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社促完善土地法草案

【本報訊】新澳門學社昨日到工務局遞信,促請改善土地法諮詢文本。學社建議提高批地透明度,建立公開競投,加強監察土地批給後閒置的情況,同時建議撥備土地,用以興建公屋。

學社總結收集到700名居民的意見後,指出諮詢文本有4處漏洞,希望工務局關注。

學社要求大幅擴展土地法諮詢文本第四十八條第四款所規範的公開聽證範圍,將已批給土地的換地,以及基於公共利益的批地都要公開聽證,明定公開聽證的制度,落實聽證結果對批地准許具約束力,以免制度淪為走過場,徹底扭轉批地官商勾結黑箱作業的惡習。

學社認為,公開競投土地應被確立為正常且必須的批地模式。諮詢文本雖然指定土地批給以公開招標及公開拍賣為原則,卻容許被視為「落實鼓勵產業適度多元化政策」的用地可透過私人協議方式迴避公開競投的制度來批出土地。這是一道可完全任由官員解釋的「隨意門」。學社建議,除特定用於公益之少量土地外,任何商業用地(包括所謂有利於本地區適度產業多元化的用途)必須採取公開競投方式批給。

學社又要求政府立即啟動城市規劃的立法工作,制定城市規劃綱要法,設立城市規劃委員會。土地法諮詢文本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一十一條亦應據此改進,體現城市規劃委員會及相關公眾監察程序對批地用地的監察。

學社說,根據運輸工務司的土地法及其配套法例諮詢的報告,政府總結的意見包括:「參考香港的模式,政府對未能完成發展的土地堅決收回」,「在土地經公開競投後,投資者在兩年內沒有開發土地,政府將無償收回土地,再公開拍賣該土地」,以及「不論任何理由,三年內不發展,政府有權收回土地」。可是,土地工務運輸局提出的土地法諮詢文本卻完全拒絕收納這些意見。學社要求土地法諮詢文本第一百五十五條及-百五十八條規範批給失效和解除批給收回土地的條文具體落實這些遏止囤積批地的機制。學社認為,土地法應嚴格對已批給的土地定出發展年限。在發展期內若未利用或未能完成發展計劃,土地應無條件收回,不應保留任由官僚酌情決定的含糊規定。

學社認為,涉及可免公開競投的如「發展公益事業或興建公用事業的設施」等,批給土地面積的限制應主要針對有可能迴避公開競投的土地。土地法應正面回應公共房屋供應不足和預留土地興建公共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