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法案應引進強制公佈機制利公眾監督 陽光法案應引進強制公佈機制利公眾監督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昨日在立法會行政法務範疇施政方針辯論中指出,現行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屬預防性質,申報者發生事端時,法院可透過適當程序翻閱當事人的申報財產資料是否有問題。澳門特區現適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廉政公署已有專責小組跟進公約內容。若申報制度有需要修訂,將交由立法會審議。

從陳麗敏這番話來看,行政當局已從過去堅持在草擬「陽光法案」時,以「保護隱私權」為由,拒絕在財產申報制度中引進公開所申報財產資料的機制的立場,已有所鬆動,願意與國際慣例接軌了。當然,其「鬆動」的程度,是否就達到《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及其相關重要文 獻所規定的「申報資料強制公開」,及公開的程度怎樣、如何公開等,則仍有待觀察。

實際上,《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八條「公職人員行為守則」第五項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酌情努力制訂措施和建立制度,要求公職人員特別就可能與其公職人員的職能發生利益衝突的職務外活動、任職、投資、資產以及貴重饋贈或者重大利益向有關機關申報」。

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配套法律《反腐敗的實際措施》第四條「公佈財產」則規定,「公職人員應全面公佈個人情況(在進入政府部門任職時即公佈本人的全部資產、債務和社會關係)或定期提供簡要情況(每年的全部收入或商業活動)或公佈應予的事項(職務以外的收入、出售或購買超過一定數額資產的單據)」。

實際上,按照聯合國《反對貪污腐化實際措施手冊》的要求及國際慣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應當具有如下的幾個主要內容,缺一不可:一、財產申報對象;二、財產申報內容;三、財產申報時間;四、受理和審查申報之機關;五、公眾監督;六、對申報違法的處罰等。而「公眾監督」部份,是「陽光法案」的核心內容部份,規定「申報書」內容必向公眾公開,以便接受社會監督。否則,即使是公務員尤其是政治職位據位人提交了「申報書」,受理部門只是將之銷進保險箱,公眾也就難以監察其填報是否誠實,更是無法進而揭露其中倘有的貪贖行為或「瞬間暴發」情況。為此,美國就規定,各受理申報機關均須將財產申報資料公開,並供大眾查閱複印。而我國的香港特區和台灣地區,亦規定公務員申報的財產資料必須刊登在法定的公報上,或是可以任由公眾查閱。媒體就經常藉此便利,對政治職位據位人的財產狀況予以報導、評論,甚至是從「申報表」中找到疑點線索後,進行追查,從而揭發「申報不實」的情況,成為反貪機構的得力助手,也有效地促進反貪倡廉事業。

「公眾監督」,是國際慣例中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問題所通行的「四大強制」之中的「強制公開」的目的。實際上,按國際慣例,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中的「四大強制」,分別是:一、「強制申報」。公職人員與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如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一定金額以上的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債權、債務,對各種事業的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的財產,均應一併申報。二、「強制公開」。申報資料應彙整列冊供人查閱,具體做法是一定職級以上的官員的申報資料刊登在「政府公報」上。三、「強制信託」。一定職級以上的官員,應將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定金額以上的不動產及上市股票信託與政府承認的信託業代為經營管理。四、「強制處罰」。申報不實、不為申報、對財產拒絕說明或作虛偽說明等均有處罰規定。另外,公務員對其主管、監督的事務,或雖非主管、監督的事務,但有因職權、機會或身份而涉及本身、家族、財產受託人的利害情事時,應行迴避。由此可見,「強制公開」是「陽光法案」應當具有的其中一項重要原則。但澳門特區的「陽光法案」雖然是具有「強制申報」、「強制處罰」等原則,卻是欠缺「強制公開」的原則,也就等於是有槍沒有子彈,銀樣臘槍頭,中看不中用,徒具「財產申報」形式而已。

如果說,澳門原有的「陽光法案」,是因為在澳門回歸前的殖民統治時期制訂,而無法貫徹「強制公開」的原則,更無法體現「公眾監督」的精神,尚是可以理解的話,那麼,在澳門回歸、實行「澳人治澳」之後,仍未能在修訂「陽光法案」時真正落實「澳人治澳」的方針,亦即是在理論上是澳門特區的主人的澳門居民,在有權參與澳門特區社會政治事務的同時,卻無權監督向他們提供服務的「公僕」的行政作為及職業道德,使到「澳人」參與「治澳」的權力有所缺損,則令人感到十分遺憾。

而澳門立法會於二零零三年通過的第一一/二零零三號法律「財產申報」法律制度,以保護私人隱私權為由,拒絕將申報資料公開,使到聯合國《反貪污腐化實際措施手冊》中所強調的「公眾監督」亦即「強制公開」原則,未能在該「陽光法案」中得到很好的反映,這就使到該「陽光法案」只能是一個有「缺陷」的法案。亦即是徒有「財產申報」的形式,缺乏「公眾監督」的實質,也就使到「財產申報」失去其應當具有的功能及意義。

既然中央政府已決定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及其相關法規延伸到澳門特區適用,也由於「歐文龍事件」向我們敲響了警鐘,而前一段時間香港媒體也利用特首何厚鏵「持有萬利城股權」問題大做文件,這就顯示,現有的「陽光法案」已不適應形勢的發展和要求,是有必要予以檢討、修訂,引進「強制公開」機制以利於「公眾監督」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