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當局所推動的「入聯公投」已達走火入魔地步。除了是向各「政府」機關和民進黨黨部下達聯署配額,及命令「政府」機關上繳有關「入聯公投」的宣傳費用,並在機關內外張貼「入聯公投」的宣傳品,及在發票上印製「入聯公投」字樣之外,還命令行政部門在郵件上蓋上宣傳「入聯公投」的郵戳。此舉已遭到居住在台灣的外籍人士的強烈反彈,指責這是強奸他們「不參與台灣內部事務」的意志。另外,有部份藍軍執政的縣市,也正在研擬反制行動。
但是,台灣當局卻不但沒有收斂,相反還將其「黑手」伸到祖國大陸。昨日,民進黨籍的「僑選立委」莊和子就自爆「內幕」,謂最近接獲不少台商反映,大陸郵政部門已截獲近千件由台灣郵寄往大陸、並被蓋上「入聯公投」郵戳的信件。收信人如要取回信件,必須同意郵政單位塗銷「入聯公投」郵戳,或是表明反對「入聯公投」的態度。盡管莊和子是以「揭露」中國大陸郵政部門「扣押」蓋有「入聯公投」郵戳郵件的方式來公佈這一事件,但也暴露了台灣當局無孔不鑽,竟要借助「通郵」之機,將「入聯公投」的宣傳做到大陸地區去的圖謀。
然而,大陸地區的郵政部門,根據內地有關法律和《萬國郵政聯監法規》的規定,決定對這些蓋有「入聯公投」郵戳的台灣來郵予以扣押,既適從國際慣例,又遵從法律,也符合海峽兩岸關於「通郵」的默契。莊和子的言論,反倒是揭露了台灣當局為了推銷「入聯公投」,竟然喪心病狂,肆意挑釁祖國大陸的法律,也肆意踐踏《萬國郵政聯盟》的相關法規規定。
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我們澳門特區。實際上,筆者最近就接到一些讀者朋友的投訴,謂他們所收到的台灣親友的信函,被台灣郵政部門蓋上了被呂秀蓮形容為「豬頭」的「入聯公投」郵戳,違背他們的意願,使到他們頗為反感。由於聖誕節即將到來,按照澳台兩地居民的通郵習慣,在聖誕節前必有大量的聖誕咭片互寄澳台兩地,故估計台灣當局的郵政部門,還將會利用此一「大量郵件」機會,變本加厲地在私人信函賀咭上蓋上「入聯公投」郵戳的活動,以達其宣傳目的。
台灣當局的郵政部門這樣做,是違法行為,也缺乏正當性。首先,它違反了澳門地區的法律規定。實際上,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頒佈的第八八/九九/M號法令《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的一般原則》的第十六條「廣告」就規定,「寄件人或在其同意下由第三人在郵件上加蓋廣告、宣傳資料、通告或性質類似之資料,須獲公共郵政經營人許可」;第二十一條「被禁郵件」又規定,公共郵政經營人不得接受投寄、遞送或分發不符合法律規定及規章規定之郵件,尤其是:……B、旨在故意騷擾收件人又或煽動犯罪或郵政上之違法行為之郵件;……M、法律禁止之郵件;N、展示未經許可之廣告之郵件。
當澳門郵政部門遇到上述違法違規郵件時,可按上述「法令」第二十三條「程序」的規定,「扣留郵件以便根據刑法提起適當程序」;或「須按照《萬國郵政聯盟法規》之規定,將郵件退回寄件人或原寄郵政當局」,「無法或不允許退回郵件時,視郵件為無著郵件,但不影響公共郵政經營人員銷毀郵件或以更適當之方法處理該等郵件;公共郵政經營人須將有關情況通知寄件人,如寄件人身份不明,則須通知收件人」。
被蓋上「入聯公投」郵戳的台灣信函之所以被認定為不符法案規定的郵件,主要有以下幾個依據,其一是上述澳門地區「法令」的本身,如第十六條未經澳門郵政經營人許可的「廣告、宣傳資料」。其二是「澳門錢七條」中有關澳門與台灣之間的官方接觸往來( 按:澳門與台灣的郵政部門都是官方單位),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或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澳門特區行政長官批准,及不得違背「一個中國」的原則的規定。其中的「具體授權」,並非是「一籃子通例批准」,而是根據時空形勢變化,有針對性地作出的適當決定。台灣當局的「入聯公投」宣傳,是屬於兩岸關係的層次,應由中央政府處理,或由中央政府具體授權特區政府處理,而非單純的澳台關係範疇。既然它已侵損了「一個中國」原則,中央政府有權予以「具體」處分。
其三是《萬國郵政聯盟法規》的規定。該「法規」規定,郵件不得進行廣告宣傳,而「入聯公投」郵戳卻是「廣告宣傳」的形式,屬於被禁止之列。
因此,澳門公共郵政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澳門地區的法律,及《萬國郵政聯盟法規》的相關規定,以及「澳門錢七條」的相關精神,堅守「一個中國」原則,拒絕「入聯公投」等宣揚分裂國土的宣傳品流入澳門特區。但為了保護收信人的通訊自由權益,可採用適當措施,在塗銷「入聯公投」郵戳後予以放行。這是事?國家領土和主權一、完整的大事,千萬不可掉以輕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