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發揮制衡作用維護特區法治形象 司法機關發揮制衡作用維護特區法治形象

澳門特區中級法院昨日向特區政府發出有關裁判書,裁決政府批給金光噴射飛船(澳門)有限公司經營氹仔至香港海上客運服務決定的執行行為不產生效力,亦即法院仍然暫時維持中止有關行政行為的效力。但從該「裁判」的內容看,這並非是正式裁決,而是法院在對西北航運快線有限公司要求中止政府批准「金光」經營氹仔至香港海上客運服務決定的效力的請求作出正式裁決之前,對特區政府的反訴說明所作出的暫時性裁決,目的是為了使相關的司法程序能在不受干擾中進行。

中級法院的這個判決特區政府「敗訴」的裁決,是繼中級法院先後幾宗判決「行政法規違法」之後,又一次裁決政府「輸官司」的裁決。此顯示,中級法院及其法官,全面認真執行「澳門基本法」八十三條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的規定,及第八十九條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官依法進行審判,不聽從任何命令和指示」的規定,是堅持法治的表現,也體現了基本法有關司法獨立,及行政、立法、司法互相獨立、互相制衡、互相配合的立法原意,亦是對將「行政主導」錯誤地理解為「行政獨大」甚至是「行政霸道」的法制化糾偏,有利於維護澳門特區的法制尊嚴,也有利於消解外界對澳門特區司法機關能否堅持司法獨立的疑慮,更符合政治制度既要防止權力的濫用和專斷,損害澳門特區的利益,又要避免權力的互相扯皮,降低效率,影響澳門特區發展的政制設計。它與特區立法會最近在審議政府提交的「立法法法案」時,包括曹其真主席在內的一眾議員們批評政府提交法案過程的粗糙、不顧及立法會尊嚴的事件一起,對特區今後嚴格按基本法辦事,堅持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將起到較佳的警醒作用。

中級法院作出的這個暫時性裁決及多家航運公司入稟中級法院要求中止政府批准「金光」經營海上客運服務決定的效力一事,還可作以下幾種延伸解讀:

一、特區的重大利益分配,必須公平、公正、公開處理,不能偏幫任何一方,更不能搞「黑箱作業」。北安碼頭的建設原意,主要是為「金光大道」的旅遊博彩業的接送客源服務。既然在「金光大道」附近及氹仔,有多家賭牌持有公司開設賭場、酒店,其航線分配就不應由其中的一家賭牌持有公司獨家佔有,否則就將形成「不正當競爭」。盡管北安碼頭的興建,很可能是「威尼斯人」當初決定在「金光大道」投資興建其旗艦賭場酒店時向政府提出的條件要求,但政府也不能因此而讓其壟斷屬於整體特區居民共同擁有的航線資源,及使用公帑興建的北安碼頭。或許,可以優先照顧「威尼斯人/金光」的開航要求,但也不能讓其獨佔獨享。

二、必須按照國際慣例辦事。「中國澳門」已經參加了世界貿易組織(WTO),就必須嚴格執行「WTO」的各項規定。由於澳門特區的對外客運服務,屬跨境性質,其航線的批給,就應按照國際慣例,進行競投,以求符合「WTO」的《政府採購協定》中有關「公開競投」的規定。或許正如前述,北安碼頭的興建與「威尼斯人」的要求有關連,但即使如此,也只能是讓其在競 投中享有優先權,而不能未經過競投就直接批給,更不能讓「威尼斯人/金光」獨霸航權。那種所謂「航運並非專營事業,故無須開投」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

三、海上航運屬於政府運輸工務範疇的政務,而該範疇因發生了「歐文龍事件」而成為「重災區」,在涉及到重大利益的行政操作上,更應避免有「瓜田李下」之嫌。實際上,海上對外航運涉及重大利益,如果在批給過程中未遵循公開、透明原則,而又是向某一家企業嚴重傾斜,即使是行政的直接操作者沒有任何個人利益收受,但在「歐文龍事件」的陰影之下,仍難免令人產生「黑箱作業」、「官商勾結」的疑慮。其對運輸工務範疇其他領域的政務運作,也將產生「月暈效應」影響,即使是多麼的出以公心,也難免會被人以猜疑氹仔對外航線的眼光,予以懷疑。本來,劉仕堯接任運輸工務司司長後,力圖吸取其前任教訓,厲行新政,也確實是帶起一番新氣象。但卻有可能被北安碼頭對外航線的批給,而抵銷殆盡,殊為可惜。

「歐文龍事件」爆發後,澳門社會已進入公民社會的初級階段。無論是「澳人」的公民意識,還是企業對政府公平、公正、公開施政的要求,都有所提高。而北安碼頭對外航權的行政批給,顯然是對這股勢不可擋的意識潮流的逆行倒流。幸得司法機關仍能堅持其司法獨立性,向其提出了警告。否則,「澳人」要求行政改革的強烈願望,與行政機關仍是不思改進之間的矛盾,將更形尖銳、激烈,嚴重影響澳門特區的長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