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議畢舊區重整法案,八成業權人同意可購樓重整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舊區重整法律制度草案。法案訂明由私人實體推動重建的樓宇,必須獲得至少8成業權人同意,才可啟動仲裁程序,徵購樓宇。因重整受損的業權人和承租人可獲得賠償。

重建模式分為三種

法案訂定重建的執行方式包括針對樓宇、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及公共地方的重建發展。重建模式分為三種:(一)重整區內,由私人實體推動重建。獲通知重整規劃後,擁有重整單元內不動產至少百分之八十業權的業權人可直接執行規劃所規定的重建工程;擁有擬重建的樓宇至少百分之八十業權的推動重建的業權人,以及推動重建的企業,可為徵購有關不動產而促使仲裁的設立。(二)重整區內,由政府推動重建。由政府訂定的期限屆滿後,如業權人未按有關規定將其執行重建工程的意向告知政府,政府可與推動重建的企業訂立重建合同,以便在具體重整單元內執行工程。對公開招標的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的必需資料表示同意的人數所佔比率低於百分之七十,則中止重建程序。(三)重整區外,由私人實體推動的重建。基於重大公共利益,尤其指環境及社會發展方面的公共利益,可推動超過二十五年樓齡或有損壞風險的樓宇的重建,但要擁有擬重建的樓宇至少百分之九十的業權。

業權人和承租人可獲賠償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稱,法案已在保護私有財產和公共利益之間取得平衡,體現“以人為本”精神。為貫徹合法及公正原則,法律規定因重整而受損的業權人、其他物權擁有人、承租人可獲得合理、合時的金錢或實物賠償、補償和資助。如屬企業推動的重建,重整單元內樓宇的居住用獨立單位及擬建樓宇內的居住用獨立單位的資產值須轉換為價值單位;重整單元內樓宇的居住用獨立單位的業權人可與推動重建的實體協議,以業權人的單位交換重整單元內擬建的樓宇的居住用獨立單位或位於重整單元外的樓宇的居住用獨立單位;業權人與推動重建的實體可協議以非金錢性質的給付代替支付擬取得的物業的全部或部分價金,但有關給付的價值不得低於有關的相應價格。獨立單位業權人須向該單位的承租人支付補償金,金額不得低於根據行政法規所定準則計得的最低金額;計算補償金時,應考慮距租賃合同屆滿日尚餘的租期;如屬居住用途的不動產租賃,應考慮物業的價值,以及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與市場租金的差額;如屬工商業或從事自由職業用途的不動產租賃,應考慮重新設置的開支,包括承租人將支付的租金,並應考慮承租人在因搬遷而須停業的期間的損失。

推動重建的實體須向擬重建樓宇的獨立單位的承租人及在該單位居住或營業的業權人支付補助金,包括搬遷居所或營業場所補助金,主要用作補助個人財產的搬運費用;補助金按單位發給,而不論在該單位居住或從事職業活動的人數多寡;用作減輕租賃合同失效後四年內因不經營業務所失利益的補助金,但以合法租賃物業作工商業或從事自由職業用途的情況為限。

為確保合法及公正原則,法律引入評估委員會及針對性仲裁機制(包括自願仲裁及必要仲裁),在徵購業權程式中,物業的價值及取得該不動產的其他條件,均由仲裁委員會訂定。對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的裁決可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