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香港《東方日報》的「探射燈」專輯,是《跨境設局招攬入會,講座收費勁賺──內地非法傳銷黃金周殺入港》。說的是在內地被列為非法的傳銷活動,為逃避執法部門,紛紛將核心活動轉移到香港。在「黃金周」期間,更有人在內地大肆招攬人員到香港參加傳銷行列,然後由他們返回內地游說親朋戚友參與,令香港變相成為內地「傳銷大軍」的活動基地。「探射燈」引述學者指出,「傳銷大軍」切勿以為在港辦理手續便萬無一失,若證實在內地招攬別人從事傳銷活動,隨時惹上官非;香港對於傳銷機構大量在港吸納內地客也不能忽視,長此下去,有可能演變成「?客團」的翻版,令聲譽受損。
其實,《東方日報》所揭露的「內地非法傳銷跨境活動」,在澳門也有發生。而且參加者也多是以「個人遊」方式來澳門的內地居民。只要你到新口岸皇朝廣場一帶的商業大廈轉一圈,就可發現,每日每時每刻出入這些寫字樓大廈的內地居民,川流不息,擠滿了電梯。令到在同一幢大廈內辦公的政府機關、商社公司的員工,不勝其擾。尤其是有急事要辦理,或是在上下班時間需要使用電梯時,被這些「不速之客」嚴重擠佔了電梯空間,誤時失事。
這也正是這些傳銷公司開設在這些商業大樓的奧妙之處。它們在向內地居民宣傳時,為了說明澳門的法律並沒有明文禁止傳銷行為,就特別強調其公司開設在與澳門司法機關、政府部門辦公地點的同一幢商業大樓之內,並向之介紹大廈「水牌」上的公權力機關名錄。這顯然是「狐假虎威」之舉。實際上,其中的一家傳銷公司所在的商業大樓,不但有審計署、統計局等政府部門,而且還有在內地被視為「專政機關」的檢察院、廉政公署。套句中央電視台春節聯歡晚會的小品台詞來說,就是這些 傳銷公司「太有才了!」──嘿嘿,我們公司有澳門的「專政機關」來為之「守門口」,你們來參加還怕甚麼?不但不會被拘捕,相反還將會受到「專政機關」的保護!
這對於其主要職責是打擊犯罪活動的檢察院、廉政公署來說,應是絕大的諷刺。──在內地,按照國務院第四百四十四號令《禁止傳銷條例》規定,此類傳銷活動是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犯罪行為。公安部辦公廳副主任、新聞發言人武和平今年八月十四日在公安部新聞發佈會上就指出,傳銷是國家法律明令禁止的,危害不言自明,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它涉及地區廣、人員多、資金大,有的還伴隨著非法經營。這裡面包括大家提出的假冒偽劣商品,還有消費者權益侵害的問題,誘騙了大量的社會人力資源,吸納了大量社會資金,擾亂了市場秩序,也擾亂了治安秩序。全國由於傳銷而引發的殺人、搶劫等暴力案件,二零零六年以來就達到一百多起,其他治安案件誘發了六百多起。另外,傳銷還導致夫妻反目、父子相向,家庭內部矛盾加劇,甚至家破人亡,嚴重影響了人們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生命財產安全。為此,二零零六年以來,公安機關和相關部門相繼打掉了一萬七千多個傳銷組織,移送案件四百五十多起,涉及金額一百多億元,涉案人員達到一萬六千多人。
另外,我們在日常新聞工作中,也經常接觸到內地公安機關拘捕移送、檢察機關起訴、審判機關審理宣判傳銷案犯的新聞,其中甚至有被判死刑者(當然,是因從事傳銷活動而誘發了命案)。而攪笑的是,在澳門特區的檢察機關同一幢大廈內亦即「眼皮底下」,就發生著活躍的傳銷活動。──即使澳門法律並未明文禁止傳銷活動,但在澳門進行的傳銷活動,是以內地為主要傳銷對象、地點的,亦即帶有跨境犯罪的性質。而澳門特區檢察院負有與內地司法、公安機關合作打擊跨境犯罪活動的責任,而且還帶頭舉辦了幾場澳門與內地刑事司法協助的研討會。即使對此不能以澳門的法律予以處理,也好應該主動地與內地司法、公安機關進行司法協助吧?
其實,這類跨境傳銷公司的活動,內地的媒體早就有所揭露。據《人民網》、《CCTV網》、《金羊網》、《新快報》等報導,某家號稱在香港註冊,在澳門皇朝廣場「交錢」的化妝品傳銷公司,今年初到內地珠江三角洲一帶大肆發展「經銷商」加盟,發展下線,在短短半年多的時間裡,光在珠三角一帶就瘋狂圈錢逾十億元,珠海市更是「重災區」。有媒體還引述受害者的訴苦,具體描述了在皇朝廣場某幢商業大樓內(還特別舉出同幢大廈內的政府部門)的傳銷公司所傳銷的「商品」及誘人參加的做法。
為此,有論者指出,《澳門商法典》沒有對傳銷活動明文規管,使在澳門出現過好幾間「種金」公司,令不少市民受損失,至今也未見特區政府對此類公司進行法辦的先例。買賣毒品顯然是違法,但沒有買賣任何商品的商業行為,明知是非道德商業行為,卻無法可辦。此凸顯了澳門法律的滯後。
澳門特區立法會和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法律改革辦公室,是否應做好這篇「功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