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年開首,兩岸關係理應動如脫兔,鴻「兔(圖)」大展。實際上馬英九為了奪得明年初政權保衛戰的勝利,在一開春就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在改組國民黨中央黨部,修補馬連關係的同時,更注意進一步改善與大陸的關係,昨日節後上班第一天邀集行政部會首長舉行新春茶話談到兩岸關係或政策時,希望部會首長今後基於「一中各表」原則,應稱「對岸」或「大陸」,不應稱呼為「中國」。這是顛倒已被顛倒了十多年的習慣用語,回到「國統綱領」及「九二共識」的正確思維之舉。但就在這種良好氣氛之中,兩岸關係仍有暗湧,為著菲律賓將十四名台籍跨國詐騙案嫌犯遣送中國大陸一事,民進黨人就大做文章,攻擊馬政府。在此壓力之下,「外交部」決定召回駐菲律賓代表,立即取消菲律賓人士赴台的免簽優惠,還聲稱要停止向菲律賓留學生提供的獎助學金。此事態發展如何,將考驗兩岸關係,當然也考驗前年四月簽署的「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協助協議」能否正確執行。
這一事件的背景是,近年來台灣一些電話詐騙嫌犯,運用尤其「開發」的進行跨國(境)電話詐騙活動「技術」,操縱其大陸同夥以電話詐騙受害人。先是詐騙台灣居民,但隨著台灣民的警覺性提高,使其詐騙伎倆越來越難以得逞;於是就轉移目標,詐騙大陸人,尤其是在菲律賓旅遊、打工、學習的大陸人的家屬,令他們損失嚴重。去年十月大陸公安部派人前往菲律賓,與菲國警方合作調查電話詐騙案。去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菲律賓警方根據中國大陸警方所提供的案情資料,在馬尼拉逮捕了二十四名涉及詐騙的嫌犯,其中十四人為台灣居民,十人為中國大陸居民。由於該案的受害人全部是中國大陸居民,且詐騙金額高達一億四千萬元人民幣,國際刑警中國國家中心局要求菲方根據「菲中引渡協議」,將該案的嫌犯全部遣送到中國大陸。台灣駐菲機構得知消息後,曾與菲方交涉,要求將其中的十四名台灣居民嫌犯遣返台灣,並向菲律賓上訴法院申請頒發「人身保護令」。但菲方仍以所有受害者都居住在中國大陸,且大多數證據也是在中國大陸發現,中國大陸也已發出逮捕令等為由,面已於二月二日清晨完成遺送作業。
菲律賓方面將案中嫌犯全部遣返中國,其理由是擺著明的:一、案件產生的後果是在中國大陸,受害人也均為大陸居民,按照「屬人管轄法」原則,理應由中國大陸方面對案中嫌犯實施司法管轄權;二、案件是由中國大陸警方提供線索,也是由中國大陸警方要求偵辦的,菲警方藉此破了案,當然是應將嫌犯遺返中國大陸;三、中國與菲律賓建立有邦交關係,並與菲律賓簽署了「引渡協議」,而菲律賓與台灣並無邦交關係,且未簽署「引渡協議」,故案中嫌犯也自然是遣返中國大陸。
還有一個理由,就是中國大陸的《刑法》,對此類詐騙活動的量刑標準較重,最高可達無期徒刑;而台灣「刑法」則量刑標準較輕,最高只有五年有期徒刑。這也是某些台灣人之所以肆無忌憚地進行電話詐騙活動的原因之一。將案中嫌犯遣送中國大陸,並由中國大陸司法機關進行審判,將有利於阻嚇此類犯罪活動。
當然,台灣方面的要求,也有其某些合理之處。其一、十四名台籍嫌犯是台灣人,由台灣方面的司法機關予以懲處,台灣民眾在心理上會較為舒服一些。其二、台灣警方也曾協助菲律賓破獲台灣詐騙集團,倘也是同一批人,就是對破獲該案也曾作出貢獻。其三,在兩岸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實踐中,依據「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活動及司法協助協議」的規定,台灣警方根據大陸警方的請求,抓獲在大陸實施犯罪行為的殺人嫌犯黃麟後,並沒有將黃嫌交給對岸處理,而是計劃由台灣司法機關依法懲處。按此慣例,將案中十四名台灣嫌犯遣回台灣,並非完全沒有理由。
因此,此案的最佳處理方式,是在菲律賓將案犯移送中國大陸後,由大陸方面實施司法流程中的預審階段,對案中嫌犯進行預審,弄清案情,尤其是案中台灣籍嫌犯在案中所起的作用,及其與大陸籍嫌犯的共犯情節,並與大陸受害者進行對質等,然後執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活動及司法協助協議」,將台灣籍的嫌犯送交台灣警方處理。這樣,就既能滿足到中國大陸對此案的司法管轄權,又能照顧到台灣居民和警方的感受,並可為今後倘再遇到類似案件時,建立一個習慣案例。
由於事件發生時,兩岸都是春節假期,雖然兩岸的相關單位都有人值班,而台灣方面的「外交部」、「陸委會」及「刑警局」也提前銷假進行緊急處理,但畢竟不同於正常上班時間,對岸值班人員並未被授權處理這類較為敏感的較大事件,因而仍有待大陸的春節假期結束,相關部委辦正常上班後,才能會商處理。何況,大陸方面也沒有一口拒絕,而是強調要經過一定的程序。這正如「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勛所言,由於這是一起犯罪事件,大陸還有一些流程必須處理,這是在刑事偵防工作上都需要有的過程。以共同打擊犯罪的立場而言,兩岸關係不會因此案受到影響,沒有任何改變。但此事亦凸顯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有強化必要。
但是,唯恐天下不亂的民進黨,卻籍此大做文章,從蔡英文主席到一般政客,都攻擊馬政府軟弱無力,流失「主權」。這給馬政府造成了較大的壓力,對馬英九的爭取連任有所不利。
其實,台灣民間的反應正好相反,網絡上對菲律賓將台灣嫌犯遣送中國大陸是一片叫好之聲,認為台灣的畸輕「刑法」不足以阻嚇跨境電話詐騙犯罪活動,這些嫌犯應交由量刑標準較重的大陸方面處理。《聯合報》也刊登了兩篇有代表性的讀者來論,認為台灣歹徒透過電話實施詐騙,台灣一直無法有效加以嚴懲,致讓這類惡徒肆虐多年。無論他們人到那裡,就傷害外人,同時摧殘台灣形象到那裡。如果撇開政治與「主權」的爭議,依台灣的刑法,判處不了詐騙集團首謀無期徒刑,就讓大陸去判,以昭炯戒!
當然,站在兩岸關係的角度,尤其是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活動的角度,台灣的一些要求也有其合理之處。其一、是希望能儘速公佈被捕的台灣人到底犯下何種刑案、涉案程度等相關案情,讓家屬瞭解,並協助探視及行使辯護權;其二、是根據「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內容與精神,以往兩岸境內有對方人士犯罪,都會互相通知並提供嫌犯背景資料等慣例,希望大陸公安部能夠秉持互助精神處理此案。其三、案中台灣籍嫌犯在經過一定的司法流程之後,如能遣返台灣,就盡量遣返台灣。
此案也提醒人們,「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活動及司法協助協議」存在著盲點,就是沒有規範兩岸在涉及第三地犯罪的問題如何處理,必須予以補強。據說,台灣方面已就此作出規劃,大陸方面也應實事求是地進行研究,並作出「雙贏」的處理意見,及時補強相關協議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