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糾纏了幾個月的媽閣廟管理權糾紛,昨日鬧大,導致雙方大打出手,有人報稱受傷,由警方介入處理,最後還關閉了媽閣廟大門,令不少慕名而來的遊客吃了「閉門羹」。此事如得不到妥善解決,不但有損澳門特區的旅遊形象,而且是在繼東望洋燈塔面臨「遮塔」危機之後,又一宗令到澳門「世遺」蒙羞的事件。
其實,捲入媽閣廟管理權糾紛的,不單止是昨日大打出手的媽閣廟慈善值理會和媽閣廟主持釋機修等僧人,還有另一個據稱是「真正」管有媽閣廟管理權的「突然蹦出來」的團體。不過,這個團體月前宣佈其支持在媽閣廟對開海面興建葡文學校的立場,卻令人感覺到,它並非是真正關心、愛護媽閣廟的慈善團體,而是為了某種特定利益服務的投機團體,有辱佛門清靜,也有愧媽閣廟庇護漁民的傳統歷史。
當然,即使是捲入管理權紛爭的值理會和廟主持,其導致紛爭的原因,也不外是「利益」。表面上看,是「香油利益」,實質上可能還涉及其他許多方面的「潛在利益」,甚至是對媽閣廟的「所有權」的虎視眈眈。
實際上,昨日兩造所爭執的,還只是「管理權」的層次,一方聲稱法院已有利益歸其的判決,另一方則聲稱法院尚未結案。但無論真相如何,雙方均尚未將紛爭之標的上升至「所有權」的層次。
媽閣廟的「所有權」屬誰?恐怕無論是紛爭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敢理直氣壯地宣稱:「是我的」。這既涉及到法律層次的問題--按照「澳門基本法」第七條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的規定,只要在澳門回歸前,媽閣廟的管理層並未依法向前澳葡政府申請將媽閣廟確認為私有財產,它所在的土地就是屬於國家所有。連帶地,在這片土地上的上蓋建築,倘若媽閣廟的管理層尚未向回歸前的澳葡政府和回歸後的澳門特區政府申請批租,它也是屬於全澳居民所有。實際上,媽閣廟管理權爭紛中的一方,回歸後曾向法院申請確認某塊宗教用地是私有土地,法院即根據「澳門基本法」的上述規定,指出「確認私有土地」的法律行為,只存在於回歸前。凡在回歸前未經「依法確認」的土地,回歸後均屬國家所有,豈會有讓私法人申請將之「割切」為「私有土地」的道理?同樣道理,只要在回歸前,媽閣廟的土地尚未辦理「依法確認私有土地」的手續,它就是屬於國家的,媽閣廟的上蓋建築亦然。就此而言,聲稱已獲法院判給管理權的值理會,也只不過是「大房東」而已,而它聲稱「被委任管理祭祀和監督保養」的主持僧人,則是「二房東」。相對而言,兩造皆是「租客」,澳門特區政府才是真正的「大業主」。
這也涉及到公眾利益的層面--無論是從媽閣廟幾百年的歷史看,還是以媽閣廟作為澳門居民「集體記憶」及澳門地區「地標形象」等因素衡量,它都是全體澳門居民的「公共財」。就是澳門大三巴牌坊,雖然它的前身--聖保祿大教堂是由天主教團體興建,但經過火災、風襲等自然災害變故後,它也已成為澳門地區的「公共財」,沒有任何一個天主教團體敢於站出來聲稱「它是屬於我的」。何況,媽閣廟在十多年前,也歷劫火災,現在聲稱對其管有「管理權」的值理會,並未盡其重建之責,而是由前澳葡政府撥款重建。
總之一句話,即使是法院已對媽閣廟的「管理權屬」作出了判決,但它的「所有權」,應是屬於澳門特區及全體澳門居民。它的真正意義上的管理權,也應是屬於澳門特區政府。就此而言,對於媽閣廟這場「佛門不幸」之爭,澳門特區政府有權也有責介入,代表全澳居民的意志,監督持有「管理權」者將之管好,並要求其將賬目向全澳居民公開。作為最為迫切的事務,就是責令爭紛中的兩造人馬,必須盡早重開媽閣廟,這是關乎全澳澳門居民利益的大事。否則,作為「大業主」的澳門特區政府,有權收回「管理權」,並經過法定的手續,招標或任命新的「大房東」--管理層,行使媽閣廟的管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