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會對特區政府五大政務範疇「施政方針」進行辯論的最後一日,曹其真主席針對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切「澳門歷史城區」中的東望洋燈塔的景觀受威脅的問題,要求劉仕堯司長作出解釋:國家文物局轉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關切信函,究竟是發出「黃牌」還是查詢要求解釋?
被質詢的劉仕堯司長,因手頭並無這方面的資料而無法作出解釋。而掌握這方面資料的文化局長何麗鑽,事後則在向查詢的媒體表示,世界遺產的國際保護制度中並無「黃牌」、「紅牌」的規則模式,而國家文物局向澳門特區政府轉交的聯合國教科文 組織世遺中心的信函,則是對澳門「世遺」緩衝區的一些在建項目可能會影響東望洋燈塔的景觀表達「關注」,要求提供有關的情況說明。
從何麗鑽的解釋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遺中心對「遮塔」一事的反應,到目前為止,尚只是到「查詢情況」的階段。既然有團體向世遺中心反應情況,世遺中心當然要作出反應。否則,就是官僚主義了。不過,從世遺中心的反應看,還是頗為謹慎的:一方面,派出專人到澳門進行實地調查觀察;另一方面,致函中國境內所有「世界文化遺產」的主管單位--國家文物局查詢,而非是直接回覆當初致函反映情況的民間團體。就此,有關「護塔」的行為,已由原先的民間行為,上升到國家行為的位階。
盡管如此,到目前為止,世遺中心對「遮塔」一事,仍只是表達「關注」的層次,並給國家文物局提供了「解釋」的機會,尚未到提出「警告」的程度,更遑論「踢出局」的地步。但也不能僥倖大意,「關注」往往是提出「警告」的「初級階段」,如果「解釋」未能令世遺中心滿意,甚或是無動於衷,未採取改善措施,也不排除會由「關注」升級為「警告」,亦即俗語的「黃牌」。
實際上,在《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及世遺中心的實際操作中,並無「黃牌」、「紅牌」之稱,這只是人們將之類比於球賽規則具形象性的形容而已。可以說,「黃牌」相當於「世遺」項目被列入《瀕危世界遺產清單》,而「紅牌」則是「世遺」項目從《世界遺產名錄》中除名出去。而從「澳門歷史城區」的保護現狀看,即使是「遮塔」的事實成立,也未到「澳門歷史城區」被列入《瀕危世界遺產清單》亦即遭發「黃牌」的地步,更遑論遭發「紅牌」亦即被「踢出局」了。但是,如果不正視「遮塔」的事實並設法予以改善,不排除世遺中心會正式表達「關切」甚至是發函「警告」。
《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第十四條第四款對瀕危遺產問題有如下的表述:委員會應在必要時制定、更新和出版一份《瀕危世界遺產清單》,其中所列財產均為載於《世界遺產名錄》之中、需要採取重大活動加以保護並為根據本公約要求給予援助的財產。《瀕危世界遺產清單》應載有這類活動的費用概算,並只可包括文化和自然遺產中受到下述嚴重的特殊危險威脅的財產,這些危險是:蛻變加劇、大規模公共或私人工程、城市或旅遊業迅速發展計劃造成的消失威脅;土地的使用變動或易主造成的破壞;未知原因造成的重大變化;隨意擯棄;或裝衝突的爆發或威脅;災害和災變;嚴重火災、地震、山崩;火山爆發;水位變動;洪水和海嘯等。委員會在緊急需要時可隨時在《瀕危世界遺產清單》中增列新的條目並立即予以發表。
在這段文字中,明確了列入《瀕危世界遺產清單》的一些具體條件。這些條件在其後的世界遺產委員會的文件中又有詳細闡述:一、首先當然需要具備世界遺產的資格。二、面臨被毀壞的危險。三、有關該遺產保護的國際合作已經十分必要。四、要有本國瀕危遺產的援助申請,這種援助必須是看來有效的,這種要求可以由世界遺產委員會任何一名成員或其秘書處--世界遺產中心提出。具備了以上條件,某一遺產地就可能被列為瀕危遺產。列入瀕危遺產,雖然可以獲得資金、技術的援助,但實際上,也是明確表達了世界遺產委員會對遺產地國家保護不力的批評。對瀕危遺產的評定,充分考慮主權國的意見,但也不完全取決於主權國的意見。比如對印度的馬納斯禁獵區。
《瀕危世界遺產清單》也同《世界遺產名錄》一樣,作為世界遺產委員會的正式文件,每年公佈一次。列入這個清單,並不考慮這個國家是富有還是貧窮。提醒人們去關注危險的現實繼而進行保護,是這份清單的終極目的。出現在這份清單上的遺產,在保護措施得力並富有成效時,就會撤掉。如二零零一年的名單中,尚有巴西伊瓜蘇國家公園,但在二零零二年的新名單中已經將其去掉。
到目前為止,在我國的三十多項「世遺」項目中,雖然有多個項目已受到世遺中心的「關切」,如故宮、布達拉宮、三江併流等,但尚未到被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的地步。因此,當去年內地媒體報導稱上述項目已被世遺中心「出示黃牌」時,當即由國家權威機構授權新華社作出澄清。但這並不等於政府不注意保護世遺項目,如近年已對某些世遺項目 範圍內的「遺章建築」進行了清拆處理,包括曾花巨資興建的賓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