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峽兩岸立法機關的研究和專業技術支援部門中,除了法制工作部門之外,還有一個預算工作部門。實際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就有一個「預算工作委員會」之設。其主要職責是:一、協助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預決算、審查預算調整方案和監督預算執行方面的具體工作;二、受委員長會議委托,承擔有關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和有關法規備案審查的具體工作;三、協助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法律審議方面的具體工作;四、承擔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委員長會議交辦和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需要協助辦理的其他具體事項。預算工作委員會內設有預算審查室、法案室及調研室。而在台灣方面,也設有預算中心。它的職掌是:一、關於「中央政府」預算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二、關於「中央政府」決算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三、關於預算相關法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四、其他有關預、決算諮詢事項。
在澳門特區財政收入尤其是博彩稅的收入大增,為特區政府制定增幅較大的財政預算案提供了充裕的庫房基礎之下,特區立法會就有必要加強對預算和決算的把關監督。尤其是在發生了「歐案」及「巨蛋」等大型建設工程嚴重超支的情況下,特區立法會更有必要告別過去那種以「蓋橡皮圖章」式的審查政府財政預算案的做法,加強對財政預算案的具體審查工作。但立法會的二十九位議 員並非全部是財政學、預算學、會計學及審計學的專家,而且他們的時間也有限,故在立法會的技術輔助部門內,設立一個預算工作處或中心,聘請具有專業特長的專家作其工作人員,為議員在審查預算、決算時提供技術支援及專業諮詢,也就是很有必要的。
台灣地區「立法院」的「預算中心」,是師法自美國國會的預算局。其人員編制與法制局大致相同,為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組長五人,由研究員兼任;研究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副研究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助理研究員十三人至十九人;科員一人;辦事員一人;操作員一人,合共六十人。
至於美國國會預算局,則是依據一九七四年的《國會預算暨保留管制法》而成立的。其主要功能是:「討論全國預算的先後順序,就該會計年度各種主要計劃或功能項目,提出分配預算職權與預算支出的方法,並且考慮各種分配方式,將如何配合國家的需要,以及均衡發展」。它的地位應是超黨派的,而且只提供國會各種可能的方案,以為考慮的基礎,並不建議國會採取何種方案。
美國國會成立預算局的原因,是自上世紀七十年代以來,國會已逐漸喪失對行政部門荷包的控制權,國會無時不對如下現象感到懮心:一、聯邦預算範圍的擴大及其對國家經濟影響的提高,使到預算成為國家決定政府目標與經濟政策的主要工具。但相對地,國會卻欠缺一個處理預算過程的機構,來安排聯邦政府目標及經濟政府的先後次序。二、以往的預算改革,較強調並集中於行政部門的預算權力,造成國會預算權力的式微。三、在政府預算活動中,有超過一半是並未納入撥款程序的秘密經費,此顯示國會無法完全控制實際的支出。四、行政機關不時運用保留權,對憲法賦予國會建立經費次序的權力造成嚴重的挑戰。
美國國會預算局的主要工作項目,包括以下六大項:評估立法提案在五年內的預算成本;追蹤國會的預算決議是否與其他法案的預算目標相抵觸;預測經濟趨勢;分析可能影響聯邦政府預算之議題;分析立法提案引發通貨膨脹的可行性;以及對主要預算案提出年度報告。預算局分為政府間關係、預算分析、財政分析、稅務分析、天然資源與商業、人力資源與社區發展、國家安全與國際事務等七個部門。員工有二百二十五人。其主要服務對象是參、眾兩院的財政預算委員會;分析行政部門的預算計劃及對經濟景氣從事評估,以協助預算委員會為國會準備每半年一次的預算決議案。據統計,國會預算局每年約向國會提交六十份特別報告。特別報告的內容種類甚多,如國內油價管制問題、M’X導彈的長期成本評估……等。
「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澳門特區立法會的職權之一是「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立法會在行使此項權力時,擁有實質性的權力。立法會有權批准、也有權拒絕批准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也有權就財政預算執行中的問題,向政府提出意見或建議。為了提升立法會預算審查的品質,我們建議立法會應成立預算工作處(或中心)」,並且聘請專業的會計師與財經專家,擔任預算工作處(中心)幕僚的工作,為全體「澳人」看好特區的「荷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