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是李剛”主角判囚6年

【中新社石家莊1月30日電】 河北大學“10‧16”校園車禍案30日一審宣判,河北省望都縣人民法院認定李啟銘醉酒駕駛,致1人死亡1人受傷,且肇事後逃逸,構成交通肇事罪。李啟銘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2010年10月16日晚,李啟銘酒後駕車到河北大學新校區生活區,將兩名女生撞倒後被保安和學生扣留。警方經對李啟銘採血並對所駕車輛進行檢測,鑒定為醉酒超速駕駛。其中一名傷者陳曉鳳因搶救無效死亡。

來自官方媒體的消息說,案發後李啟銘家屬對受害者家屬積極賠償,賠償死者陳曉鳳人民幣46萬元,傷者張晶晶9.1萬元,取得對方諒解。法庭鋻於李啟銘認罪態度較好,其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酌情從輕處罰。

此案于2011年1月26日在河北省望都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望都縣人民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訴李啟銘,列舉了相關犯罪事實。李啟銘當庭認罪,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望都縣人民法院30日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犯罪嫌疑人李啟銘有期徒刑6年,李啟銘對判決沒有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