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終審法院法官利馬對歐文龍案辯護律師有關「物證效力」的上訴作出「無效裁決」,受到若干法律界和媒體質疑之後,中級法院日前更審由終審法院退回「逾期逗留案」上訴案,仍然判決政府敗訴,而由法官陳廣勝草擬的「判決書」還直指終審法院退回更審時的裁決見解,違反「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因而應提請全國人大釋法。此兩宗事件顯示,作為澳門法院最高審判層級的終審法院,其審判的權威性和合法、合公約性,正受到挑戰和質疑。
理論上及法律上,終審法院是澳門特區法院等級中的最高機關,其對下級法院審判的上訴案所作出的終審裁決,及依據訟訴法律的規定作出的統一司法見解,具有至高無上的司法權威,不容質疑和挑戰。即使事實證明是「錯判」或作出錯誤見解,也是如此。唯一的解決方法,是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
而現在終審法院的裁決,遭受到了質疑。其中,利馬法官的裁決,較為單純。因為從終審法院辦事處發出的「澄清新聞稿」的用詞看,似是終審法院合議庭的另外兩位法官,也不一定同意其見解。因而「澄清新聞稿」特別強調利馬法官的裁決,只是屬於他個人的裁判,而不是終審法院合議庭的判決。但中級法院的裁決,則較為複雜,因為這是屬於下級法院對上級法院而且還是最高層級法院的司法見解的否定。幸好,終審法院的司法見解並非是終審判決,而只是將案件發還中級法院更審時所附的司法見解。否則,就將釀成「司法危機」。
其實,下級法院在接到上級法院發還更審案件時,不同意上級法院的司法見解一類的司法案件,在澳門特區雖然是「破啼兒第一遭」,但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卻是司空見慣。就以涉及到澳門地區的一宗案件為例,原任中國國民黨澳門支部委員會主委的吳華所涉的「雙面間諜案」,就是下級法院數度不同意上級法院「無罪」的司法認定,趁發還更審之機,再次裁定「有罪」。最後還是由上級法院行使終審權,對吳華案以「無罪」一搥定音作出裁決。
至於澳門特區中級法院質疑終審法院的司法見解,並在更審時再次作出與終審法院司法見解主調相反的裁決一事,則帶給人們若干的思考:
一、澳門特區的法官隊伍,由於歷史及現實的原因,顯得較「嫩」。這個「嫩」字,除了是體現在經驗方面之外,也反映在對法律原則的掌握。即使是貴為終審法院的法官,也免卻不了。比如,中級法院今次對終審法院司法見解所提出的幾項質疑,尤其是「行政長官有權制定獨立行政法規」,與「澳門基本法」中有關「立法權」和法律備案機制的規定相抵觸,其實在當時就引發部份法律工作者的質疑,並私下議論為「屁股指揮腦袋」。倘若經常發生類似經不起推敲的裁決瑕疵,可能會使人對澳門特區的司法正義產生不信任感。
二、然而,終審法院的處理方式尚算是務實及謹慎的。終審法院辦事處對利馬法官的裁決發出「澄清新聞稿」,是如此;終審法院對政府就中級法院的裁決提出的上訴案,不是直接作出裁決,而是以附帶有否定中級院裁決的「司法見解書」,發還給中級法院更審,也是如此。如果終審法院是據其對「政府上訴案」的司法見解,直接作出終審判決,而中級法院卻又認為這個終審判決抵觸基本法的相關規定,所引發的「司法地震」,必是相當強烈。因此,終審法院採取發還中級法院更審的方式,在客觀上是避過了一場司法災難。
三、《司法組織綱要法》對澳門特區司法組織架構的設計,確是有不夠嚴謹之處。就以歐文龍的上訴權為例,由於按此設計,歐文龍將被「剝奪」上訴權,故終審法院無論是作出是否有罪的判決,都將會留下後遺症。若判決「有罪」的後果,本欄日前已有分析,此不再贅。但如是輕判甚至是判決「無罪」,由於是終審判決,而難以申張正義。近日,本地的時事討論網頁就友此擔懮和議論。
四、認真學習和深刻領悟「澳門基本法」,不但是一般群眾有此需要,即使是已經飽讀法律的終審法院法官,同樣也有此需要。如今次中級法院對終審法院「司法見解」中有關「行政長官有權制定獨立行政法規」的裁決,直指其實質改動了基本法所規定的現行澳門政制中有關立法會與行政長官之間在制定法律規範上的權力分配和制約模式,勢必會削弱基本法第十七條所預設的法律備案機制的應有意義,就折射了連終審法院法官,也可能會未能深刻領悟和準確掌握基本法相關規定。
從終審法院的法官可能不一定能完全精確理解基本法的相關規定,而中級法院的法官卻對此倒有亮麗表現一例中,使我們想起了「卑賤者最聰明,高貴者最愚蠢」的名言。盡管兩者不能相提併論,但有時真理會掌握在較低層者的手中,卻是普遍存在的現象。今後,隨著澳門特區司法隊伍的日漸成熟,在因應歐文龍上訴權等問題而修訂《司法組織綱要法》,允許終審法院設立「特別法庭」,及增加法官名額時,也就再也不用作「缺乏符合資歷的法官」之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