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邱義仁「攻擊性外交」的各項具體策略(下) 陳水扁邱義仁「攻擊性外交」的各項具體策略(下)

F、意圖從中國早期的建交公報中找漏洞

在「文化大革命」前,由於一方面蔣介石在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之下,秉持「漢賊不兩立」政治立場,對世界各國並不尋求「雙重承認」,致使「一個中國」原則在海峽兩岸間出現了強烈的「非彼即我」的態勢,故當時中國與各國的建交公報,並未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另一方面,當時與中國建交的西方國家較少,如有西方國家欲與中國建交,北京也就有點「求之不得」的心理,往往忽略了在「建交公報」中申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其中,尤以中法建交的情況最為典型。

實際上,據說當時戴高樂雖然有意與中國建交,但又不願「得罪」蔣介石,在與中國建交後仍沒有主動從台灣撤出大使館。中國政府為了照顧戴高樂和法國政府處境的一些困難,使用了「內部默契」的辦法,亦即未有在「建交公報」中申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而是由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就中法建交發表明指出,「按照國際慣例,承認一個國家的新政府,不言而喻地意味著不再承認被這個國家的人民所推翻的舊的統治集團」。後來,是北京採用了「激將法」,由周恩來、廖承志情商香港《星島日報》老總周鼎發表「社評」,批評蔣介石搞「兩個中國」,迫使台灣當局主動宣佈與法國「斷交」,這才解決了法國雖與中國建交但仍未與台灣當局「斷交」的問題。而當時「中法建交公報」的處理方式,也就成了現今台灣當局在發動「攻擊性外交」之時,要鑽「法律漏洞」的研究主攻對象,並在二零零二年曾意圖將此作為陳水扁訪問非洲時,要求「過境」法國的一個「主要理由」。

G、要翻「APEC」領導人非正式會議「西雅圖模式」的案

台灣當局的「外交智囊」認為,在「APEC」領導人非正式會議中,台灣當局是循「領導人派出代表」與會的「西雅圖模式」,這並不符合一九九一年十月二日中國和「中國台北」、「香港」(回歸後改稱「中國香港」)三方加入「APEC」的「諒解備忘錄」的精神。據這些「外交智囊」聲稱,當時「APEC」尚未建立「領導人非正式會議」的機制,後者是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召開的「西雅圖會議」才開始建立的。「諒解備忘錄」並沒有就台灣參加領導人一級會議作出規定,故「西雅圖模式」不符「諒解備忘錄」的精神。為此,「外交智囊」們正在籌劃,待「APEC」領導人非正式會議是在與台灣當局關係較為 「友好」的國家舉行時,他們就翻「西雅圖模式」的案,並利用與會「請柬」是由東道國發出的便利條件,利誘東道國,爭取其向台灣當局領導人發出與會「請柬」。

H、爭取為台灣當局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正名」

台灣當局利用「GATT」被「WTO」所取代的事實,一直意圖翻「GATT」理事會主席關於台灣「入關」原則的談話的案,意圖將「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簡稱「中國台北」)的位階上升為「主權國家」,其策略是從其代表團名稱方面入手。最近,就趁「TWO」印製「名錄」之機,提出要將其「常駐代表團」改為「常任代表辦公室」,並要求「WTO」在其文件中凡是涉及台灣的文字,均應使用「主權中立」字眼。

I、以頒佈《難民法》凸顯台灣的「主權國家」地位

今年二月初,「行政院院會」通過了《難民法草案》。該《難民法草案》明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其國籍或原居住國,因種族.宗教、國籍、屬法定社會團體或持特定政治意見,有充分正當理由恐懼受迫害,不能受該國的保護或因該恐懼而不願返回者,得向台灣當局聲請難民認定。該《難民法草案》並明定,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有前述認定情形者,除《難民法草案》另有規定外,依《難民法》規定辦理。《難民法草案》還明定,當事人向台灣當局申請難民認定後,得依個案情節,要求申請人先經聯合國難民高級專員辦事處認定或轉介。

另外,據有關人士轉述,一俟《難民法草案》獲「立法院」通過,「行政院」或其下屬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還將制定《難民法》的施行細則。其中對中國大陸居民和港澳居民中的「難民」身份的認定,將會包括法輪功學員、民運團體人士、地下宗教團體人士、持政治異議者……等。

本來,台灣當局按照國際慣例就收容難民問題進行島內立法,是其行政管理所需,無可非議。但問題是,台灣當局卻趁制訂《難民法》之機,將「一邊一國論」引進其中,亦即是將本屬一個國家內部的大陸和港澳居民,當作是「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這就不但是嚴重抵觸聯合國《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對「難民」國籍的定義,而且也是公然向北京作出挑釁:既是要在法理上大搞「一邊一國」,又是要在政治上公然挑戰北京的打擊法輪功、民運份子的政策底線。

值得主意的是,《難民法草案》更進一步意圖透過「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認定或轉介」的方式,將其對大陸居民和港澳居民視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的定位「國際化」,並尋求聯合國附屬機構的「背書」。當然,這亦有可能是台灣當局為朝向「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目標構築一個法理階梯。

由於「難民」問題是屬於「人權」範疇,而「人權」問題又是台灣地區藍綠各黨觸犯不得的禁忌,故相信《難民法草案》在提交「立法院」審議後,獲得通過的機率甚高。倘此,台灣當局的「法理台獨」活動,將又多了一項「法律基礎」。對此,必須予以高度關切。

三、應主動並準確反擊台灣當局的「攻擊性外交」

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已經從政治、法律和程序上徹底解決了包括台灣在內的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的問題,並已成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處理台灣事務的準則,普遍承認「一個中國」的原則/政策。因此,台灣當局的「攻擊性外交」,是注定要失敗的。

不過,中央政府也應主動出擊,並跳脫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的思維定勢,尋求聯合國大會通過一個新的,但更為嚴謹、更為完美的有關台海問題的決議,以「補強」第二七五八號決議的「弱項」。比如,以三個「中美聯合公報」的台海定位為藍本,由友好的國家聯署,提出「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海峽兩岸均屬中國,適用於二七五八號決議」的決議文草案,交由大會表決。由於這個決議文的內容,符合大多數與中國建交的國家的「一中」政策;也由於它源自於「中美聯合公報」,將令到最有可能在台灣事務上暗中偏幫台灣當局的美國,也不好公然跳出來反擊,最多是投棄權票而已,故這個決議文獲得通過的機會很高。而在聯合國大會通過這個新的決議,並聯同第二七五八號決議配合實施的話,就等於是繳了陳水扁提出「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申請的「械」,既治標又治本,一勞永逸地粉碎台灣當局以「入聯」為主軸的「攻擊性外交」各種圖謀。

(下,本文是作者在北京聯合大學台灣研究院第二屆「北京台研論壇」上發表的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