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由政府主導成立並委托委員會管理媽閣廟 應由政府主導成立並委托委員會管理媽閣廟

媽閣廟慈善值理會主席林建剛昨日召開記者會,宣稱該值理會已經正式行使媽閣廟的管理權,並於昨日恢復開放媽閣廟。他還表示,將會成立一個基金會管理媽閣廟的香油錢,並將會邀請社會人士監管香油錢的運用,確保香油錢作慈善用途,不會將之分配給任何人。另外,值理會將於下星期選出新住持,並會安排合適的人員,負責管理媽閣廟的日常事務。

媽閣廟值理會及時恢復開放媽閣廟,是負責任的態度,值得肯定。但是,值理會關於由其來行使媽閣廟的管理權及選出新住持,並由該會來主導成立一個管理香油錢的基金會,卻是「自把自為」的行為,並沒有法律依據,也缺乏社會正當性。同樣,這次媽閣廟管理權糾紛的另一造--釋機修大師所言的媽閣廟歷來是由普濟禪院派出僧人進行管理,雖然是「歷史習慣」,但卻是一宗「宗教錯配」的荒謬劇。實際上,普濟禪院是佛教寺院,釋機修本人也是澳門佛教的代表性人物;而媽閣廟的宗教屬性卻是屬於道教,由鄭煒明、黃啟臣撰著、澳門基金會出版的「澳門叢書」《澳門宗教》一書,就是將媽祖信仰歸納進道教範疇。由佛教僧侶來管理屬於道教信仰的廟觀,雖說可將之美其名曰「宗教和諧」,但怎麼看也有一點「怪怪地」。

我們說,媽閣廟管理權糾紛的兩造,都不是媽閣廟的業權人;而未有業權人委任授予的管理權,因而是缺乏法律依據的,是基於以下的幾個理由:

一、正如本欄昨日所述,「澳門基本法」第七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而據由王叔文主編、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所述,在澳門回歸前已被確認為「私有土地」的,只有兩種,其一是於一九零一年按葡國法律辦理了登記手續並獲得業權司法證明的私有土地,這部份土地面積約為一百五十公傾;其二是前澳葡政府按照「土地法」規定,把一些零碎地段售予私人,平均每年只有二百平方米。回歸後,按「澳門基本法」上述規定,特區政府無權將國有土地出售予私人,也不接受「確認私有土地」的申請。年前終審法院就以此為由,駁回了釋機修大師關於「和平佔有」一幅宗教用地的申請。很明顯,無論是自稱是於一九二六年成立的媽閣廟慈善值理會,還是一九二七年出生的釋機修大師,都趕不上「一九零一年」這個年頭之前辦理確認媽閣廟所在土地為「私人土地」的手續。為此,媽閣廟所在的土地是屬於國家所有,連帶地在這片土地上的上蓋建築,倘若媽閣廟的管理層尚未向回歸前的前澳葡政府,或回歸後的澳門特區政府申請批租土地,它也是屬於國家所有。而不是爭執中兩造的任何一造的「私有財產」。

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十七屆大會於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在巴黎通過的《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規定,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的世界文化遺產,屬於全人類所有,並由其所在國家負責管理、保護。而包括媽閣廟在內的「澳門歷史城區」,已經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故此,媽閣廟在文化遺產的角度而言,是屬於全人類的財產,並由中國政府委托澳門特區政府管理、保護。而在法律的角度而言,它所在的土地是屬於國有土地,它的所有權和管理權都是屬於澳門特區政府。

三、即使是從私領域的角度而言,媽閣廟慈善值理會也缺乏管理媽閣廟的正當性。實際上,從媽閣廟內所存碑匾文物看,早在媽閣廟慈善值理會所自稱的成立日期--一九二六年之前,就有一個由漳州、泉州、潮州人組成的「澳門三州慈善值理會」,在管理媽閣廟,並在廟內設立學校。媽閣廟慈善值理會只不過是「鵲巢鳩佔」而已。

由此可見,昨日自稱已接管媽閣廟管理權的媽閣廟慈善值理會,並非是媽閣廟的所有權和管理權的法定持有者。而這兩大取利,都應是由澳門特區政府所管有。即使是值理會聲稱澳門特區法院已將媽閣廟的管理權判給了它,這個判決也是與「澳門基本法」及「世界遺產公約」的規定精神有抵觸的。

基於此,最適當的做法,是由澳門特區政府出面,收回媽閣廟的管理權,並正式成立一 個由各界人士參與的管理委員會,授權該委員會進行管理。當然,為了照顧歷史和現實,該委員會可以吸收媽閣廟慈善值理會的代表參加。這種做法,也是符合國際慣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