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範疇先天不足後天不良須下猛藥 行政法務範疇先天不足後天不良須下猛藥

立法會對二零零八年度特區政府「施政報告」的審議辯論,昨日開始進入對各政務範疇施政方針的辯論程序。首個「進場」的是行政法務範疇,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引介了該範疇的施政方針,並接受及回答議員們的提問。

行政法務範疇之所以是「頭一個上陣」的政務範疇,是因為它在特區政府的各個政務範疇中,最重要的一個範疇,亦即「上層建築」之首。只有它發展好了,才能帶動其他各個政務範疇尤其是反映「經濟基礎」的經濟財政、工務運輸等政務範疇的健康進展。

但近來行政法務範疇成了「眾失之的」。不但是社會上意見最多,而且立法會內也是炮火猛烈。在外間看來,似乎是從主席到議員,都與司長「過不去」。尤其是在司長向立法會引介「立法法」法案時,主席罕有地發了火,弄得司長差點下不了台。而在昨日,幾乎再次重演主席與司長「摃上」的一幕,主席直斥司長「」了半個鐘頭,都不知其「」了些甚麼東東。

為何會有此「狀況」出現?從實務的角度上看,近年在特區政府的多個施政範疇中,除了工務運輸司前司長歐文龍涉嫌貪污遭司法機關審判外,其他各個政務範疇都有所表現,包括經濟發展成績亮麗,連續三個國際性賽事的成功舉辦及「申遺」成功提高了澳門的國際知名度,保安工作也可以向市民交代(工務運輸範疇倘撇開歐文龍涉嫌貪污,其實該範疇的政績還是不錯的)。僅有行政司法範疇,是失誤連連,功不抵過。從行政法規被法院判決「違法」,到「立法法」擬制及提交過程均顯粗糙,每一宗都是「大案」。而今年十月一日在國慶節這個政治節日中發生的大遊行,更是因行政法務範疇的失誤而引發。

而從陳麗敏司長的個人特質而言,也存在著「先天不足,後天不良」的問題。所謂「先天不足」,是指行政法務範疇所負責的政務所要求具備的公共行政、法律專業知識,與陳司長本人的專業學養程度,存在著較大的距離。尤其是在法律專業知識方面,從陳司長過去多項重大事件中的表現看,她的專業知識可能連「合格」也達不到。而「後天不良」,則是由於陳司長本人的自負、倨傲性格,及自以為是、不懂裝懂作風,讓議員和民眾反感,因而往往未能化危為機,相反還激化矛盾,從而使較小的失誤也演變成較大的矛盾衝突。其實,在第一屆特區政府的任期內,就已暴露了陳麗敏對行政法務司司長職務的「不適任」,但遺憾其「上司」未能量才適用,換上在公共行政及法律領域學有專長的適任者,而致行政法務範疇的幾項重大失誤,拖累了特區政府的政績形象。

不過,在經過諸多失誤教訓,尤其是在立法會中接受了「戰火洗禮」之後,陳麗敏似是已有所觸動,不再藉口「行政主導」而導致「行政霸道」,而也能吸取議員們和社會輿論的建言,故而其二零零八年度的行政司法範疇的施政方針,比過去歷年同類文件有所進步,敢於接觸到現實中的一些問題,並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改革目標。尤其是在公共行政改革中,提出了改革公職法律制度,建立官員問責制,加強廉政建設,完善人員溝通機制,實行中央人事管理,建構政策諮詢網絡和公共服務網絡等改革目標;及在法務領域中,在提高法規草擬和效率,加強法律諮詢工作,推動法律研究和整理工作,提升國際與國際法律合作,配合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合作等方面,提出了若干「標準高,操作易」的改革措施,整體上比過往有所進步。這或許是「吃一塹,長一智」及「失敗為成績之母」的法則在起作用。

然而,承諾多好,也須切實兌現,才能取信於民。在這裡,《立法會選舉法》的修訂,及為「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最為「考人」。前者,由於二零零五年第三屆立法會選舉,發生了一些不規則情況,而引發了合理、科學地修訂「選舉法」的強大呼聲。這就使《立法會選舉法》的修訂工作,賦予了比法案本身更重要的職能,為干淨廉潔選舉創造可靠的法律基礎。後者,其重要性也是超出了「法案草擬」的範疇,必須開門擬法,民主擬法,科學擬法,在法案形成之前,廣泛諮詢各界市民的意見,不要引發任何負面效應。使到二十三條立法工作的本身,就是一個強化特區安全、社會和諧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