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範疇的「施政方針」,是澳門特區政府五個政務範疇的「施政方針」中,份量最重、內容最豐富龐雜的一本,其一百二十二頁、約六萬餘字的文本,要將它認真看完也須花上一個多小時。而且,在其第二部份亦即「二零零八年度施政方針」部份,開宗明義就是「施政總目標及指導方針」,循「總目標」、「指導方針及配套措施」、「明確城市建設與發展是為了促進居民綜合生活質素的全面提升」、「加強廉政建設,弘揚廉潔風氣」、「完善機制,注重效能,善用公帑,珍惜民力」、「加強內部溝通,簡化行政程序,提升因應能力,重視調查研究,加強科學決策」、「尊重公眾知情權,鼓勵公眾參與;提高施政透明度,推動政務公開」、「居安思危,加強突發性公共意外事件的危機管理能力」等六個方面,闡述了運輸工務範疇行政改革的全盤構想,並以「綱舉目張」的方式,以範疇內行政改革的「綱」來帶動範疇內各個行政領域的「目」,使到該份「施政方針」並非單純是堆砌範疇內各個行政領域的業務的乾巴巴文件,而是因為行政改革的「綱」而使之具有了生命力。或許,正因為是運輸工務領域發生了「歐文龍事件」而成為「重災區」,劉仕堯司長就在走馬上任後,必須以比其他幾個政務範疇加倍的努力和幹勁,從深處挖掘該範疇存在的缺陷和失誤,痛定思痛,正視失誤,笨鳥先飛,迎頭趕上,因而就花了較大的心思和力氣,認真撰寫這份「施政方針」。
運輸工務範疇之所以曾經成為「重災區」,主要的原因固然是其前司長歐文龍把中央政府授予的權力當作是牟取不法私人利益的工具,因而攪亂了制度,攪亂了遊戲規則。不過,也與規範該政務範疇的法律體系並不健全,而讓歐文龍有可乘之隙,密切相關。實際上,正如劉仕堯在「施政方針」中所言,在該政務範疇內適用的若干法律法規,如有關土地批給的制度等,已經顯得陳舊,根本無法適應當今的需要。其中,又以缺乏一套完整、系統的城市規劃,及未有為城市規劃立法,就為歐文龍「上下其手」提供了有利條件。而且,也是「澳門歷史城區」受在建高層樓宇影響周邊景觀,而受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遺中心關切的重要致發原因。
對此,曾經甫上任就聲稱「暫不考慮制訂《城市規劃法》」的劉仕堯司長,似是已有了清醒的認識。因此,他在「施政方針」中,專門提及到修訂土地批給制度的問題,並有專節論述「城市規劃法律法規體系」及「城市規劃編制及實施體。對於劉仕堯司長「聞過即喜」,勇於修正錯誤的進步表現,我們應予以充分的肯定。
實際上,制訂城市規劃和為城市規劃立法,是「依法施政」、「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防止出現新的「歐文龍」的要求。不久前,內地《南方周末報》在評論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城鄉規劃法(草案)》時就指出,制訂「城鄉規劃法」,針對的是飽受詬病的城鄉規劃混亂問題,力求以新法約束地方政府。由於舊法嚴肅性不強,加之地方官員調任頻繁,「一任領導一任規劃」已成普遍問題,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急功近利的規劃調整,盲目佈局的基礎設施,雜亂無章的城市用地,任意肢解的城鄉規劃等問題嚴重。房地產開發商利用地方規劃違規獲利,少數地區城市規劃成為「圈地工具」,開發商將個別手握重權的腐敗官員勾結,由規劃腐敗引發的大案不斷發生。新法力求解決上述弊端。為控制頻繁修改規劃,「草案」規定城鄉規劃一經批准,不得隨意修改。「草案」尤其強調,「特別是不能因為地方領導人的變更而變更,更不能因為個別領導人的意見而擅自修改」。「草案」還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監督城鄉規劃的實施,並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海峽兩岸都十分重視為城市規劃立法。在大陸方面,除上述的《城鄉規劃法〔草案〕》外,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在台灣地區,「立法院」也通過了《都市規劃法》。香港特區方面也頒佈了《城市規劃條例》。既然澳門特區作為一個法治地區,也既然澳門特區政府必須依法行政,在城市規劃領域就應擁有一部完整、系統的《城市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是內地調整城市規劃中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基本法律,對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管理作了系統的規定,對各類有關城市規劃方面的法律和規章的制定具有不容違背的規範性和約束力。由於《城市規劃法》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我國城市規劃工作中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確立了城市規劃工作的法律地位,因而是我國城市規劃工作依法行政的基本依據,同時也為建立健全我國城市規劃的法律體系,完善我國城市規劃法制建設創造了根本前提 。
既然為城市規劃立法如此重要,澳門特區的城市規劃立法工作,就是不能再拖延的了。「施政方針」已提出了時間表,希望能按表操作,盡快完成立法程序。
(發自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