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參考兩岸立法經驗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 宜參考兩岸立法經驗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

「黑沙事件」的肇因,越來越清楚,是「零團費」惹的禍。據內地媒體報導,內地發團旅行社是以類似「零團費」的價格,來招徠團員的,總共十五天的旅程,包括雲南、貴州、廣東、香港、澳門的團費,為人民幣三千元,平均每天二百元。這連住宿酒店都不夠,遑論車船及膳食費用,以至旅行社的人力成本和利潤。而交給澳門地接團的費用,還低於這個「平均數」。因而就被地接社視為「購物團」,將團員們帶到購物點「強制式購物」,也就「理所當然」。

「零團費」引致的「強制性購物」導遊,以至「黑店」等問題,是澳門旅遊業正常經營發展以至澳門特區形象的大敵。盡管消費者委員會曾為一些受害遊客討回了公道,但它不是執法機關,也不具司法警察權,故無權處分加害旅行社及店舖。也盡管立法會曾修法,為打擊「黑店」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卻是將執法權交給了肩負著更多刑事大案要案偵查任務而又人手並不充裕的司警機關,難免「顧及不周」。何況,至今尚未有法律是懲治類似「零團費團」的不公平競爭行為的。因此,「零團費團」仍是大行其道,「黑店」屢禁不止。為了從根本上解決此類問題,就很有必要制定一部單行性的《反不公平競爭法》,並設立享有司法權的專門執法部門執行偵查職能,才有可能杜絕類似「黑沙事件」繼續發生。否則,今後還將會令澳門的旅遊業弊端仍然成為「國際笑話中心」。

本欄昨日建議澳門特區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制訂特區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實際上,據曾任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的宋汝棼芬在《參加立法工作瑣記》(中施國法制出版社出版)一書中指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是透過立法規範市場主體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鼓勵和保護正當競爭,限制不正當競爭。國務院授權國務院法制局、國家工商局等七個單位起草《反不正當競爭法(草案)》,並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立法背景,是有些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參與經濟活動搞不正當競爭;郵電、電力、天然氣、自來水等行業憑借其壟斷地位,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企業的產品,排斥其他競爭者;有些地方政府從局部利益出發,控制資金和貨源,限制外地產品進入本地或本地產品流向外地,保護本地的質次價高商品和假冒偽劣商品,明裡暗裡支持本地搞不正當競爭。

  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不正當競爭是指違反誠實信用與公平競爭的一切商業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兩類,一類是以欺詐、虛偽表示,詆毀競爭對手、侵犯商業秘密等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的行為,即狹義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類是限制競爭行為,包括壟斷和以限制競爭為目的的聯合行為(即「卡特爾」行為)。這些行為不禁止,公平競爭的環境就不能形成,也難以真正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

今年八月三十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反壟斷法」是維護市場競爭,有效配置資源,保護和促進競爭的法律。其立法的目的是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競爭機制,維護消費者利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反壟斷法」作為一部競爭法,與我國已有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不同。「反壟斷法」的目的是維護市場競爭機制,而不是直接地保護特定的競爭者。其所維謢的市場公平競爭,是要保護多個經營者的經濟行為自由,不允許個別經營者利用其市場力量操縱價格或者強加其它市場條件。因此,「反壟斷法」解決的是市場有沒有競爭的問題,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則主要解決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的問題。

上述所指的「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企業的產品」,「假冒偽劣商品」操縱價格……等,與「零團費團」的「強制性購物」及「黑店」狀況,就相當吻合。

在我國台灣地區,與之相應的法律是《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法」是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為其主要目的,其條文規範的範圍可分為「限制競爭」和「不公平競爭」兩大部份。具體地說,「公平交易法」分為七章。第一章「總則」,明定立法目的、相關名詞定義及主管機關;第二章「獨佔、結合、聯合行為」,明定有關獨佔、結合、聯合等限制競爭行為的管制;第三章「不公平競爭」,明定維持轉售價格、妨礙公平競爭之虞、仿冒、不實廣告、損害營業信譽、多層次傳銷、欺罔或顯失公平等不公平競爭行為的規範;第四章「公平交易委員會」,明定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並就其職掌及相關程序進行加以規範;第五章「損害賠償」,明定民事責任的規範;第六章「罰則」,明定刑事、行政責任的規定;第七章「附則」,定有除外適用條款、施行細則、施行日期等。整體而言,「公平交易法」的施行,可使事業經營者立於公平基礎上從事競爭,進而提高事業經營效率,以促進整體經濟資源的合理分配,同時透過公平合理的競爭,使業者能以「貨真價實,童叟無欺」的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間接嘉惠消費者。

「公平委員會」是「行政院」的一個部級單位,這與「消費者委員會」只是一個半官方單位的情況,有所不同。民進黨上台後曾出任「陸委會」主委、「行政院」副院長的蔡英文,當年就曾是「公平會」的委員,並在此任上接受「陸委會」委托,參與「港澳關係條例」的起草工作,還兩次來澳門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