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房屋政策:廣州市比澳門更靈活便利 經濟房屋政策:廣州市比澳門更靈活便利

(續昨)澳門的「經濟房屋」申請條件是:除「永久性居民」等法定條件外,有三個方案,其中A案為以購買樓宇承受能力計算;B方案以工作收入中位數計算;C案以家庭收入中位數計算。

廣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制度的申請條件則是:一、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具有本市城鎮戶口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二、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符合市政府公佈的標準(家庭日可支配收入每人一千五百二十四元及以下,或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每人一萬八千二百八十七元及以下;人均住房居住面積十平方米及以下,家庭總資產淨值每人十一萬元及以下);三、無自有住屋,或者現住房人均居住面積低於十平方米;四、未享受過以下購房優惠政策:A、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自有住房;B、購買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房;C、參加本單位內部集資建房;D、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E、其他購房優惠政策;五、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五年內沒有購買或出售過房產。

其中,對以上(二)、(三)款規定條件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度由市房改辦、住建辦和住房價格水平進行調整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向社會公佈。以公房租金標準租住公房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並入住「經濟適用住房」後,應在三個月內退回原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逾期不退的,按原價退回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輪候排序方面。申請者的資料經初審和公示、終核、批准和再次公示後,即可由市房改辦、住建辦按得分高低排列輪候順序。分數相同的,通過搖珠方式確定輪候的先後順序。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可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輪候人,可根據配售項目、房源情況,選擇購房或繼續輪候。選擇購房的,申請人可挑選住房三次。申請人確定住房後,應當即時簽署《選房確認書》,並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購房合同。申請人拒絕選房,或經三次選擇不能選定住房的,或已簽署《選房確定書》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購房合同的,或取得房號後放棄購房的,視為放棄本次購買資格,放棄購買資格的兩年後方可重新申請購房。

兩相比較,同樣也是廣州市的「計分」比澳門的「競投」要公平合理得多,而且,廣州市有三次選房機會,可讓購樓人選擇到最符合自己「心水」的住房,也比澳門的只有一次選房機會,較有人情味。另外,「廉租住房」住房轉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獲優先排序,也有利於鼓勵低收入市民自置物業。

值得注意是,在「經濟房屋」的轉售方面,澳門有兩個建議方案,其一是六年內不得轉售(接受津貼的則十二年內不得轉售;如一次性償還全部津貼金額,則不可轉售期減為九年」;只可轉售予符合取得「經濟房屋」資格的人士;出售後須向政府繳付差額。其二是十年內不得轉售(接受津貼的則是二十年內不得轉售;如一次性償還全部津貼金額,則不可轉售期減為十五年);出售後須向政府繳付差額。以上兩個方案的差額比例,建議為百分之四十或五十。

廣州市則是:「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為有限產權,不得出租、出售,五年內不得上市交易。不滿五年而因繼承、贈與或離婚析產等原因,需要轉移房權的,擬接受繼承、贈與或離婚析產的住房的家庭應當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經市國土房管局核準後,允許辦理繼承、贈與、離婚析產變更登記手續;變更登記後,原「經濟適用住房」性質不變。購得「經濟適用住房」滿五年的,購房人可以轉讓,但應當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市房改辦可優先回購。購房人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可以取得完全產權。土地收益等價款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房」差價的百分之八十計算,土地收益等價款金額上交市財政。

也就是說,廣州市的相關規定,考慮到了在「經濟適用房屋」領域中的繼承遺產、離婚析產等民事問題,更為嚴謹。另外,滿足年限條件後,「經濟適用房」可以上市出售,亦即並不指定必須售給符合「經濟適用房」條件者。但必須比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價,向市財政繳交百分之八十的差價。這一規定,顯得更為靈活,方便那些收入顯著提高住戶改購較為高檔的樓房。這對澳門頗有啟迪作用。實際上,近年澳門博彩業繁榮發展,不少原來居住在「經濟房屋」的低收入階層在進入賭場工作後,具有了更高的購房能力。但按澳門的「經濟房屋」法例規定,他們必須將之售予符合「經濟房屋」條件者,「出手」就不那麼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