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修改財產申報法律增強廉政透明度 有必要修改財產申報法律增強廉政透明度

進入第二屆政府任期的澳門特區,可說是「多災多難」。繼美國財政部指控澳門匯業銀行替朝鮮洗黑錢,及爆發「歐文龍案」後,前日《南華早報》又指稱,特首何厚鏵與其兄長何厚榮、何厚炤間接持有「澳娛」、「信德」兩家公司超過一億港元的股份。不但抵觸「澳門基本法」有關「申報財產」的規定,而且也涉及利益衝突及使人質疑澳門特區政府的施政透明度。這一報導,已迅即為一些重要的國際媒體所轉載,在國際間形成不低的影響。而這幾項指控,都相當嚴重,將對特區政府及特首何厚鏵本人的管治權威及政治誠信,構成極大負面影響,也關係到「一國兩制」、澳人治澳事業的聲譽。

因此,澳門特區政府和特首何厚鏵應當進行必要的危機處理。最重要的,是盡快尋回何厚鏵當年將其所持有的「萬利城」股權轉讓給其兄的文件,並向公眾公佈。單是憑新聞局的幾句書面解釋,是難以澄清的。

在何厚鏵公佈「萬利城」股權轉讓文件之前,我們很難對《南華早報》所報導的情況,作出是否「屬實」的判斷。但恰在此時,馬英九被控的「特支費貪污案」,獲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無罪,並指出馬英九並無主觀犯意。或許,這兩宗互不相干的個案,有其共通點。具體來說,《南華早報》的指控即使屬實,也可能是何厚鏵並無主觀犯意,而是一時疏忽,或輕信所托辦事人員所致。實際上,作為澳門回歸後的首任行政長官,是犯不著為了隱瞞一億元的股權資產,而毀掉自己的政治人格和前程的。

但即使如此,也足以為訓。作為政治人物,權力、地位與接受社會監督,是成正比的。有多少權力、地位,就將會受到多大力度的社會監督,因而也就更須加倍地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要行差踏錯。就?是並無主觀犯意,也將會被社會輿論以高道德標準來衡量之。在這方面,並無任何「隱私權」可言,必須置於公眾的眼光之下,保持著最高的透明度。

因此,當初特區政府及立法機關,以「保護隱私權」為由,拒絕在第一一/二零零三號法律「財產申報」法律制度中引進公開所申報財產資料的機制,並非是正確及負責任之舉。現在,隨著「歐文龍案」的被揭發,勞工局長私宅「黑工案」引出的職務收入與財富是否相對稱問題,以至《南華早報》有關特首涉「利益衝突」的指控,是到了有必要檢討「財產申報」法律制度的時候了。

早在澳門立法會二零零三年五月間審議俗稱為「陽光法案」的「財政申報」法律修改草案時,本欄就已指出,這個拒絕引進「公眾監督」亦即「強制公開」原則的法案,是一個有缺陷的法案,祇有「財產申報」的形式,欠缺「公眾監督」的實質,也就使到「財產申報」失去其應當具有的職能及意義。

實際上,按照聯合國《反對貪污腐化實際措施手冊》的要求及國際慣例,「陽光法案」應當具有如下的幾個主要內容,缺一不可:一、財產申報對象;二、財產申報內容;三、財產申報時間;四、受理和審查申報之機關;五、公眾監督;六、對申報違 法的處罰等。而「公眾監督」部份,是「陽光法案」的核心內容部份,規定「申報書」內容必須向公眾公開,以便接受社會監督。否則,即使是公務員尤其是政治職位據位人提交「申報書」,受理部門只是將之鎖進保險箱,公眾也就難以監察其填報是否誠實,更是無法進而揭露其中倘有的貪贖行為或「瞬間暴發」情況。為此,美國就規定,各受理申報機關均須將財產申報資料公開,並供大眾查閱複印。而我國的香港特區和台灣地區,亦規定公務員申報的財產資料必須刊登在法定的公報上,或是可任由公眾查閱。媒體就經常藉此便利,對政治職位據位人的財產狀況予以報導、評論,甚至是從「申報表」中找到疑點線索後,進行追查,從而揭發「申報不實」的情況,成為反貪機構的得力助手,也有效地促進反貪倡廉事業。

「公眾監督」,是國際慣例中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問題所通行的「四大強制」之中的「強制公開」的目的。實際上,按國際慣例,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中的「四大強制」,分別是:一、「強制申報」。公職人員與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如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一定金額以上的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債權、債務,對各種事業的投資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的財產,均應一併申報。二、強制公開。申報資料應彙整列冊供人查閱,具體做法是一定職級以上的官員的申報資料刊登在「政府公報」上。三、強制信託。一定職級以上的官員,應將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定金額上的不動產及上市股票信託與政府承認的信託業代為經營管理。四、強制處罰。申報不實、不為申報、對財產拒絕說明或作虛偽說明等均有處罰規定。另外,公務員對其主管、監督的事務,或雖非主管、監督的事務,但有因職權、機會或身份而涉及本身、家族、財產受託人的利害情事時,應行迴避。由此可見,「強制公開」是「陽光法案」應當具有的其中一項重要原則。但澳門特區的「陽光法案」雖然是具有「強制申報」、「強制處罰」等原則,卻是欠缺「強制公開」的原則,也就等於是有槍沒有子彈,銀樣臘槍頭,中看不中用,徒具「財產申報」形式而已。

如果說,澳門原有的「陽光法案」,是因為在澳門回歸前的殖民統治時期制訂,而無法貫徹「強制公開」的原則,更無法體現「公眾監督」的精神,尚是可以理解的,那麼,在澳門回歸、實行「澳人治澳」之後,仍未能在修訂「陽光法案」時真正落實「澳人治澳」的方針,亦即是在理論上是澳門特區的主人的澳門居民,在有權參與澳門特區社會政治事務的同時,卻無權監督向他們提供服務的「公僕」的行政作為及職業道德,使到「澳人」參與「治澳」的權力有所缺損,則令人感到十分遺憾。

我們常說,澳門特區向台灣地區進行「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示範。回歸後,澳門在方方面面都已向台灣地區作出了良好的示範,包括目前台灣民眾最為關心的經濟發展及社會治安等方面,澳門特區都有出色的表現。另外,澳門特區在「一個中國」原則下,得以以適當的名義及方式參加國際組織,也能派出代表出席國際會議,享受到偉大祖國在國際上的尊嚴和榮譽。這些,都是「一國兩制」所展現的好處,對台灣民眾應是具有很好的宣示作用。但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方面,如要對台灣民眾進行示範,則是顯得底氣不足,未能理直氣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