姻自由,成立家庭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婦女合法權益,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受保護的權利,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葡裔居民的利益和習俗文化傳統的權利……等方面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都是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限制的。只有某些政治權利(如選舉權利和被選舉權),及涉嫌犯罪者的人身自由,基於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對特定人物的通訊自由保護及離境自由等,才可立法予以限制。也就是說,「澳門基本法」中規定的澳門居民權利和自由,除少數項目外,不得限制;但「法案」予人的印象,卻是全部都可以限制。在這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的表述:「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就科學合理得多,「法案」宜參考這種表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