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指殘疾津貼少政府涼薄

【本報訊】政府代表昨日向立法會引介《殘疾津貼及殘疾人士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法案。法案建議殘疾津貼分為普通殘疾津貼和特別殘疾津貼兩類,津貼金額金分別為澳門幣六千元和一萬二千元,多數議員不滿意,指責政府涼薄。

兩類殘疾津貼:六千及萬二

社會文化司長張裕引介法案時指出,長期以來,政府透過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特殊教育、勞工服務、社會福利及公共房屋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確保殘疾人士的基本權利及自由,保障和促進他們在康復與融入社會過程中能夠獲得所需的各種支援。目前特區對殘疾人的援助主要是社會保障基金發放的殘疾金及社會工作局發放的弱勢家庭特別援助中的殘疾補助金。

此兩項援助各有特定的申請條件,並非所有殘疾人士具領取資格。張裕表示,為體現澳門特區對殘疾人士的關懷,回應該等人士及其家庭的期望,政府建議向按第3/2011號行政法規,即《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的規定被評為殘疾的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每年發放一次定額津貼及提供免費衛生護理服務,該等人士無須為此接受經濟或資產審查。政府據此擬定《殘疾津貼及殘疾人士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法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按照法案規定,殘疾津貼的性質屬社會性津貼,所有被評定其殘疾程度達到法定標準的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均可提出申請。由於涉及人數較多,發放的制度必須簡單、易於理解,並能反映出按殘疾程度不同給予支持。法案建議殘疾津貼分為兩類,包括向輕度或中度殘疾者發放的普通殘疾津貼,及向重度或極重度殘疾者發放的特別殘疾津貼。

法案建議向輕度或中度殘疾人士每年發放普通殘疾津貼六千元,向重度或極重度殘疾的人士每年發放特別殘疾津貼一萬二千元。兩類津貼金額的調整,由行政長官聽取復康事務委員會意見後以批示作出。

法案建議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士,可自《殘疾津貼及殘疾人士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內申請津貼若獲批准,只要在2009年及2010年的其中一年或兩年身患殘疾和具永久居民身份,可獲額外發放一份或兩份津貼。

法案規定殘疾津貼受益人每年須向社會工作局作生存證明,基於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社會工作局亦可按照現行法例規定查證受益人是否仍生存,以方便因個別原因不便辦理生存證明的殘疾人士。

財政支出每年2.34億

特區政府估計為實行本法案建議的殘疾津貼,涉及的財政預算每年約為澳門幣二億三千四百萬元。

張裕解釋此預算的計算方式是參考內地二零零六年第二次全國殘疾人士抽樣調查數據。當時殘疾人口約佔全國總人口的百分之六,當中輕度及中度殘疾人口約佔總殘疾人口的百分之七十,而重度及極重度殘疾人口約佔總殘疾人口的百分之三十。若按這數據推算,估計澳門特區約有殘疾人士三萬人,當中二萬一千人屬輕度及中度,九千人屬重度及極重度。假設三萬殘疾人口中大部份為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估計實殘疾津貼制度涉及的財政預算每年約澳門幣二億三千四百萬元。

法案建議具備獲發放殘疾津貼條件的殘疾人士,可取得由公共衛生機構提供的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確保他們在康復過程中獲得所需的衛生護理支援。

議員批評政府“涼薄”

雖然社會一直期盼實施殘疾津貼制度,但法案在立法會一般性審議時卻遭到議員炮轟。議員區錦新表示千呼萬喚始出來的法案存在令人失望之處,亦有議員指責政府每年六千和萬二的津貼金額太少,對殘疾人士家庭產的幫助不大,希望津貼金額最低提高到最低維生指數,其中更有議員以“涼薄”形容政府的做法。對政府將居民區分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的做法,亦不少議員指責為“不公平”,認為“大家同宗同源”、“早晚都是澳門人”,就連甚少在立法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立法會副主席賀一誠亦忍不住出聲提醒政府對“澳門居民”的界定,說殘疾津貼不能將居民區分,否則就是歧視。一輪炮轟後,議員建議在稅務、特殊教育方面繼續加大對殘疾人的支持。

張裕司長一一回應議員的批評和建議,稱政府會研究和接納,並一再表示,津貼金額的訂定可繼續聽取意見。

對於批評和指責,議員鄭志強為政府“幫腔”。他認政府被指涼薄,是因為未指出已對殘疾人士提供的援助。他說,現時殘疾人士可以獲得1700元每月的社保殘疾金,生活困難者更可再獲400元津貼,加上現在提出的津貼,未來殘疾人士獲得的金額已超過最低維生指數。但他的言論隨即遭區錦新議員反駁,因為上述兩項津貼都須審核資格,並非每個人都能享受。

另外,議員亦不滿政府推算本澳現有殘疾人士數量的方法,認為政府沒有提早準備,恐怕到時會引起恐慌性認證。

法案最終一般性通過,將交由常設委員進行細則性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