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邱義仁「攻擊性外交」的各項具體策略(中) 陳水扁邱義仁「攻擊性外交」的各項具體策略(中)

B、繼續衝擊世界衛生組織等政府間國際組織

台灣當局並不甘心世界衛生大會否決其「入會」申請,及世界衛生組織秘書長馮陳富珍退回陳水扁「入會」書函的失敗,仍將繼續推動「以台灣名義成為世界衛生組織會員國」的政策。據「外交部」次長楊子葆今年五月向「立法院外交及僑務委員會」作《二零零七年我國推動參加世界衛生組織「WHO」之經過、檢討及展望》報告透過,今後台灣當局將會作某些策略調整,將以「WHO會員案」為主要目標,但在推案過程中亦將「觀察員案」及「有意義參與案」涵蓋在內。其具體做法,除了繼續以「總統」名義致函「WHO」秘書長正式申請入會的遞函程序外,還將:(一)動員友台力量:動員「友邦」並洽促友台國家於「WHA」會前致函或進洽「WHO」秘書長支持「會員案」,籲促秘書長依據「WHA」議事規則,在台正式入會前先邀台為觀察員。(二)爭取國際瞭解:妥善溝通協調,爭取理解;避免美、日、歐盟等主要國家公開反對台案,並力促其他各國善意支持或採中立。(三)促成充分辯論:洽請「友邦」為 「會員案」在「WHA」總務委員會及全會中執言,促使台案充分辯論。(四)防阻中國反制:全力防阻並降低中國反制力道,避免造成後續推案阻礙。(五)強化實質參與:續促請「WHO」就台實質「有意義參與」予台協助。

另外,在「實質案」方面:(一)「國際衛生條例」(IHR二零零五)於本年六月十五日實施,台灣已於上年五月宣佈提前實施,「衛生署長」候勝茂並於本年五月二日致函「WHO」陳馮秘書長,確認台灣將執行「IHR」,並指定「疾病管制局」為聯絡窗口。未來台灣宜堅持以獨立地位參與「IHR」,絕不接受「WHO」將台灣執行「IHR」納入中國,或經由中方轉介之安排;另並將全力促使「WHO」接受台灣「疾病管制局」為聯絡窗口 ,及建立與台灣在「IHR」下之互動機制。

C、以批准國際公約手段挑戰聯合國

台灣當局最近經過分析研究,發覺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聯合國通過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之前,當時的台灣當局常駐聯合國代表團以「中華民國」的名義,簽署了一批國際公約,並將公約文本送回台北,建議由「國會」批准後,送交聯合國秘書處存放。但其中的一些國際公約,尤其是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由於當時蔣介石實行威權獨裁統治,甚至是大搞白色恐怖,其所作所為並不符合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各項規定,尤其是在「全民普選」、「選擇制度權」、「言論自由」等方面,因而就此拖了下來。幾年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盡管後來台灣地區的人權狀況已趨近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但卻因為已不具聯合國的會員身份,而喪失了成為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締約方的機會。

邱義仁及「國安會」、「外交部」的智智囊認為,這為台灣當局大搞「攻擊性外交」提供了機會。因為按照台灣當局的邏輯,既然當時代表中國在這些國際公約上簽署的,是「中華民國」的代表。現在「中華民國國會」就仍享有批准這些國際公約的「正當性」。比如,當時代表中國在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簽署的,都是「中華民國」的代表。盡管後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也都簽署了這兩個公約,全國人大常委會亦已批准了其中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將「批准書」送交聯合國秘書長處保存,但至今尚未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樣,台灣當局就大有「文章」可做,可以台灣地區已實現這後一個國際公約所主張的多項政治權利,如組黨結社自由、公共事務參與權等為由,搶在北京之前向聯合國遞交「批准書」並要求秘書處存檔。當然,一些「中華民國」代表曾簽署的國際公約,即使後來北京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履行了批准程序,台北仍可以「中華民國」曾簽署了這些國際公約為由,照樣向聯合國遞交「國會批准書」,包括《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公約》在內。

據說,台灣當局曾經簽署但尚未履行「國會批准」手續的主要國際公約,除上述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外,還有《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等。估計,在明年初「總統」大選前,台灣當局將會密集地上演此種「大戲」。

D、就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打「國際官司」

其實,早在今年三月間,陳水扁就已向聯合國秘書處送交經「立法院」通過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批准,要求由秘書處存檔,但此一活動與其向聯合國秘書處遞交申請「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的書函,均遭潘基文秘書長以「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其地位已經由第二七五八號決議解決」為由,將之退回。台灣當局揚言要「打國際官司」,首先就二七五八號決議的法理論述,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訴求理由是「第二七五八號決議並不包含台灣是中國一部份的內容」。

台灣當局的詭論,理所當然地受到各界人士批駁,指出台灣當局不具有「國家」的條件 和地位,因而並不符合國際法院訴訟當事方的三項資格條件。對此,台灣當局也知自己理虧詞窮,現已改口要向「國際法庭」提起訴訟。

E、千方百計要參加祖國大陸不方便參加或不打算參加的政府間國際組織

據不完全統計,到一九九八年止,全世界慣常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共有六千二百五十個,但由於種種原因,尤其是出於政治立場和意識形態考慮,或是「目不暇給」之故,中國參加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只有二百六十三個,亦即是有相當多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祖國大陸是不方便參加,或是尚未參加的。為此,台灣當局已制訂策略,準備專攻這些國際組織,倘「偷襲」成功即以此作為要求成為聯合國「觀察員」的藉口。

實際上,台灣當局的這種「外交戰略」,已收到「初步效果」。其第一項「成果」,就是以「中華民國」的名稱加入了「國際監察組織」。──原來,作為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國際監察組織」的章程規定,只接受監察機構獨立於政府之外的國家成為其會員。中國的監察機構是監察部,它是國務院的組成部委之一,不符「國際監察組織」章程的規定。而台灣地區的監察機構是「監察院」,獨立於「行政院」之外,並與「行政院」平行,因而符合「國際監察組織」章程的規定。於是,台灣當局就覷準這個漏洞,以「中華民國」的名義申請加入「國際監察組織」並得逞,成為在眾多的政府間國際組織中,罕見的不符合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的個案。

嘗過此「甜頭」,邱義仁的下一個目標,就是那些受意識形態或國情所限,中國大陸不方便或不打算參加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尤其是那些與「基本人權」有關的國際組織。據說,邱義仁及其幕僚們已整理出一份「目標清單」,準備陸續實施。

(中,本文是作者在北京聯合大學台灣研究院第二屆「北京台研論壇」上發表的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