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法》的法案擬制者和立法者閉門造車,考慮不周又一例──設定新法律的生效日期,遲不遲,早不早,偏偏是在十月一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結果,新法律在規範電單車停泊部分,政府未能及早因應做好配套措施,從而出現電單車位合法泊位嚴重不足的情況,因而有可能會使電單車駕駛者被迫違法,並有可能會頻頻受罰,使到部份電單車駕駛者在《道路交通法》生效的前一日和當日,發起慢駛遊行。因為當日正好是國慶日,也就使到本來屬於針對澳門高度自治範圍內事務的示威遊行,令不明真相的外人產生是「向國家示威」的錯覺。
實際上,不管是「五一」遊行,還是香港的「七一」遊行,還是傳統中的個別澳門民間團體正在醞釀中的十二月二十日澳門回歸周年遊行,不管人們怎樣想像,都是將之歸納為「兩制」的範疇之內。只有類似「法輪功」、民運團體的反華反共組織,才會專挑十月一日國慶日進行針對中央人民政府的抗議遊行,這在海外已經形成了一套「模式」。但由於《道路交通法》無論是在若干內容規範上(如電單車停泊方面),還是在生效日期上,都成了個別團體發起電單車駕駛者在十月一日慢駛遊行的催化劑。與此同時,傳說某些行業如教師、警察、公務員等,也將「搭單」參加遊行以伸張他們的訴求,這就使到這些本來是屬於「兩制」範疇之內的訴求主張的遊行,變成「專挑」十月一日國慶日進行,與海外反華反共團體的「抗議」中央人民政府的示威遊行,「互相輝映」,使到不明真相的外人,以為澳門在十月一日舉辦的遊行活動,也是帶有「針對國家」的性質──至少在客觀上是有此意像。
本來,在立法者考慮不周之下,通過了在某些方面尚未具備立即實施條件的《道路交通法》,已成既成事實,也就罷了。只要能在新法律實施前的半年多時間內,盡早「亡羊補牢」,一方面宣佈暫緩執行尚未具備執行條件的部份條文內容,另一方面則加速增建電單車泊位,應是可以避免電單車駕者在十月一日國慶節當天進行慢駛遊行的。
實際上,早在今年五月三十一日,本欄就以《十一電單車慢駛遊行正醞釀中應預早化解之》為題,作出了預警,並建議特區政府一方面加快修建電單車泊位的進度,另一方面宜按照法定程序,宣佈暫緩執行《道路交通法》有關規範電單車的部份,並設下一個緩衝期,待到時機成熟,亦即提供了足夠的電單車泊位後,讓部份條文才恢復生效。
但遺憾的是,政府相關部門後知後覺。直到兩個多月之後,才驀然驚覺,違例停泊電單車執罰與會在對電單車泊位提供之間,確是存在著尖銳的矛盾,因而才宣佈要加建電單車泊位,並的署幾座早已建好的地下停車場投入使用。然而,這已是遠水難救近火,白白地流失了兩個多月的寶貴時間。
令人莫明所以的是,或許是當政者在經歷了「歐文龍事件」和「五一遊行」的雙重打擊,反正管治威信已經嚴重受挫,「十一遊行」再次受挫也已不當是一回事,因而抱有「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抵觸情緒;或是尚未從「五一遊行」等事件中吸取教訓,「澳人民主治澳」的意識仍未能被喚起,漠視群眾呼聲,竟然不顧坊間日漸聚強的暫緩執行電單車停泊規範條文的建議,公開表示「當局一定會按照法律執行」的談話,而被網民們解讀為「法是立硬的,十.一,你們上街吧!」更是刺激起部分電單車駕駛者產生「逼上梁山」的懮憤心情。
更令人感到不可思議的是,有個別執法者,「哪壼不開提哪壼」,發表了「火上澆油」的談話。比如,「即使是電單車熄火在行人道上推動,也屬遺法」──難道叫電單車行在售出或入貨電單車,及電單車駕駛者在上下班進出大廈時,要扛起電單車?又如,也有人以「大護法」的口吻,聲稱法律並無規定政府須為每一輛電單車提供車位,車位不足並不是不守法的理由。這種極不負責任的態度,竟然忘記了政府應為順利執法創造良好條件,真是應了那句「當官不為民作主,不如回家賣紅薯」!但更嚴重的是,這些談話內容,更使部分電單車駕駛者強化了要在十月一日參加慢駛遊行的決定,也違背了特首何厚鏵「以民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施政理念。
(發自臺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