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駁回路環僭建物個案上訴

【本報訊】終審法院昨日駁回一宗路環非法工程的上訴,土地工務運輸局歡迎,將執行法院的判決。

被判予敗訴的當事人於路環民國馬路旁側的一幅土地上非法興建一座鋼筋混凝土樓宇,土地工務運輸局稽查人員在2009年3月巡查時發現該僭建物後,立即著令當事人停止工程。局方要求當時人在指定期限內拆卸僭建物,否則會採取行動,當事沒有理會,指他已佔有該土地約四十年,先後向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兩次上訴終被駁回

中級法院於2010年7月22日裁定上訴人敗訴,當事人不服向終審法院上訴,但亦被終審法院駁回。

上訴人聲稱已佔有該土地約四十年,應當以時效取得的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權,但被終院駁回。終院指出,該院曾在四次的裁決中,就澳門的土地制度和對《基本法》第七條規定的解釋和適用作過論述。該個案的上訴人雖聲稱擁有該土地數十年,但未能出示擁有該不動產任何合法文件。

終院指出,根據基本法第七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

業權未定土地屬作國家

但考慮到尊重和保護澳門原有的少部份私有土地,在此原則下允許例外情況,即繼續承認原來的擁有私有土地的權利。這例外情況必須符合一個條件,即該私有土地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

上訴人至澳門特區成立前未能確認其聲稱擁有的土地所有權,該幅土地已視為國家所有,故駁回其上訴。

土地工務運輸局於稍後執行法院裁決,拆除該非法建築物。

有途徑供居民申請樓宇維修

局方重申,政府一直關注路環舊城區居民的居住問題,對於在特區成立前已在離島涉及沙紙契地段上居住的人士,政府會實事求是,按現行法例規定,讓他們繼續在原來地方居住。政府將以不影響路環舊城區的公共設施及按城市規劃為原則,合情合理理逐一處理路環舊市區原居民的居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