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特支費案上訴判決的法律攻防戰

台北高等法院昨日上午對馬英九「特支費貪污案」和「加重背信罪案」進行二審判決。判決書的主文僅有簡單的四個字:「上訴駁回」,宣告了馬英九兩項罪名均不成立,而高檢署則是敗訴。這項判決,不但對馬英九的「總統」選情有重大影響,使他站上了相對有利的位置上,而且對司法機關今後在審判類似的「特支費案」時,也將會起到「判例」的作用,成為亦正受「特支費」困擾的五千多名政務官尤其是已遭起訴的呂秀蓮、游錫?、陳唐山,正遭偵查的蕭萬長、吳伯雄、連戰等人的「解套良方」。這就難怪,當馬英九被二審宣判「無罪」,綠營一片「不服」叫罵聲中,呂秀蓮卻是難得的冷靜,指出特偵組起訴馬英九但兩審都無罪,應當認真檢討。

本欄昨日分析,高檢署在這宗上訴案中,因並未能在案情本身上提出新的事證,而只好就「特支費」的性質定位大做文章,並加控對馬英九來說是頗為凶險的「背信罪」。而馬英九的辯護律師團正是從中找出破綻,以「實質補貼」和「小大庫理論」為辯護主打策略。果然,這些辯詞全部為二審合議庭所採信接納。不但是在三堂庭審中,並未調查馬英九領取「特支費」後的使用情況(僅是審庭三場就結案,其實也已說明合議庭對「特支費」的性質早就已有了心證),而且還針對高檢署的上訴狀中,質疑一審判決書中所引用的宋朝「公使錢」是否適用於當代的問題,在二審判決書中引述了大量的當代法規及實例,甚至連辯護詞中並未提到的「公務員強制休假補助」,公務員島內出差旅費報支,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等類似雙軌核銷制度,都「出動」羅列引述,用以證明「特支費」是「實質補貼」。既然如此,就不存在檢控方所指控的「背信」問題。因此,在「特支費」的性質已被定作為「實質補貼」的「定額統籌概算型費用」之後,馬英九領據後如何使用,已不重要,更不存在所謂「背信」的問題,這就是台北高等法院合議庭二審判決馬英九無罪的法理依據。

由於二審判決諭知,馬英九不得上訴,檢方仍可上訴,故檢方是否繼續上訴,就成為人們關注焦點。不少法界人士甚至是檢察官都主張「就此打住」,不要繼續糾纏下去。正受「特支費案」困擾的呂秀蓮要求「特偵組」「檢討」,其實也含有檢方沒有必要再就「馬案」上訴的意思。倘檢方放棄上訴,台北高等法院合議庭所作出的馬英九無罪判決及判決書中對「特支費」的性質定位,就將會成為台灣地區的「案例」,並催使司法檢察機關據此建立對「特支費」的統一見解。幾千名政務官都將可獲解脫,就連馬英九目前也正在被「特偵組」偵查的在「陸委會」副主委、「研考會」主委、「法務部長」任內的「特支費」問題,也可獲得解脫。

曾誓要攔擋馬英九參選「總統」之路以實現自己「長久執政」目標的民進黨人,當然是不願看到馬英九二審獲判無罪的結果,因而表示全力支持檢察院上訴。中央社就引述民進黨高層表示,三審應該要快,應該在「總統」選舉登記前就宣判。其要剝奪馬英九參選資格的意圖,是十分明顯。

但是,三審屬「法律審」,亦即三審法院不再審理案情的本身,而只是審查二審法庭的判決是否違背法令,倘有即發還更審。但非以「叛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這可能也正是二審合議庭放棄了宋朝「公使錢」的古代法律習俗,而引述了許多當代法律法規及行政慣例的其中一個用意。倘若連高檢署也找不到「碴」,即使強要上訴,也將會被駁回,就此終審定讞。因此,高檢署一方面對二審判決結果表示尊重,並認為該案判決將影響「特支費」的法律適用,另一方面又表示在收到判決書後,審慎核閱判決理由是否違背法令,再行決定是否提起上訴。

正如前述,二審判決引用的法令都是現今正在實施的法令,「高檢署」要以「違背法令」為由推翻二審判決,將會很難。在形成「案例」之後,不但是「特偵組」要偵查馬英九在「陸委會」、「研考會」及「法務部」任內的「特支費」問題的行動,就須叫「停」,而且已被起訴的呂秀蓮、游錫?、陳唐山的案件中有關「特支費貪污」部份,也告無效,只能是追究其「蒐集發票」部份的刑責。至於對蕭萬長、吳伯雄、連戰等人的偵查行動,也須「叫停」。

然而,這並不等於馬英九的危機已過。實際上,民進黨已經檢控了與「特支費」無關,但卻是直指馬英九的出售「三中」、違法變更地目出售國發院土地、「小巨蛋」圖利案、富邦北銀合併案……等一系列「弊案」。不過,估計由於這些案子不可能趕在「總統」選舉投票日以至「總統」參選人登記作業之前進入「司法程序」,故馬英九盡管是「最艱難的路才要開始」,但終也將是「山高難遮日」。而馬英九更應是抖擻上路,「道遠力救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