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指青洲換地是行政對司法不信任  

【本報訊】立法議員區錦新提出質詢,政府與青洲坊原發展商達成換地協議,是基於「公共利益」。否則發展商與政府對簿公堂,則難免曠日持久,妨礙了土地之使用。他認為是行政當局對本澳司法系統的不信任。

區錦新指,青洲坊事件,一幅閑置二十年沒有依照合約進行發展的土地,發展商竟然可獲政府偷偷與之達成協議,獲政府承諾更換同建築面積的土地。理由是若政府以其將土地閑置二十年為由而收回其土地,發展商可能為此興訟與政府對簿公堂,則難免曠日持久,因而妨礙了土地之使用,損害了公共利益。

區錦新說,這樣的理由政府不是第一次用了,早在歐文龍還在當工務運輸司司長時,就用過這個藉口去處理氹仔一幅超逾二十五年期的土地,並且成了一個案例。只是,藉口司法訴訟曠日持久而不採用法治社會基本模式來解決問題,是政府對澳門司法系統的羞辱。一般市民固然怕其效率低下而不願透過司法途徑解決問題,原來連政府當局亦避之如蛇蝎,竟私下寧願割地求和,也不願透過司法訴訟來解決問題。

區錦新指,政府未來每收一幅地都只能是偷偷與發展商換地,只有這樣才可能避免訴訟,如此一來,政府所欠地債會愈來愈多。

對以上之問題,區錦新向行政當局提出質詢如下:

一. 政府要收回長期沒有履約發展的閑置土地,但鑑於司法系統的效率低弱,若透過司法訴訟解決問題,恐怕夜長夢多,影響「公共利益」。行政當局對本澳司法系統之不信任已自不待言。只是,面對這個「雞肋式」的司法系統,嚴重影響澳門的法治形象,行政長官作為特區之首,到底有否措施協助其扭轉局面?

二. 政府屢次強調清點閑置土地,但一直所收的只是涉及紗紙契的土地,而對未依約發展的閑置土地作出收回措施者卻極為鮮見。到底當局是根據甚麼標準來判斷是否閑置土地?會否如議會同事中所稱只要曾經做過一些工程,如曾圍板,如曾做地面平整,就視為並非閑置?因而可以繼續閑置無須發展也不會收回?而已收回之土地有多少幅是真正獲批地而不履約發展的?

三. 許多土地長期閑置都收地無期,行政當局能否交待至二零一零年底,有多少幅土地是批出三年仍未發展?有那些是被列入清點的?有那些是尚待列入清點?請以表詳列所有沒有依約發展土地之位置、面積、現時狀況及發展商的資料,好讓公眾對此有所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