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將非法傳銷與合法直銷嚴格區別開來 宜將非法傳銷與合法直銷嚴格區別開來

筆者昨日「傳銷公司在澳門進行跨境犯罪卻無法可辦」的議論,得到正面積極的回應。澳門特區檢察院辦公室主任黎建恩委托其下屬職員與筆者聯絡,指出檢察院其實早就注意到在皇朝廣場開設的一家傳銷公司的情況,並進行調查,並將相關資料通告內地檢察機關。但礙於澳門法律並未將傳銷活動列為非法,故只能是通知財政局、消防局等相關單位,由其派員檢查其在履行稅務責任、消防設備等方面是否有觸法情節。這位檢察院職員也表示,她也親身經歷過本欄所敘述的一些情況,如在上班乘搭電梯時,被參加傳銷活動的內地「個人遊」客「打尖」擠佔,以致遲到打咭;又如親眼看到傳銷公司的「上線」指著大廈「水牌」向「下線」說,特區檢察院與傳銷公司同在一幢大樓,故不用擔心是否非法的問題,使其感到檢察院的形象和聲譽嚴重受損。

昨日,特區政府行政會發言人唐志堅和法務局長張永春也分別宣佈,法務局將提出法律草案,嚴禁和打擊層壓式傳銷活動,並將發起組織或招攬他人加入層壓式傳銷活動的行為刑事化。特區政府行政會已經完成討論該項法律草案,法案稍後將交由特區立法會審議。

從「行政會已經完成討論該項法律草案」,及「在法案的制定過程中,各相關政府部門一直緊密溝通,共同完善法案的內容」的表述中,可見其實特區政府相關部門早就關注到有人在澳門進行層壓式傳銷活動,不僅令市民在經濟上受損,而且衍生出許多社會問題,因而已著手研擬法案,嚴禁此類傳銷活動。由此可見,此項立法活動並非因本欄的議論而啟動。但為何非要待到本欄有所議論時,才對外宣佈?希望特區今後的立法活動,能夠提高透明度。

既然特區的立法取向,是將層壓式推銷視為非法活動,並擬將發起、組織或招攬他人加入層壓式推銷活動的行為刑事化,我們也就不妨介紹將層壓式傳銷活動定位為「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非法行為的第四百四十四號國務院令《禁止傳銷條例》的主要內容。該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三日發佈、十一月一日生效的「條例」規定,下列幾種行為,屬於「傳銷」行為: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組織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式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舉報傳銷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依法查處,並為舉報人保密,經調查屬實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條例」針對傳銷活動中的不同人員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傳銷的組織者和骨幹份子,設定了最高二百萬元的罰款;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一般參加人員,予以告誡;對多次參加,屢教不改,雖不屬於骨幹份子,但又確實誘騙他人並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傳銷參加者,由工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條例」還規定,對於為傳銷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工商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處以罰款。對於為傳銷活動提供互聯網信息的,工商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由有關部門依照互聯網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比照法務局發佈的「新聞稿」對傳銷活動的性質定位及界定傳銷活動的三個要件,以及相關法案所設定方處罰的相關法律責任,澳門特區有關預防、禁止及取締層壓式傳銷活動的法案,相當程度上是參考了國務院的《禁止傳銷條例》,但又是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在完成立法程序之後,不但是消除了澳門的法律真空,使到澳門消除「非法傳銷活動避風港」的惡名,而且也因兩地法律規定內容較為接近,更利於兩地攜手合作,共同打擊跨境犯罪活動。

法務局的「新聞稿」宣稱,在確保該法律制度具打擊有關不法活動的操作性的同時,又不會影響市場上的正常商業運作。這與內地立法打擊傳銷動的做法,也基本一致。--國務院在發佈《禁止傳銷條例》的同時,也公佈了《直銷管理條例》,將合法的「直銷」與非法的「傳銷」嚴格地區別開來。因此,澳門在修改第六/九六/M號法律《訂定妨害公共衛生 及經濟的違法行為的法律制度》,加入禁止及取締層壓式傳銷活動的規定內容的同時,也宜強化對合法直銷活動的管理,防止出現「一刀切」,將洗澡水連同嬰孩一併倒去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