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主席曹其真昨日在一個場合談論行政與立法關係問題上,承認立法會與行政當局的溝通欠佳,她舉例說,在審議通過《道路交通法》時,立法會雖然持認真負責的態度,並曾諮詢過各界社團的意見,但由於未與行政當局溝通,不了解行政當局的執法條件,如能否提供足夠的泊車位等,因而在《道路交通法》通過頒佈後,在社會上引發強烈的反應,尤其是因泊位嚴重缺乏而遭到電單車駕駛者的強烈反彈。
曹其真主席所指出的問題,值得深思。其實,問題的所在,已不單止是立法會與行政當局缺乏溝通,還暴露了《道路交通法》草案的研擬者,「閉門造車」,脫離實際,不了解民間實況;也反映了立法會的「民意代表」們,即使是經全民普選產生者,也自覺或不自覺地享受著「社會精英」的榮耀,雖來自於民間而隔絕於民間,高高在上,不知民間疾苦,因而在為諸如《道路交通法》等與民生高度相關的法律立法時,與民生實際發生嚴重的脫節。
其實,對就《道路交通法》與民生實際嚴重脫節的問題,本欄早就有所評議。實際上,本欄在五月三十一日就以《十一電單車慢駛遊行正醞釀中應預早化解之》為題分析指出,電單車的體積較小,無論是駕駛還是推行都較為靈活,故其駕駛者平時就有穿越行人道及隨意泊車的習慣。而《道路交通法》則對此類原本雖是屬於違法但卻並未予以嚴管的行為,有較為嚴苛的處罰。再加上全澳有八萬多輛電單車,但是政府卻只能向社會提供二萬多的電單車公共泊位,「僧多粥少」,《道路交通法》正式生效後,現時的隨意泊車及穿越行人道行為,都將受罰。因此,《道路交通法》就觸動了電單車駕駛者的利益,而被他們視為「惡法」,成為他們「十一慢駛遊行」的被針對目標。
本欄當時就指出,這就凸顯了兩個明顯的立法失誤問題:其一、立法者只講動機,不顧條件和後果,尤其是不顧八萬輛電單車只有二萬個公共泊車位的現實,因而無論是該法律的法案研擬者,還是立法程序的執行者,都忽略了新制訂的法律是否「窒礙難行」的問題。有對《道路交通法》頗為不滿的電車駕駛者就對筆者表示,那些議員出入有汽車代步,又怎會知道我們駕駛電單車的苦況!其二、在《道路交通法》的立法過程中,雖然有進行社會諮詢工作,但被諮詢者大多是社團領袖,而並未向社會公佈法案全文,更沒有向社會諮詢意見。眾所周知,「來來去去這班人」的那些社團領袖們,大多是有私家車代步,甚至是有司機接送,當然不知電單車的「車情」。而受《道路交通法》影響最大的八萬多電單車駕駛者,卻未被諮詢。待到法案通過及頒佈後,他們才知道有這麼一個「惡法」,想要提出修改意見也來不及了。
本欄當時認為,為了解決《道路交通法》在規範電單車部份的執行條件尚未完全成熟的問題,也是為了避免醞釀中的「十一電單車慢駛遊行」將會造成的不良影響,似是各有關方面的都應盡量利用尚餘下的四個月時間,設法消除上述矛盾。一方面,加快修建電單車泊車位的進度;另一方面,倘若確受修件所限,未能趕及在十月一日前增加六萬多個電單車位,相關部門也宜按照法定程序,宣佈暫緩執行《道路交通法》中有關規範電單車停泊的部份,並設下一個緩衝期。待到時機成熟,亦即提供了足夠的電單車泊位後,該部份條文才恢復生效。
這就涉及到「民主立法」的問題。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就設置專條(第五條)規定:「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各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而有關「立法法」的學習材料在對這一條文的釋義則指出,人民當家作主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通過各種途徑參與國家立法活動,使法律真正體現人民的意願,反映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有關國家機關在其立法活動中,要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廣泛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有利於加強立法的民主性、科學性。同時,在立法過程中吸收人民群眾參與,是在人民群眾中宣傳和普及法律知識的需要。因此,在立法工作中必須堅持群眾路線。人民群眾不應是法律、法規、規章的被動接受者,而首先應該是立法的積極參與者。
這一原則,也適用於澳門特區,只要將其中的「發揚社會主義民主」改為「發揚民主」,「國家機關」改為「立法機關」、「行政機關」,「人民當家作主」改為「澳人治澳」,就幾乎可以全盤照搬到澳門特區的立法活動中去。遺憾的是,那個被視為澳門特區「立法法」的《關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只是僅就「立法權限」進行規範,而遺留了調整規範立法活動也必須注意的「適用範圍」、「立法程序」、「法律解釋」、「適用規則」等重要內容。這就難以保證,今後在立法過程中及法律的運用方面,不會再發生新的爭議困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