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機關中設置立法專業技術輔助部門,並不單止是全國人大和台灣「立法院」的「獨有」,而是國際上的慣例,並形成了制度。實際上,台灣「立法院」的法制局,就是參考美、日兩國的國會專業幕僚制度,而於一九九九年一月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而設立的。
根據政治學和立法學的理論,在世界各主要國家和地區中,其立法機關都基於下述各種考慮,設置立法專業技術輔助部門或研究機構:
一、基於提升政策分析與立法品質的考量。在政策分析方面,立法機關本身就應是一個政策分析機構,其立法功能就在於體察民瘼,以作政策擬訂的參考,並凝聚社會全體意志,決定各種可行的方案。因此,立法機關本身就應當具有政策分析的能力。何況,政府行政部門和立法機關的政策立場未必相同,加上行政部門為求法案順利通過,對於送交立法機關審查的法案,往往是只提供片面且有利於原法案的資訊。立法機關本身倘缺乏足夠的政策分析能力,則難免處處被行政部門所箝制。而就立法品質而言,立法機關為做好立法工作,必須事先蒐集國內外各種相關資訊,並進行評估研究。這種工作十分龐大,如果只是由參與的議員及其助理來做,只能收事倍功半之效。而擁有相當數目專業研究人員的立法機關研究機構,則可隨時進行各種研究計劃和法案的評估,自然有助於立法品質的提升。
二、基於提升議員立法及審查法案能力的考量。民選議員由選舉產生,其當選固然合乎民意。但他們的立法及審查法案能力,卻未必合乎專業標準。即使是議員們都學有專精,仍須有相當的助理人員從旁協助。因此,立法機關如能成立專責研究機構,隨時提供議員詳實且充分的資訊,或研究分析意見,就必然有助於提升議員立法及審查法案的能力。
三、基於整合國會意見的考量。依照立法程序、法案都須經過委員會審查的階段。但有時一個法案並非僅交由一個委員會來專責審查,而是交由幾個委員會來共同處理。在此情況下,如果委員會各行其事,就很可能將一個法案弄得支離破碎,而無法對其做整體的觀察。立法機關的研究機構正好可以加強各委員會間的聯繫,並整合各委員會的歧見。
四、基於立法與行政相互制衡的原則。立法機關的一項重要功能就是監督行政機關。立法機關為有效監督行政機關,確有成立研究機構,以蒐集資訊、研擬計劃的必要。
為此,美國國會成立了研究服務處(CRS)。它每年要負責處理四十多萬件的詢問案件,並主動對議員們感興趣的各類立法問題,作多樣深入的政策分析與研究。這些工作由處內五百八十三位律師、經濟學家、工程師、政治學家、外交事務分析家和資訊管理學專家等專業人員,及二百七十五位行政人員共同處理。他們分別隸屬於七個不同的部門:一、美國法律部門:負責提供有關憲法及判例等法律資訊;二、經濟學部門:負責提供國際貿易、稅務及運輸等問題的資訊;三、教育及公共福利部門:負責提供社會安全、犯罪、移民及教育等方面的資訊;四、環境與自然資源政策部門:負責提供水源、農林礦業、能源及污染 能處理的資訊;五、外交事務與國防部門:負責研究美國外交、國防與軍事等方面的問題;六、政府部門:負責研究政府機構、聯邦預算、民權及少數民族問題;七、科學政策研究部門:負責評估有關聯邦科學研究計劃,科學發展及專業教育等問題。除此之外,國會研究服務處也會聘請政府、民間企業及學術機構資深專家,作跨部以及科際整合的研究。國會研究服務處負責依議員的具體政策指示,提供立法技術的協助,替議員起草法案。
實行內閣制的日本,其國會為輔助議員的立法活動,在《國會法》中專設了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幫助議員有關法制之提案,於各議院設立法制局」。其參、眾兩院的法制局各有員額約七十人,其中七、八成為法律專才。負責替議員所草擬的法案提供立法技術和文字潤色,有時亦參與議員的法案起草工作。
因此,澳門特區立法會有必要在借鑑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置法制工作委員會及台灣「立法院」設置法制局的基礎上,也宜參考美、日等主要國家的議會設置法律研究部門的經驗,設置實質性的立法技術輔助部門、幫助議員們立好法、多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