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社會保障制度有本澳借鑒之處

雖然特區政府會不斷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其中推出的雙層社保制訂政策,暫時還沒有明顯的效果,目前還存有一定比例的工人失業、住房緊缺等不良社會現象。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由退休養老保障發展成為集養老、醫療、住房、家庭保障、教育、資產增值等多功能為一體的卓著社會保障制度值得本澳去借鑒之處。因此,行政長官崔世安將於下週一至週四期間率領特區政府代表團官式訪問新加坡,其中的一項活動將會參觀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局,是很必要對新加坡的社會保障制度進行相當的研究。

我們來分析或研究下新加坡的社會保障制度。新加坡政府社會保障體系由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兩部分組成。其中社會保險是由國家強制實施個人儲蓄的中央公積金制度構成,是新加坡社會保障體系的主體部分;社會福利是指政府對無法維持最低生活水準的成員給予救助,如對低收入家庭發放住房補貼、生活救濟和救助金等,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輔助部分。

新加坡實行威權主義的政治體制,政府利用其高度的社會控制能力,制定《中央公積金法》使公積金制度規範化且得以強制實施。按照《中央公積金法》規定,所有受薪人員在新加坡參加工作時,就自動成為公積金會員,必須繳納公積金。雇主和雇員雙方均須繳納一定比例的款項作為雇員的公積金,計入雇員個人帳戶,公民自我儲蓄、自我保障,為自己的種種保障之需進行預防性儲蓄和投資。這是一項強制性制度,以雇主和雇員為責任主體,尤其對雇主有極大的約束力。如其不能按時如數為雇員繳交公積金,將被警告、停業、罰款,嚴重者將被訴諸公堂,追究法律責任。

新加坡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國民的自保性,政府主張“人民的事由人民自己掏錢”,從保障資金的來源上強調個人對自己的福利保障要承擔足夠的責任,通過強制儲蓄而使人民積攢足夠資金,以解決自己的住房、醫療及養老等切身問題。政府立足于社會成員的自我保障,有所為有所不為,積極介入,但不包辦代替,在以政府責任為主的傳統社會保障中強調更多的個人責任。這一點與西方國家盛行的福利型社會保障,每年政府要提供大量補貼和撥款相比截然不同。其中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制度和政府“組屋”計畫在對社會低收入階層給予補貼,滿足了中低收入人群的基本居住需求,實現了“居者有其屋”的同時,也不是人人享受同樣的福利、買到同樣的房子,而是根據自己的能力來選擇購買大小、檔次、舒適程度不同因而造價也不同的住房。

新加坡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按照“效率優先,機會平等”的價值理念而設計的。如何兼顧公平與效率,在兩者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是任何國家或地區建立社會保障制度都必須面臨的問題。新加坡政府高度重視協調社會發展的公平和效率的關係。新加坡政府雖然主張通過國家的力量向低收入階層以及老弱病殘者提供必要的救助,扶弱濟困,以縮小社會的貧富差距,但卻反對實行歐洲福利國家的社會福利制度,避免“泛福利”現象的發生。

新加坡的多數公積金計畫都涉及到一家三代人,鼓勵全家人守望相助、互相支持。其中“保健儲蓄計畫”、“健保雙全計畫”是會員儲蓄以保障個人及家人的醫療費用,會員不但可以保障自己,而且惠及配偶、父母和子女,盡到孝道與責任。“最低存款填補計畫”和“家庭保障計畫”、“家屬保障計畫”的推行,強化了家庭保障功能,使家庭成員之間的社會保障利益相聯,增強了子女對父母、國民對家庭及社會的責任意識,從而密切了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增強了家庭凝聚力,提高了社會穩定性。

中央公積金制度所帶來和帶動的國民儲蓄有力地推動了新加坡經濟的持續發展。如上所述,新加坡對社會保障基金實行集中管理體制,中央公積金集中於中央公積金局統一管理。中央公積金局將歸集的公積金除用於支付公積金費用開支和利息外,其結存款項的大部分用於購買政府的有價證券。因此,公積金局成為新加坡政府多種有價證券的最大持有者。而公積金儲蓄也通過購買政府債券成為資助國家建設和發展的重要資金來源。正是運用這筆可觀的資金,政府大力投資興建公共住房、港口、道路、通信、能源、學校等國家基礎設施和城市公共設施。彙集民間財力為政府所用,解決了許多困擾國家或地區發展的突出矛盾,發展經濟。中央公積金制度的運行,大大加強了新加坡政府調控宏觀經濟的能力。公積金是一項強制性的長期儲蓄,新加坡政府根據經濟發展的變化情況,通過調整公積金繳費率以及公積金投資,引導個人消費,影響有效需求,進而抑制通貨膨脹,促進國民經濟的穩定和持續發展。

新加坡每個中央公積金成員的公積金個人帳戶由三部分組成:普通帳戶、保健帳戶和特殊帳戶。普通帳戶資金積累可用於住房、投資、保險、教育和轉入退休帳戶;保健帳戶資金積累可用於住院費用和經批准的門診治療費用,也可以被用於購買醫療保障計畫/醫療保障補充計畫和私人醫療保險;特殊帳戶資金積累可用於養老、意外事故和投資。

對於勞動者來說,公積金就不再是一筆完全由政府控制只能用於老年生活保障的“死錢”,而是一筆屬於自己的資產,是可以用於向住房、教育等方面的投資的資本。因此新加坡的制度已經發展成為一項內容豐富的社會保障儲蓄體制,包括退休計畫、住房計畫,並且通過保險體制為其成員和家庭提供經濟保障。

縱觀新加坡的養老公積金制度,其主要特點有:一是建立在勞資分責的基礎之上,但強調個人自我負責精神。二是實行高度集中管理,由中央公積金局負責統一管理。三是兼顧到國民的其他保障性需求,成為一項以養老保障為核心的綜合保障制度。四是在降低政府社會福利開支的同時,為公共設施建設和資本市場發展提供了大量資金,並使新加坡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避免了高通脹率。由於該計畫的強制儲蓄性,遠期消費養老金解決了未來老年生活的收入均等問題,而專人專賬的儲蓄形式也使年輕人不必擔心負擔年老人,因而也無需過慮老齡化社會的到來,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老齡化問題的困擾。

公積金使新加坡居民在早前的不長的時間裏,已初步實現了“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居有其屋”。雖然在運用公積金存款方面逐步放寬限制,但新加坡政府仍牢牢抓住公積金最終保障作用的核心。較之諸福利國家或地區的養老保險制度,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不失為一種符合新加坡國情的有效養老保險制度。因此,本澳無論是雙層社保措施或公積金的操控方式,都款待提升,或許今次行政長官率領政府代表團參訪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局其中原因之一,同時,也就是特區政府正是看中了上述筆者所描述的新加坡社會保障制度,本澳真正實現“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居有其屋”,還需不斷努力及需向外國或地區借鑒,新加坡正是一個很好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