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九月三十日及十月一日電單車駕駛者及某些行業市民進行主要內容是向《道路交通法》部份條文「嗆聲」的大遊行之後僅幾日,治安警察局於十月三日發出「新聞稿」聲稱,新《道路交通法》實施後,若駕駛人士一旦因觸犯新法律而被抄牌,其昔日違犯舊有《道路法典》的罰單,便會被警方「起底」,限令在十五日內處理。當局所謂「新舊法規不掛鉤 」,只是不同時處理而已。具體的做法是,市民若違犯新《道路交通法》而被抄牌,前往繳交新發出的罰單時,警方在處理有關罰單的同時,會翻查車主過往有否違規紀錄。若發現車主未有繳清往日獨犯舊有《道路法典》的罰單時,便會向當事人發出一張限期十五日要繳罰款的通知書,要車主清繳所有罰款,是否將會按照舊法例,送交法院處理。
治安警察局此語一出,當即引起交通業者和「有車階級」的一陣嘩然。他們除了是指責治安警察局在民眾「九‧三零」及「十‧一」遊行中的怨氣尚未清散之時,作出如此強硬的政策性談話,無疑是「火上澆油」,不利於妥善解 決日益尖銳的社會矛盾之外,還批評作為執法者的治安警察局,竟然歪曲《道路交通法》的立法原意,使到交通業者和「有車階級」無所適從。甚至有人質疑,公權力的反覆無常、否定再否定,嚴重損毀公權力自己的管治威信。
那麼,《道路交通法》在清繳罰單方面的立法原意是甚麼?在治安警察局發出「強硬新聞稿」之前,《道路交通法》的擬法者和立法者,就已強調了「新舊罰單不掛鉤 」。其中,跟進《道路交通法》工作小組於九月二十九日發出「新聞稿」指出,新法生效前產生的所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與新法所訂的行政罰款追討程序不掛鉤 。即對於不同罰單的處理,其中遵循的原則是「舊罰單用舊制度,新罰單用新制度,新舊罰單不掛鉤 ,舊罰單不影響繳納車輛使用牌照稅、車輛註冊及駕駛執照續期」。也就是說,新法生效前所產生的所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與新法所訂的罰款追討程序不掛鉤 。例如,同時持有新舊罰單的人士,只要按時繳清新罰單,則仍可為車輛繳納年度車輛使用牌照,以其名義為其他車輛注冊及辦理駕駛執照的續期。對於舊罰單,專責部門會按照舊法律規定程序處理。
當初細則審議《道路交通法案》的立法會第三委員會的主席鄭志強,也於翌(九月二十八)日指出,政府的立法原意是將輕微違反改為行政違法,根本無所謂「大起底」,所有舊告票仍按舊例處理。他表示,當第三委員會討論《道路交通法》時,政府已提出很強烈的立法原意,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亦曾在立法會大會上回答議員,指出澳門有許多車主沒有繳交違例泊車罰款,以至未繳交的告票已達數十萬張,按法律這些告票遞交法院處理。但將數十萬張告票送交法院處理,會對法院造成很大壓力,因此便考慮將這類輕微違反在新法律中改為行政違法,將違例泊車當作行政法違法處罰,便不需送交法院。
顯然,治安警察局的「新舊罰單掛鉤起底 」解釋,與立法者的「新舊罰單不掛鉤 ,因而不存在大起底」的說法,是大相庭徑。而且更值得注意的是,作為執法者的治安警察局,是在作為立法者的立法會議員解釋「不掛鉤 」之後,尤其是在「九‧三零」及「十‧一」兩場大遊行之後,才聲稱「新舊罰款單須掛鉤 」的。這已不單止是「火上澆油」,而且更嚴重的是,執法者竟然否定立法者對立法原意的解釋,其僭越行政倫理、破壞立法體制的客觀犯行,十分明顯。聯想到年前鬧得沸沸揚揚的「行政法規違法」事件,這明顯也是抵觸「澳門基本法」關於立法權的規定的做法,使到人們對澳門特區的依法行政程度,愈發質疑。
實際上,有法界人士指出,《道路法典》時期所發出告票的追索權是屬於法院,而《道路交通法》實施之後所發出的告票屬行政違法,故行政部門(治安警察局交通廳)可以直接處理罰單。但在法律上,警方是無權發「十五日紙」給新例違規者起「舊底」的。政府現時的處理方式可能同法律有抵觸。
但願,經過「行政法規違法」事件教訓的行政部門,不要在「新舊罰單是否掛鉤 」的問題上,再次陷入行政部門行使司法機關職能的泥淖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