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聯對檢討法援制度意見

因應經濟及社會環境變化,政府正就實施了十六年的第41/94/M號法令開展諮詢及檢討工作,以完善有關制度。由於《基本法》第三十六條已確立“澳門居民有權訴諸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得到律師的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獲得司法補救”。有關司法援助制度的完善,仍必須以保障居民維護合法權益為基本原則。

對於“檢討司法援助法律制度諮詢文本”(下稱“諮詢文本”),本會有如下意見:

一、認同現行制度中的推定為經濟能力不足的情況,並建議將被侵害生命或身體完整性的受害人亦應被推定為經濟能力不足。

二、現時居民申請司法援助須向法院遞交載明其經濟狀況的請求書,相關的請求書須經過社會工作局調查及發出有關申請人的缺乏經濟能力的資料,並由法官查核和審批每個個案,程序繁複且相當費時。因此,制訂較具體和量化的標準,即透過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收入和財產、日常生活開支等收支資料作綜合計算將便於確認申請者“經濟能力”狀況。在具備上述標準之後,可考慮將處理司法援助申請的工作行政化,使申請程序更快速便捷,且可減輕司法系統的工作負擔。

三、關於案情審查的規定,本會對於“增訂類似合理勝訴機會的標準”的建議有所保留。雖然司法援助涉及公帑使用,須考慮合理善用公共資源的問題,但正因為有關制度是確保訴訟權利的救助措施,在制訂經濟條件以外的其他標準都需要非常審慎,避免抵觸有關制度的基本原則甚至形成“未審先判”的情況。再者,現行第41/94/M號法令已規定,在當事人提出司法援助請求後,若申請者的主張或請求的理由明顯無法成立,法官便會以“初端批示”的方式駁回司法援助的申請,有關規定應可避免濫用司法援助甚至惡意訴訟的情況。

四、檢討司法援助制度的過程中,除了檢視審查標準及優化申請程序外,最關鍵的是從機制上確保法援受助人獲得公平、公正和專業的服務。正如“諮詢文本”所提及:“本澳現行法律制度中強制委托律師代理的案件範圍十分廣泛,若沒有委托律師,有關訴訟便不能進行。”其重要性可想而知,加上律師、實習律師和法律代辦需要經過專業的訓練及通過相關考核才獲得執業資格,本身具有排他性;因此,承擔司法援助工作應視為律師行業的規範及應有的社會責任,是律師的義務,以協助居民在訴訟中獲得公平的對待,彰顯公義,這才是司法援助制度的根本意義。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