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官司今日二審宣判關乎其參選資格

馬英九的「特支費案」,將於今日上午十時進行二審宣判。由於此時距「中選會」接受各政黨提名「總統」參選人和接受連署人登記只有半個月左右的時間,故二審判決是否將會把馬英九攔擋在「總統」參選人提名登記的門外,也就頗為令人關注。

按照台灣地區的司法制度,檢控方在不服法院判決提出上訴後,必須提出新的事證。如果無法提交新事證,上一審級法院往往會維持下一審級法院的裁決。而從二審庭審的情況看,檢控方並未能就一審的案情提出新事證,只是另行提交了「馬小九」等在常人看來頗為荒唐無理的「事證」來。可能是連檢控方自己也對此感到「無聊」,故只好在「特支費」的性質認定方面大做文章,堅持「公費」的說法。大概,連控檢方也感到,在「特支費」的性質定位上,可能會牽連到五千多名政務官,而且其中有相當部份是現正在台上的綠色官員。在此現實背景之下,再去追究其實已被整個官場以至社會習以為常地認為是「補貼」的「特支費」,即使是帶有「公費」性質也是「制度缺陷」,以此來作抗訴理由將會討不到甚麼便宜,甚至還將會成為反傷自己人的「回力標」。因此,才追加了自以為可「一劍封喉」的「背信罪」。

檢控方追加「背信罪」這一招,非常高明,也非常狠辣。這是因為,背信罪是二審定讞。而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凡被判罪確定者,即使刑期很輕,都已被褫奪「總統」參選人的資格。檢控方是精確計算,馬英九案的二審判決將會在「中選會」進行接受「總統」參選人登記作業之前宣判。因此,追加檢控馬英九的「背信罪」,是將馬英九攔擋在「中選會」登記「總統」參選人門外的最便捷辦法。

但是,這裡有兩個疑點:其一、檢控方是在一審程序全部結束之後,才追加「背信罪」的。故在二審宣判時,第二審級法院對「背信罪」部份的宣判,究竟算是一審宣判還是二審宣判?按審判層級來說,二審法院的宣判,當然算是二審宣判。就此,就「背信罪」部份,也就當然是終審定讞。但就宣判程序來說,這個「背信罪」是在一審宣判之後才追加的,亦即並未經過一審程序,如果審理就當作是二審程序,顯見程序瑕疵,而且不給馬英九上訴權也不符法治和人道原則。當時最為合理的處理辦法,是司法機關對馬英九的案件進行脫鉤處理,即「貪污罪」進入二審程序,而追加的「背信罪」則分開處理,回頭重走一審程序。

因此,即使高院合議庭今日宣判馬英九的「背信罪」成立,在是否屬於終審判決問題上,還將會有一場爭拗。

其二、即使是「背信罪」的本身,檢控方在提出追加時所提交的案由和事證,也是漏洞多多。合議庭能否接納採信檢控方的指控,看來連檢控方自己也心中無數。

至於馬英九官司的核心內容,亦即圍繞著「特支費」的「貪污案」,是屬於三審定讞。也就是說,今日的二審宣判,並非是終審宣判。

這個司法程序,對馬英九較為有利。這是因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被指控犯「貪污罪」者,只有如下兩種情況才不得進行「總統」參選人登記:

一、經判刑確定,亦即三審有罪定讞。此時,不管刑期長短,只要是判決有罪且有刑期,都不能參選。但由於今日的宣判是二審程序,故這一規定現時並不適用於馬英九。而按台灣地區的司法時程,三審將會是在「總統」大選甚至是就職之後。倘若馬英九勝出,按「憲法」規定將受到「免責特權」保護(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貪污案」就是因此特權而獲暫不起訴),綠色司法官要置馬英九於死地也只能是徒呼??。

二、如果今日的二審判決,仍然是維持一審「無罪」判決,當然馬英九的參選資格不受任何影響。即使是「翻盤」,判決馬英九有罪,但只要其刑期是十年之下,也不會影響馬英九登記參選「總統」的權利。當然,如果是判決十年(含)以上有期刑期、無期徒刑、死刑,即使馬英九仍可上訴,但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規定,都將不得參加「總統」參選人登記。而從馬英九所涉「特支費」的案情看,即使是因政治因素,在二審「翻盤」,獲判十年及以上徒刑的機率並不高。

或許,從近日民進黨大作「人民心中已宣判馬英九有罪」的文宣,及特偵組突然偵查蕭萬長、連戰、吳伯雄等人的「特支費案」的動作中,我們可以隱約感到,這正是綠營不甘於馬英九「特支費案」的二審宣判,並不會構成剝奪馬英九參選「總統」資格,因而才作出的「阿Q勝利法」輿論及「圍點打援」司法「奧步」招數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