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駁回一非法工程上訴

【本報訊】終審法院昨日駁回一宗有關路環非法工程的上訴,該非法建築物去年12月已被清拆,涉及的土地被政府收回。

被判予敗訴的違法人霸佔路環黑沙村918C17燈柱旁的一幅政府土地,且非法興建一幢以鋼筋混凝土構成的4層高房屋,土地工務運輸局稽查人員於2009年12月發現該個案後,隨即發出禁止施工令;惟局方人員在其後的巡查行動中,發現違法人不僅沒有按政府要求停止工程,反而變本加厲。鑑於違法人公然違反禁令,局方於2010年初聯同治安警察局封鎖現場行動,更著令違法人立即停止工程並盡快清拆已建成的部份,但違法人繼續漠視政府禁令,在政府封場行動後繼續施工,直至建成一幢4層高的房屋。

該違法人在政府多次警告後仍不理會,土地工務運輸局因此啟動了清地程序,並於同年9月向違法人發出最後通知決定,勒令其必須在指定期限內拆除佔地上的違法建築物,將土地歸還特區政府。然而,違法人聲稱只是修葺所居住的村屋,並先後向中級法院及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法院中止政府的清遷行動。

中級法院於2010年11月11日裁定上訴人敗訴,違法人不服判決,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但亦被終審法院駁回。

違法人在上訴中聲稱,只是重新修葺村屋,且修葺村屋的費用花去了其大半生的積蓄,但終審法院指出:根據被認定的事實,儘管上訴人及其家人在該土地上的村屋已居住約100年,惟必須強調的是,該土地並沒有登記在任何私人名下,且現在發現的房屋是完全新建,並非上訴人及其家庭成員原來居住的村屋。

終審法院同時指出,有關工程完全漠視法律;上訴人雖然完全知悉在該土地進行的工程至少因不具備工程准照而違法,以及政府對該土地屬國家所有的立場,仍公然違反禁止施工的行政命令,不理會可能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刑事責任,繼續進行工程至房屋建造完成。

對於房屋本身,終審法院認為,不能混淆之前在該土地存在的村屋和現在建成的房屋,新建的房屋並非純粹對原有村屋的修葺。現被發出禁止施工令的房屋是一個由上訴人決定進行的全新建築,該房屋看來沒有任何特別的歷史或建築價值,更不是上訴人及其家人原來居住的“村屋”。

終審法院在判詞中特別指出,上訴人本身公然漠視公共當局的禁令,甚至冒著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建造違法建築物;即使存在或有難以彌補的損害,也是由上訴人一手造成。

土地工務運輸局對終審法院此一判決表示歡迎,該非法工程已於去年12月在跨部門常設拆遷組展開的聯合行動中被清拆,涉及的土地亦被特區政府收回。局方亦重新,凡未經政府合法批給、非法霸地佔地,破壞山體、阻礙政府護林工作,以及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為,不但會作出嚴厲的打擊,還會以強硬手段拆除此類違法工程,並依法收回屬國家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