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官司二審判決將對選情構成影響

台灣高等法院昨日二審三度開庭辯論馬英九被控特別費貪污案的上訴案,檢辯雙方進行結案陳詞。辯論結束後,合議庭諭知將在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宣判。

昨日的檢辯雙方辯論,檢方雖然仍然一口咬定馬英九貪污特別費,但卻並沒有提出新的事證及論據,只是反駁了一審判決將特別費與宋代的公使錢劃上等號的做法不當,請求法院改判。但值得注意的是,檢方在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所加控的「變造文書罪」,檢方昨日卻並無特別提及,似是連檢方自己也感覺到起訴馬英九「變造文書罪」底氣不足,對二審法官是否接納這個訴罪並無把握。而辯方卻趁此機會大談「制度」瑕疵及檢方「選擇性辦案」,同樣的案情,馬英九被起訴,而謝長廷、蘇貞昌、翁岳生等人則不予起訴。馬英九在總結辯論發言中,反守為攻,批評檢察官悍然違背「法務部」有關特別費是「實質補貼」的見解意見,讓他一個人來獨自承擔法律的風險。另外,在進行結案辯論之前,法庭先行勘驗部份證據,包括「法務部」、「行政院」、「司法院」等各單位關於「特別費」的函令解釋,而這些解釋基本上傾向於特別費是屬於「實質補貼」,檢辯雙方對這些證據都不表示異議,似是連檢方也不得不默認特別費屬「實質補貼」的事實。實際上,就連檢方成員之一的檢察官曾俊哲也在庭訊中表示,特別費是具有「實質補貼」性質的公款,但檢方卻認為仍應用於公務所需,不得私人自俸。

表面上看,二審檢辯雙方的辯論,及法官的詢問內容、辯方為此而作出的答辯,都對馬英九甚為有利。按照台灣地區的司法制度,當上訴方倘提不出足夠的理據尤其是新的事證反駁一審法官的判決,二審法官往往會維持一審判決,以維護法院的尊嚴。

但是,由於台灣地區的司法系統已經被政治力所腐蝕滲透,往往在審判帶有政治性質的案件時,難以完全做到司法中立、獨立審判,多少也有些「奉命審判」的影子,再加上越是高層的法官,越是容易受到權力上層的影響,故台灣高等法院是否能公平、公正地作出二審判決,充滿變數。高雄市長選舉「當選無效之訴」的二審判決推翻了一審作出的陳菊「當選無效」的判決,就給馬英九官司的二審判決帶來陰影。

馬英九官司二審判決的結果,將對明年三月的「總統」選情造成極大的影響。而馬英九的官司,在二審中因檢方增訴「變造文件罪」而分成兩部份。其中新增的「變造文件罪」是屬於二審定讞。如果被判有罪,那怕量刑很輕或是緩刑,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馬英九將喪失參選「總統」的資格。但從昨日二審法官並無追查「變造文件罪」的案情,而檢方也並無就「變造文件罪」的檢控作出辯論意見的情況看,或許法院會認為這項檢控是屬於不負責任的檢控甚至是惡意檢控,馬英九被判無罪的可能性較大。

至於馬英九被檢控貪污特別費的部份,是最為充滿變數的關鍵內容,也是最容易讓政治力影響操控法官的自由心證的部份。如果法官秉於良知,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依法判決維持一審無罪原判,馬英九將可放下包袱,專心投入「總統」大選。因為盡管貪污罪是屬於三審定讞,檢方仍可提起上訴,但由於三審是由最高法院閉門審理案卷,不再傳召檢辯雙方上庭,馬英九就可避免一邊競選、一邊上庭之困。而且更重要的是,三審的宣判,將有可能是在三月二十二日的「總統」選舉投票日之後,故馬英九的選情和競選活動完全不用考慮三審的影響。

但倘若高等法院在十二月二十八日宣判推翻一審法院的無罪判決,就將給馬英九的選情帶來重大衝擊。不過,又將會有兩種情況:其一是判處十年及以上有期徒刑,由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凡在一、二審中被判決十年以上徒刑者,即使並非是終審判決,也不得登記為「總統」候選人。此時,馬英九就得被迫棄選,中國國民黨就得在短短的十來天內,完成重新進行黨內初選,或是以徵召方式,確定新的「總統」候選人的程序,以趕在明年一月初開始的「總統」參選人登記期進行參選人登記,以免造成「國民黨無人參選」的遺憾。

其二是倘若二審法院即使是判決馬英九罪名成立,但刑期卻是在十年以下,由於並非是終審判決,按「無罪推定論」仍屬無罪之身(二審被判十年及以上也仍是屬「無罪」,但由於刑期較重,故按「排黑條款」將被剝奪參選權利),仍可報名參選。而且,在競選過程中,馬英九還可大打「司法迫害」的悲情牌,激發泛藍支持者萌生危機意識,在投票日都湧出來投票。事實上,按照台灣地區過去的選舉實踐,政治人物倘被判刑,其本人或「代夫出征」的妻子,往往都能高票當選。

還有一個不可忽略的情況是,原來預計二審判決將會在明年二月底左右作出。倘此,屆時如是判決馬英九十年及以上有期徒刑,當即喪失「總統」候選人資格。而在此時,由於已過了「中選會」接受參選人登記的期限,國民黨就不能另行推舉候選人,就將會變成謝長廷果真是「拔劍四顧心茫然」,在毫無對手之下「自動當選」。因此,現在高等法院決定提前到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二審判決,無論判決結果如何,客觀上都是為國民黨留下一條生路。

(台北專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