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獎勵規章訂定

【本報訊】特區公報昨日刊登第6/2011號行政法規,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向在澳門從事科學技術工作的人士給予獎勵的規範,目的為獎勵在本地科學技術活動中作出貢獻的人士,調動本地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澳門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該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獎勵包括:科學技術獎、研究生科技研發獎和特別獎勵。其中,科學技術獎分為: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技進步獎。

澳門居民或在澳門已取得工作許可或就讀的人士,符合已在本澳機構全職工作或就讀一年或以上;主要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活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和完成,並取得成果;如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學者合作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工作的主要完成人等條件,可申請科學技術獎。而凡在本地高等院校就讀或在獎勵申請公佈日前一年內畢業的碩士生或博士生,只要在學期間連續參加自然科學、技術或工程等科研一年或以上,並經所屬高等院校推薦,可申請研究生科技研發獎。

澳門特別行政區將設立獎勵評審委員會,負責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負責研究生科技研發獎的評審工作、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以及為獎勵評審委員會的運作提供後勤、技術及物料的必需輔助。獎勵評審委員會成員由行政長官批示任命,由五至十一名成員主要來自科學、技術及創新領域被公認為傑出的人士組成。