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印花稅草案一般性通過

【本報訊】政府昨日向立法會引介《修改〈印花稅規章〉及複評委員會的組成》法案,建議取消0.5%不動產中間移轉印花稅,改為統一適用《印花稅繳稅總表》第42條規定的稅率,即首200萬元,稅率為1%,隨後200萬元至400萬元,稅率為2%,400萬元以上,稅率為3%。 政府強調,此舉是為增加房地產炒賣成本。

修法提高房產炒賣成本

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引介法案時表示,此次修改為了配合政府“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施政策略。

現時,本澳以買賣預約合同或者其他性質相同的文件、文書或行為為依據的不動產中間移轉,適用稅率為所取得不動產價值的0.5%,餘下的應繳稅款,則於訂立公證書時由買方繳付。譚伯源稱,為了加重房地產投機者的交易成本,建議取消“0.5%不動產中間移轉印花稅”,改為所有以有償方式作出的臨時或確定的不動產移轉,日後一律適用《印花稅繳稅總表》第42條規定的稅率。即首200萬元,稅率為1%,隨後200萬元至400萬元,稅率為2%,400萬元以上,稅率為3%。

此次修改印花稅,是為配合促進房地產可持續發展的“劉十招”。增加房地產炒賣成本是其根本目的,譚伯源一再強調這一點。但在法案一般性審議中,不斷有議員質疑政府此舉對調控樓市的真正效力,要求政府從源頭上考慮炒賣房地產的成因,以及質詢如何保證措施得以執行。

譚伯源與有關官員一再表示,此次修改只是為增加短期炒賣者的成本,相信修改不會對真正的買家造成影響。至於保證房地產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此措施只是其中之一,其他的措施亦會由可持續發展策略小組繼續跟進。執行方法,當局表示,根據規定,交易者在簽署文件時就已經擔負起稅務責任,其後的的30日內需要交納稅項,當局會加大稽查力度,收集成交資料,要求納稅人履行責任。

為優化印花稅、所得補充稅及職業稅的申駁處理程序,法案建議除財政局長外,專責稅務範疇的財政局副局長,或當沒有專責稅務範疇的副局長時,財政局內的其中一名副局長,亦可擔任相關稅種的複評委員會主席職位。

增設不動產估價委員會

近年涉及不動產估價及職業稅申駁的個案持續增加,法案建議基於工作需要,可以分別設立多於一個不動產估價委員會及職業稅複評委員會,以提升行政效率及縮短個案的處理時間。

政府以2008年至2010年不動產評估個案分別達到1.4萬、1.2萬、2萬作為依據,回應議員的質疑。譚伯源表示,當局已檢討委員會的運作,發出嚴謹指引,且今次修改後,是建議可以多設,並非一定要設立。

法案最後獲得一般性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