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設經濟型酒店利旅遊業發展

【本報訊】有法律學者認為,本澳設立類似台灣的民宿不可行,澳門現行法例不存在設立民宿的空間。他們認為設立經濟型酒店的方案更適合澳門實況,希望政府立法設定經濟型酒店房租上限。

民宿並非廉價住宿

科技大學舉行法學論壇,探討私有房屋公法限制法律。澳門法制研究會會長陳華強認為,澳門酒店住宿服務並不缺,缺乏的是廉價住宿,但民宿並非解決問題的唯一方法。他指出,按照台灣法律規定,民宿設置是有限制的,根據《民法管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僅特定地區在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後才可設置民宿,如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國家公園區、原住民地區及偏遠地區等。但澳門並未能找到類似該法律規定的地區,況且澳門地域小,各酒店及賓館到各觀光景點車程最遠不會超過一小時,以地理角度看,設立類似台灣的民宿不可行。

陳華強指民宿並不等於廉價的住宿。參照台灣地區關於民宿的規定,民宿從未限制住宿的價格,亦從未要求經營者必須為低消費的旅客提供住宿。在台灣,每晚住宿費超過台幣捌仟圓(接近澳門幣貳仟圓)的超豪華民宿比比皆是。只可說民宿在一般情況下為廉價的住宿,但將民宿視作完全等同廉價住宿的概念肯定是錯誤的。

陳華強認為,非法旅館的存在確實為澳門地區的治安造成一定程度的困擾,但無可否認,它確實解決了低消費力旅客的住宿問題,讓“背包族”能在有限金錢下更長時間的停留,以便瞭解澳門世界文化遺產景觀及澳門的歷史文化。

現行法律無設立民宿空間

澳門法制研究會副會長吳家裔指出,澳門現行法例,除通過特別法針對酒店業作規範,公寓為酒店級別分類的其中一種,沒有為“民宿”作任何規定。

吳家裔說,毫無疑問,民宿也好,酒店、公寓也罷,其中最關鍵的一點是透過收費方式向公眾提供住宿,即具營運商事目的。他認為,澳門現行法例對“民宿”不適用,其一是根據特別法第16/96/M號法令(“酒店”業)規定,“民宿”與被國際上認受之酒店定義及營運不盡符合,即民宿不屬於酒店;其二是租賃規定不適用於民宿,因為以日計算之民宿業不是租賃規定的“具有穩定的租賃關係”的情況;其三是商法典中旅舍住宿合同的規範又不符合上述一、二的規定。

經濟型酒店應設定房租上限

吳家裔說,澳門博彩業開放及申遺成功,訪澳旅客突破二千三百萬人次。不同遊客對住的需求各有不同,因而造就了非法旅館的繁盛,證明本地旅遊業確實對廉價住宿有需求。他指出,民宿近年在日本及台灣愈來愈流行,透過建立民宿,能為旅客提供其他住宿的選擇,更能為活化舊區提供一條生路。外國民宿大多鄰近熱門的旅遊景點,具當地特有的文化特色。澳門發展民宿時,可參照外地的經驗,因應本澳旅遊市場的發展和遊客的需求,盡量利用世遺優勢。大三巴及聖安多尼堂附近的住宅建築頗有風格,非常適合改建為民宿。

他認為,澳門發展民宿,大可以參照義大利佛羅倫斯和歐蒂加,在當地著名遺址附近設置民宿。這兩個義大利城市,都能透過發展民宿重振區內經濟,豐富了歷史遺址的意義,澳門也能朝著同樣的方向發展,為鄰近世遺景點的舊區重新注入生命力。

陳華強則表示,澳門政府在取締了非法旅館之後,未立即提出可行的方案,解決低消費力旅客的住宿問題,讓“背包族”能夠有時間地瞭解澳門這個中西文化交融的地方。故此,如政府不盡快解決廉價住宿的問題,非法旅館的情況早晚又會再次出現。他認為,設立經濟型酒店的方案更適合澳門的現況,而要真正做到廉價,必須以行政法規定,或在批示中訂定房租上限,以免在節日期間房租被炒高,使經濟型酒店形同虛設。

陳華強建議考慮改建空置商場或舊式樓宇為經濟型酒店,並要注重品牌,不受酒店星級標準束縛,符合大眾消費水平。但無論是設立民宿或經濟型酒店,必須有完善的法律支持,尤其須探討規範私有物業之用途,及公權力介入私房的用途。

吳家裔認為,設立民宿須有明確的法例監管,必須符合安全、消防、衛生等法定標準,同時須建立健全的民宿牌照體系,確保居民生活不被滋擾,保障治安。他說,“民宿”絕可能成為本澳另一可發展的產業及推廣本澳世遺旅遊的新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