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是國際慣例。除了是海峽兩岸都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及香港特區也正在醞釀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之外,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已頒佈了反不正當競爭法。這些立法經驗,都值得澳門特區在為反不正當競爭立法時借鑑參考。
一、關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壟斷除外)的項目範圍,大致上如下:
A、使用與他人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名稱、商標、服務標記等和他人商品或服務相混淆的(德國、日本、韓國、匈牙利、中國台灣);
B、在廣告或商品包裝上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德國、日本、韓國、匈牙利、中國台灣);
C、詆毀他人營業信譽的(韓國、日本、匈牙利、中國台灣);
D、以不同的交易條件對競爭者予以差別待遇的(美國、日本、韓國、中國台灣);
E、不正當地限制交易條件的(美國、英國、日本、韓國、匈牙利),其中函牙利特別規定,禁止在供給或購買商品時,以供應或購買其他商品為條件,此條款適用於「零團費團」中的「強制性購物」;
F、濫用經濟優勢的(日本、韓國、匈牙利);
G、以排斥競爭者為目的,傾銷、賤賣或高價購入商品的(德國、日本),其中日本規定,無正當理由以明顯低於成本的價格連續提供其商品或勞務者,不正當地以較低的價格供給商品或勞務,不正當地以高價購入商品或勞務,並可能使其他事業者的事業活動產生困難的,都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這適用於「零團費」團;
H、拒絕與競爭者進行交易的(美國、日本、中國台灣);
I、侵犯商業秘密的(德國、匈牙利、中國台灣);
J、不正當的有獎銷售(法國、日本);
K、非法的卡特爾行為(美國、德國、韓國、日本、中國台灣);
L、其他的不正當競爭。
二、主管機關的主要職權。美國反不正當競爭的主管機關是聯邦貿易委員會,委員由總統任命並經參議院批准,委員會下設總顧問室、競爭局、經濟局等。日本反不正當競爭的主管機關是公平交易委員會,該委員會屬內閣總理大臣所轄,委員由內閣總理大臣徵得議會兩院同意後任命。
主管機關的主要職權有:
A、擬定有關不正當競爭的法律、法規草案(韓國、中國台灣)。
B、監督管理權。規定企業的某些行為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或須經主管機關批准。
C、調查權。收集有關經濟組織的經營活動、經濟狀況以及管理方面的信息,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可以對有關經濟組織的經營活動和經濟情況進行調查,如查閱其經濟活動的活動文件,要求有關經濟組織提供經營情況的報告、帳冊等(美國、德國、日本、韓國、中國台灣);有的可以根據法官的命令進行搜查,對有證據價值的物品可以扣押(德國)。
D、審理權。對不正當競爭案件有權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訴(美國、德國、日本、匈牙利)。
E、處理權。發佈禁止令。
F、起訴權。對某些不正當競爭行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對違反關於不公平或欺騙性貿易規則的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壟斷除外)的法律責任。
A、民事責任。美國規定,不論損害大小,一律給予其損害額的三倍賠償並承擔受害人的訴訟費和合理的律師費。
B、行政責任。主要的做法有制止違法行為,公佈違法事實,採取預防措施,責令提供擔保和罰款等。
D、刑事責任。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為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等。其中主要的有,採取搭售等方法不正當地限制交易條件的,處一年以下徒刑或七千萬元以下罰金(韓國)。對不合理地決定、保持和變更商品的價格或勞務費用的行為;不合理地改變商品的銷售或提供勞務的行為;不公正地妨礙其他事業者的事業活動的行為;不公正地妨礙新的競爭事業者參加事業活動的行為;可能阻礙競爭或明顯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處二年以下徒刑或一億元以下罰金(韓國)。
非法卡特爾行為,處三年以下監禁,可併處罰款(美國);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並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中國台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